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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0:36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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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改善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至2005年国家将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我部联合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是公路交通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2003年3月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中有关要求,抓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综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纳入2003年至2005年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计划之内的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县际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1]646号)执行,其它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紧紧抓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建设原则,积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提高路网基础水平,改善农村交通条件,适应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从2003年到2005年,用3年时间,国家集中支持东部地区乡到村、中部地区县到乡、西部地区县际间公路改造为等级沥青(水泥)公路,带动各地县际及农村公路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筹资金率先实现县际、乡乡、村村通达等级沥青(水泥)公路,提高公路通达深度、通行能力及公路网基础水平,为2010年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通公路,县到乡公路基本达到高级、次高级路面标准,乡到行政村公路消灭无路面状况,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三、组织机构

  各地要落实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与执行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根据《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全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担国家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建设信息。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和组织工作。根据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研究和争取政策,落实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时总结、交流建设情况。

  建设任务集中的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收尾工作由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

四、技术标准

  县际公路建设,应根据工程项目在公路网中的作用及交通量发展前景,正确选用技术标准,具体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地资金落实情况及交通量发展前景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采用原则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通乡(镇)公路中,预测交通量较大的项目,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预测交通量不大的项目,按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工程艰巨、难度较大的路段,个别技术标准可采用四级公路下限指标,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通行政村公路,有条件的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如条件所限,除路基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

  2、路面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一般应铺设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具体路面结构型式应根据预测交通量大小、当地建筑材料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具体确定。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存在困难时,也可结合当地既有工程实践,采用合适的路面结构。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可分步实施。

  交通量大的路段推荐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沿线水泥、砂石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提倡采用机拌机铺施工工艺。沥青碎石路面施工,提倡采用热拌机铺施工工艺,当采用贯入式或表处工艺时,必须注意施工温度,加强成型期养护。

  各省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省情制定推荐选用典型路面结构,使路面结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证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3、防护、排水工程。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应注意做好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山区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圬工工程提倡采用机拌砂浆工艺。

  有条件的省份,可研究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修建技术标准。

五、组织实施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分布零散,交通部和各省应通过组织示范工程,探索总结工程质量控制、技术标准选用、路面结构采用、公路养护管理等成套经验,以指导各地项目组织实施。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仍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实行分类管理: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1、项目业主。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项目业主的职责划分与认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设计审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一般可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由县级交通、公路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有条件的项目也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简易设计具体事宜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3、工程招标投标。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过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为增加沿线农民收入创造条件。

  4、交、竣工验收。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亦应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验收成果予以确认。

  交、竣工验收组织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工作要求。

六、质量监理与建设监督

  县际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具体要求按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改造工程,应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或者由项目业主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的农村公路项目,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乡、村参建干部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适宜的工程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也可采用社会监理模式,同时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质量监督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监站要结合实际,确定质量监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3、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直至村民委员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廉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社会合力。同时要健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作用,构筑综合监督网络,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七、资金管理

  国家用于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系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并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国家投资外,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可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资金打捆使用。配套资金必须及时到位,对资金到位率低影响项目实施的,国家将减少该地区次年度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计划投资规模。

  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不得产生资金拖欠。

  市、县人民政府或项目所在地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环境保护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原则。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环保教育,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修筑路基等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注意与村镇建设和沿线绿化相结合,推进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公路建设与保持和再造秀美山川相协调。

九、安全生产

  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各地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十、养护管理

  县际及农村公路建成后,已列养的,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养护。未列养的,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村民自治组织应认真研究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和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相关机构做好养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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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力生产计划编报和燃料供应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电力生产计划编报和燃料供应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能源部、国家计委“关于改进现行电力分配办法请示的通知”精神,为加强行业管理,搞好电力生产的统一调度,增加电网统配电资源,从1991年起将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发电量及所需燃料纳入各所在电网电管局(省电力局)的指导和指令性计划内,实行统一安排,但在上报和下达计划时专项列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发电量指导及指令性计划任务,由该公司和有关电管局(电力局)根据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商定建议意见报能源部(同时抄报华能集团公司)。经能源部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划确定后下达给各所在电管局(省电力局)的同时,下达给华能发电公司。上报的建议意见和下达的正式计划,对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指标戴帽列出。黄埔电厂中属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也按此原则办理,在广东省电力局电量计划中单独注明。包二等电厂属华能发电公司的发电量可列入所在省(市、区)的电力局内。
2.上述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发电量计划相应的所需燃料,纳入各电管局(省电力局)的燃料需要总量中向部申报(广东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等仍按现行的办法申请办理),能源部电力调度通讯局负责归口并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纳入国家分配与运输计划,统一组织订货,在国家订货分配量不能满足发电量计划所需数量时,按与直属电厂等比例分配的原则计算订货量。
3.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对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燃料应与直属电厂一样进行催交和验收等工作,其燃料到货率也按等比例原则进行核算。当计划内燃料不足,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在组织计划外燃料时应同时考虑华能发电公司所属电厂(机组)的需要。供应水平也应与局属电厂相同。
4.部电力调度通讯局归口经办的华能发电公司燃料工作,可按华能发电公司与部调度通讯局商定的协议办法办理,并通知各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执行。
5.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在向部报送上述有关报表的同时抄报华能发电公司。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州经委、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拟定的《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

州经委 州监察局 州政府法制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制止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企业生产经营及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和《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坝州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级经济委员会(减负办),监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经委(减负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有关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州级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州经委(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县级及其以下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由本县经济商务局(减负办)负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经济检查。

  本规定所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经委、商务、国资委、财政、交通、农业、林业、畜牧、公安、物价、国土、建设、审计、环保、水利、统计、民政、文化、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

  第六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企业进行的检查适用于本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政令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及派出机构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每一年度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于上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说明检查的理由、依据、对象、事项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各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在对各有关行政机关报送的检查计划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监察和法制部门于上年12月底前编制并下达年度检查计划。在编制计划时,要注意对内容重复或时间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进行合并;可以联合检查的,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

  各县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检查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州级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有关部门计划外的检查,应于检查前报同级检查归口管理备案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人民政府决定,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需依法进行检查的,可采取先实施、后备案的办法。

  第十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计划”或备案核准通知书。  

  违反本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向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一条 实施检查的部门要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同一企业进行的同一检查内容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应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得对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多头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要积极配合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提取样品。不得在检查中进行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考核、评比、达标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费用。不得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检查中,按规定需收取费用(含罚没收入)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要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有关检查如发生重大调整,应向检查归口管理部门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调整是指:检查内容、范围、时间等出现重大调整,收取费用金额和提取样品数量等内容发生变化等。

  第十六条 因故取消的检查,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底对本部门、本县控制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前将总结情况报送州经委,同时抄送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检查行为与被检查企业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报告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由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违规部门停止检查或进行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及至提请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对制定检查计划或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进行查处,并追究实施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检查中,有关单位及检查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贵重礼品的,将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或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责令当事人退赔或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有关廉政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