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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38:16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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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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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人民政府,武汉、重庆市人民政府: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业经国务院国函(1987)24号文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将另行颁发。

附:国务院关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24号
交通部、财政部:
国务院批准《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发布施行。

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航道的管理和养护,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进一步发挥长江航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宾至浏河口长江干线航道上航行的下列船舶(包括排筏),除第三条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一)国营、集体专业水运企业的船舶;
(二)企业事业单位、军政机关的船舶;
(三)个体船民(联户)的船舶。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捕鱼、钻探、测量、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练、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工程船舶;
(三)客渡船舶;
(四)经交通部、财政部共同核准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船舶。
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指舶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不免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第四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按运费收入的百分之三征收;
(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船舶,按船舶马力、定额载重吨中大者计征,每马力(或载重吨)每月征收一点五元;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非机动船舶,按船舶定额载重吨计征,每载重吨每月征收零点五元。
第五条 江海、海江直达运输船舶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营业性运输船舶按长江干线段运费计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按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办法计征。
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起运地的航运(航务)管理部门按本地区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干支直达运输的船舶,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本办法规定和全程运费一次计征。
第六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除支干、支干支直达运输应缴纳部分外),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征收。
第七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作为事业费收入纳入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单位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执行本办法发生争执时,必须先按征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不得因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而提高运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由交通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2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就设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职责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该发言人具有如下职责:
(一)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的口径,统一向新闻媒体发布可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市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
(三)负责安排、接受记者采访,同时负责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专访和各种宣传采访活动。
(四)负责搜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
(二)本市发生的重大事项事实情况和市政府的处置措施。
(三)市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意见。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新闻单位座谈会、恳谈会;
(五)向新闻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
(六)通过“中国黄石网站”发布。
四、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使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二)全市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三)建立信息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
五、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由市委宣传部组织。
(一)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联络新闻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市政府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室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同意,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实施。
(三)市政府涉及全市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市长批示进行,并报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发布。
(四)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作出解释或澄清事实的,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报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黄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新闻发布和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实施。
(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需在市级及其以上媒体进行重大新闻发布活动的,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报市政府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审定,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突发性重大事件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按《紧急重大事件、事故处理工作规程》和黄办发[2004]2号文件办理。
(二)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