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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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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001〕第12号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家盟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居(村)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制度的组织和实施;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低保制度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对象

第五条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均为低保对象。
除符合上款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给予低保:
(一)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
(二)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
(三)未报户口的子女。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来源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除外),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低保。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六条 低保标准是维持居(村)民最基本生活的月费用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依据维持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和适当考虑水、电、气(燃料)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拟定。
拟定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物价水平、一般居(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失业人员保障标准等因素。
第八条 居民低保标准采用“市场菜篮法”测算,具体结合财政状况合理确定。
村民低保标准根据居民低保标准和村民生活实际需要适当确定。
家住农村的非农居民的低保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标准适当确定。
第九条 县(区)低保标准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下一年度低保标准必须在上年12月20日之前确定、公布。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对低保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低保资金。
第十三条 保障资金支付实行县(区)、镇(乡、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市级财政对在省级财政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县、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根据居(村)民低保支出的实际需要,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低保所需资金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保障新增对象和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第十五条 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家庭保障金根据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保障金额=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 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
(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
利性收入;
(二)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
(三)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
(四)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
(五)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六)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十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
(二)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
(四)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上级规定的或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八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 被赡(扶、抚)养人不与赡(扶、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扶、抚)养费收入按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扶、抚)养人的支付能力计算(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高于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第二十条 下列家庭视情况适当减发保障金:
(一)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水平的家庭。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生活困难且需要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提出要求、说明理由,并领取填写《居(村)民低保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保救助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障性、救济性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还要出具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居(村)委在接到居(村)民低保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对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及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二)召开居(村)民委会议或居(村)民小组长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作出有否低保资格及拟救助数额意见;(三)对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在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低保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并退回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同意居(村)委意见的,可直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低保申请后,对申报者的有关情况和居(村)委意见进行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及保障金额相宜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普陀山镇由普陀山镇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调整保障金数额的批复,批准或调整的,同时随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镇(乡)或街道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保障证》送达低保对象所在居(村)委,由居(村)委及时发送到户,并由居(村)委将获准救助家庭的名单上墙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发。
低保救助一般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对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只限于粮、油、衣、被等实物发放。
保障金居民按月、村民按季(月)发放一次。
保障金一般应由低保家庭的户主凭《保障证》和身份证向镇(乡)或街道领取。年老多病和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家庭其他成员领取,也可委托他人领取(代领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有条件的镇(乡)、街道也可委派专人将保障金送发到户。
第二十七条 低保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保障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镇(乡)、街道的,需重新申办。

第七章 社会帮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低保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
(一)低保家庭免交各种提留款、统筹款;
(二)民政部门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三)劳动部门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就业年龄段)的成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并优先介绍就业。
(四)市、县(区)各医院、镇(乡)卫生院对低保家庭成员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一般检查费和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在县以上医院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50%,手术费(不包括材料费)、透视费等一般检查费减免30%;
(五)供电部门每户每月免费供电5度,对新安装电表户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六)自来水公司或供水站每户每月免费供水2吨,对新安装水表户减免50%开户费,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七)市燃气公司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供应燃气2立方米,对新安装管道煤气的减免开户费50%;
(八)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家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酌情减免其代理费、公证费;
(九)教育部门对低保家庭子女在本辖区所辖学校上学的,免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减半收取公办高中段(包括普高、职高、中专、技校)学杂费;
(十)房管部门对租住公房的低保家庭减免房租费30%;腾让公房优先安排无房低保户居住;
(十一)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新装用户减半收取初装费;
(十二)工商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优先安排摊位,并适当减免工商管理费、登记注册费;
(十三)有关部门、单位适当减免垃圾清运费、清理费。
第二十九条 大力提倡社会帮扶:
(一)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低保家庭予以扶助。在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时,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考虑安排;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自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低保家庭;
(三)各类慈善机构救助优先。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 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及其保障金因家庭经济收入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变动。
(一)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村)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对申请低保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及时受理。
(二)定期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居(村)委一般每月对低保对象核查一次,镇(乡)、街道每季度、县(区)民政局每半年对低保对象抽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居(村)委根据“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的要求,及时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及其家庭人数、保障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镇(乡)、街道和居(村)委必须及时认真做好低保申请表、低保金领发清单、低保资金专项检查报告、低保对象调整通知、低保统计数据及有关低保的政策法规等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本年度的低保工作资料,必须在下年度三月底之前整理并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镇(乡)、街道根据审批(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接受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低保和领取低保金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收入,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居(村)委。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款,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救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或减少低保金手续,但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原定低保金的;
赡(扶、抚)养人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使被赡(扶、抚)养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支付赡(扶、抚)养费;低保金已被领取的,应当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赡(扶、抚)养人偿还。
第三十七条 有正常劳动能力而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民,在享受低保救助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委会组织安排的公益性社区义务劳动。
第三十八条 从事低保工作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居(村)民认为民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
居(村)民认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地”是指所在县(区)(普陀山镇单列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说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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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经济联系,根据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两国所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友好条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陈毅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一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在北京签暑的“中国—印度尼西亚联合声明”的精神,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便利两国的海运事业并为两国对外贸易服务,缔约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对外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和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二条
  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和停泊港口时,在征收各种税收和费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相应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不伦是属于国家或私人,都应该按照对最惠国的条件,供给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该方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五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其他危险时,另一方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

  第六条
  双方船舶的国籍,应根据船舶国旗所属一方主管机关依照法律发给的船舶国籍证书,相互予以承认。
  任何一方主管机关发给的船舶吨位证书以及其他船舶证书和技术文书,缔约另一方应该予以承认。缔约双方应将本国船舶证书样本送交对方。

  第七条
  任何一方在对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应该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第八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双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海运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协定规定的精神,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在执行这些合同或协议时,双方应该相互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
  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和执行如果发生分歧,应该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期瞒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都没有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以后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进行。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交通部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海运部部长
     孙   大   光          阿里·萨狄金
       (签字)               (签字)
  注:本协定签字以后不久,即一九六五年九月印尼发生政变,继之与我断交,故本协定和后面的航运协议实际上没有执行。
论亲属关系的认定

秦沛沛 西南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在现代刑侦与民事调查中,亲属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烦琐的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中极为普遍,且涉及面广。本文针对亲属关系的鉴定的一些现象及方法展开,从亲属的范围、鉴定亲属关系的意义、现代亲属鉴定的方法、存在的争议、亲子鉴定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亲属 亲属关系 意义 亲子鉴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法》对夫妻间、子女间、兄弟姐妹间和祖孙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1。笔者认为亲属关系应指合法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继母、养父母、养子女)、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同母异父、表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祖孙间(直系祖孙、旁系祖孙)的关系。

亲属关系的鉴定古而有之。在宋慈的《洗冤集录》里记载了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我国已经揉用滴骨验亲法来确定亲权关系了。由此可见,亲属关系的认定对于判案有重要的作用。

一:亲属关系的划分在司法中应简洁

在司法工作中,往往在亲属关系中遇到表述烦琐的现象。比如孙某系刘某的小姨子,在这个表述中,我们会想到她们中间隔着谁。往往在司法工作中,不需要这么细致的划分。韩国在亲属关系上运用了一种特殊的计算方法——“寸数”法来确定,即用距离来计算亲戚之间的远近关系2。如夫妻间无远近之分,定为零寸。父子间关系为一寸。亲兄弟姐妹间为二寸。叔伯子侄间是三寸。堂兄弟间是四寸等。在司法中如果作此划分,很多问题简单明了。比如在亲子鉴定中,父子鉴定为一寸鉴定,孙子鉴定或兄弟姐妹鉴定为二寸鉴定。在监护方面,分为一寸监护、二寸监护等,这样既简洁又明了。

二:现代科学使用的亲属鉴定的方法

在现代科学中,一般使用亲子鉴定。据报道,2002年12月31日,记者在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DNA遗传室采访该遗传室主任顾明波博士时,做亲子鉴定的咨询电话打了进来,顾明波主任说,每天都有电话咨询有关做亲子鉴定(中国法治网).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委托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
(一)、亲子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之新生儿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1: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4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5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6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7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8
2: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决定》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这也是法官职权主义的体现,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加之我国采取的折衷主义原则,一般是博采众家之长,所以在究竟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个问题上面,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在子女满十周岁的情况下已征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满十周岁但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人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选定的鉴定人所作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的证明力。这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的例外,原因是出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尽快结束诉讼的考虑。
如果男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则上应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院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但若有其他证据间接证明申请者主张之事实为真实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涉及强奸罪的取证,被拐卖儿童的认亲等活动需要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二):行政机关依职权登记凭证。我国司法上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登记的相关信息来认定亲属关系。如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关系、户籍管理科填写的户籍登记卡,民政局的相关登记等。

(三):收养关系中的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收养关系。

福尔摩斯的推理方法
在刑侦中,有不人用福尔摩斯的相关理论来试图推理亲属关系。在柯南塑造福尔摩斯的形象中,显示出了他高超的智慧,树立了他的在侦查中的权威。在调查过程中,他甄别极其重要的线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设,作出一连串的推断。我们且不论柯南的想象力有多丰富,就算是虚构的,福尔摩斯的那套推理在现代刑侦中也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当然 ,福尔摩斯是一名医学博士,一名训练有素的科学家,一个具有极高技巧和超常观察能力的侦探,他头脑里的曲线思维……这是很多人都佩服不已,这也正是现实与虚幻之所在。在他的案件里,很多涉及到亲属关系的认定。

参考文献

1: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韩国人的亲属关系》中国学术期刊

3:王栋 《亲子鉴定之法律思考》法律图书馆网

4:“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