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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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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57号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活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主体建筑。
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市、县级中心医院(急救中心)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论证时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因故未作的,必须在工程设计前补做。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报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设计单位不得设计,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核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在项目审查时,及时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参加。对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后,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刁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庆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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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化工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化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适应四化建设、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质量管理是在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中,不断总结以往的管理经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方法。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观点,以最经济的方法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要不断增加企业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并和各种管理技术、专业技术溶为一体,对企业进行系统的综合管理;要发动和依靠企业全体职工用好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要用数据说话,运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坚持“预防为主”,在生产过程中层层把好质量关。全面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和方法。企业的各部门、全体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和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坚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 化工全面质量管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企业的全体职工,特别是经理(厂长)都要学习、运用全面质量管理这门科学,不断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为提高社会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生产物美价廉、适销对路的产品。
2、从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出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开展企业方针、目标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程序,自上而下,层层展开,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严密协调、有条不紊、高效率的管理状态。
3、大力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教育全体职工正确贯彻执行各种标准。
4、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抓好检验、计量、情报、原始记录、职工智力开发等技术基础工作。
5、从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实用出发,逐步推广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结合专业技术研究,分析和改善工程质量,控制住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使其处于正常的管理状态。
6、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对小组组建、注册登记、选题、活动要求、成果发表、成果评比与奖励乃至小组的业务辅导与培训,企业都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章建制,加强管理。
7、搞好设备管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逐步成为无泄漏工厂和清洁文明工厂。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经理(厂长)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亲自组织制订企业方针、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并就企业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组织审定和检查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作出决策。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新产品研制及产品质量升级规划,并对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
第五条 企业可设置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综合性的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编制质量工作规划与计划;经常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就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厂长研究决策;组织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参与新产品的鉴定,组织产品使用效果与用户调查;负责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工作经验交流和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质量教育
第六条 企业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建设好一支爱厂如家,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为推进企业和科技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七条 企业要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的教育,使企业各类人员达到下述要求:
厂级领导。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推行它的方法、步骤,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改革意识,既懂生产,又懂经营管理,成为学习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带头人。
中层干部和技术干部。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在本职工作中,能自觉地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其它管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其它职工。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学会使用常用的几种数理统计方法,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各种标准,熟练掌握现场使用的测试手段,具有调整生产使其处于管理状态的能力。
第八条 为达到上述要求,应结合企业特点编写各类教材,分层施教,因人施教,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每年应规定受教育的最少时数,并进行考试。同时结合岗位练兵、技术表演、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等活动,反复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
第九条 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教育,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条 职工的质量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由企业职教部门统筹安排,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质量教育的考试成绩应同文化技术考试成绩一样,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方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要求,在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发展趋势和市场情况,全面分析企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坚持求实际效益,让用户满意的指导思想,发动群众,制订好企业经营方针及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企业的方针、目标,应按科学程序,运用统计手法等管理技术,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具体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要经常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保证各级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实施情况要制订相应的考核、竞赛、评比、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方针、目标的展开,要认真做好上下左右,各部门管理目标及展开方案的衔接、平衡、协调工作,对最佳化、可行性问题展开研究。厂长必须亲自组织这项工作,审定目标管理展开方案。

第五章 标准化
第十四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要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化工生产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作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当前化工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配备和培训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建设一支适应化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要求的队伍。
2、企业可设置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在主管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和综合分析工作。
3、切实整顿、不断完善原材料、半成品、工艺控制、操作规范、设备维修保养、计量测试等各类技术标准;制订、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以及考核与奖惩、定额管理、信息管理、成本核算等管理标准。在职工中要普及标准化基本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各类标准的严格实施,建立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体系。
4、加强产品使用功能和技术经济的研究分析活动,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的需求情况与用户要求,做好产品技术标准的复审修订工作,积极验证并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经济效益。
5、做好标准化情报与资料的搜集、整理、分类、检索与保管工作。
6、投入市场,批量生产的化工产品,必须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产品技术标准。为了赶超先进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提倡制订高于国家各级标准要求的内控企业标准。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用户要求,可按供需双方签定的技术协议和合同组织化工产品的生产,若技术协议与合同中的技术要求等内容和国家各级标准相抵触时,应向标准审批发布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技术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的建设,是化工企业近期内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重点。技术基础工作必须在下述几项工作上下功夫:
1、加强计量工作。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必须统一管理长度、重量、温度……等计量工作,不断充实健全各种计量手段,定期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测试工作,保证它们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要不断充实质量检测手段,运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方法,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与水平。
3、要普及推广科学的抽样检验方法,为质量管理数理统计方法的运用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
4、结合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教育,要向职工反复宣讲各种原始记录在企业科学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各种生产活动信息的捕捉、记载和定量表示,确保各种记录台帐、卡片准确无误,齐全不漏,清洁工整,保管完好,检索方便。
5、要加强厂内外情报信息工作,从厂外用户调查、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市场预测、新产品开发方向与技术途径到厂内各种生产活动信息,整理分析,企业都应做好日常的组织、综合、分析、分类、建档等工作。其次企业应制订相应的情报工作条例,明确各部门的情报工作职责,以及传送、反馈的流向与方式,逐步建成一个厂内外 信息畅通、反馈及时、高效能的情报信息管理网。

第七章 产品开发、生产、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新产品(或新工艺)开发是能否做到用最经济的办法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决定性环节。因此,必须做好开发过程的质量管理。开发前,要认真调查并预测国内外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广泛搜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分析鉴别,取其精华,结合企业实情,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为产品生产提供先进的技术基础。开发过程中,企业要主动争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用户单位的协作,加快开发、推广应用的速度。
第十八条 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用户、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产品使用性能、生产技术、环保卫生、安全及有关技术基础工作(如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检测手段等)作出全面评价,通过鉴定方能批量投产。
第十九条 为了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必须抓好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使其处于稳定的管理状态。还要抓好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工艺控制、产品、包装、贮运等每道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原材料应严格按标准采购,供销部门要认真调查、预测货源情况,了解供方的质量保证状况,争取供方合作,形成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点。原材料质量低于标准的,应预先征得生产技术部门同意,并提出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订购使用。原材料进厂需由检验部门检验,发放合格证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发放原材料,需向生产车间出示检验部门发给的该批原料合格证。原料要按标准要求妥为保管,并按到货先后,依次发放,防止久存变质。
第二十一条 用于化工生产的设备、测试仪器、控制仪表都要制订正确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切实贯彻执行,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及个人。要积极采用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装备,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并努力建立综合性、预防性的设备维修保养体系,提高设备完好率,延长运转周期。创建无泄漏工厂。要加强设备维修、零配件的标准化工作,按标准维修和加工采购零配件,按标准严格检查验收。所有化工设备、测试控制仪表的使用、保养、维修工作要如实记录,建帐建卡,立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序管理,严格按工艺条件和规程操作,要考核并不断提高工艺控制合格率。上道工序应向下工序提供合格的中间产品,环环紧扣,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不准进入下道工序。重要工序应设立质量管理点,使用管理图。使生产处于管理状态,预防不合格品的发生。生产工序要完善中控检测手段,做到使用方便,快速准确。对工序生产活动的各种信息,要及时准确记录,建立工序质量档案。同时,要充分、灵活地运用数理统计手法和其它方法,经常分析工序的各种数据,找问题,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不断改善工序的工程质量,修订落后的标准、定额、提高工序效益。
第二十三条 成品必须经检验部门按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检验,签发合格证方可办理入库手段。成品入库要按品种、等级分批存放,并按贮存技术条件妥为保管。对库存产品,检验部门应定期抽查,防止将保管不当或久存变质的产品发出厂外。成品出厂,供销部门应将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合格证同提货单一起发给用户。
第二十四条 成品按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检验,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最低技术要求的,即为不合格品。一旦产生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预防再发生的措施。不合格品还有使用价值,用户又同意接受时,需经厂长批准才能出厂,但不计产量、产值。不合格品若无使用价值,由生产车间向厂申请报废或重新加工处理。不合格品应加明显标志,严防与合格口相混出厂。
第二十五条 化工产品的包装器材原则上都应制订技术标准;受压容器和危险品及食用化工产品的包装器材则必须有技术标准。包装器材标准应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有关“包装、贮存、运输与标志”的要求,并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用化工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用化工产品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要编制好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物化性能、使用范围及方法、保管运输及安全、验收等注意事项。要坚持经常走访用户,广泛搜集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及时反馈,采取改善措施,满足用户要求,并主动配合用户研究解决产品使用上的技术难题,为用户培训技术力量,努力建成用户服务网。来自用户的各种信息处理过程及结果应按户头分别划类建档。企业要严肃认真地处理出厂产品质量问题,执行“三包”。
第二十七条 用户对产品提出新的使用要求时,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划,开展产品质量升级和更新换代攻关活动。

第八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八条 搞好质量检验是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应高度重视质量检验工作,可建立专职检验机构,发展和健全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执行三级检验制度,充分发挥检验工作对生产的监督、控制、指导作用。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是:严格按技术标准与定货合同的要求,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器材进行抽样检验;签发检验合格证;严格工序控制检验;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批量生产提出意见;负责向厂长及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本厂及协作厂的产品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负责出厂产品质量问题的权益交涉。
第三十条 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论与企业其它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质检部门的裁定意见为准。对企业负责人忽视产品质量和弄虚作假行为,质检部门有权越级向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对国家、对人民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技术素质,掌握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技术。质检部门应对质检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并经常考核。对新参加检验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论新老质检人员都要履行发放“检验员资格证书”的认定制度。质检部门还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 凡因质检人员玩忽职守,错检、漏检,从而造成质量事故,应按事故大小、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质检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化工企业应认真贯彻化工部《全国化工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管理细则,广泛发动群众,建立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小组,围绕企业方针、目标的展开,组织各种攻关活动。

第十章 质量评比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化工企业要贯彻部下达的《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全国化工优质产品的评选活动,切实加强部优产吕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化工企业要按照部下达的《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组织自检,找出差距,制订措施,为提高本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平,争创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要逐步实行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职工在质量方面的贡献,要作为领取综合奖的重要条件。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以及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要单独制订奖励条件与办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工作的自检。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企业组织一次检查,可参照部《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制订具体的检查内容与评分细则。检查工作不要走过场,要扎扎实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要赏罚分明。由于管理混乱,完不成质量指标计划的企业,不得提取奖金。对于产品质量低劣,长期达不到标准,用户意见大的企业,要停产整顿,限期改进。企业各部门和职工由于工作失职、违章操作而引起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企业制订的有关惩处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化工部。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化学矿山、化工机构、化建公司等单位对本办法可参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开展战略合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呈现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剧增。预计到2015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将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根据《通知》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国需要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改造30%现有床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仅靠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资金缺口很大,急需加大资金投入。由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三)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开发性金融理念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遵循“先规划、再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研究各地实际情况,通过试点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模式,切实加大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二、明确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组织协调优势,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放大支持效能,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五)总体目标。通过双方合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稳步扩大信贷支持规模,完善金融支持模式,有效拓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水平。


  三、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原则,积极支持“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建设,重点支持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七)全面开展规划合作,批量化培育策划项目,测算投融资需求,探索符合实际需求的融资模式,为信贷资金投入打通渠道。


  (八)推动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建设。协助政府整合资源,落实优惠政策,设立、培育和发展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投融资平台,搭建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承贷主体。


  (九)开展中长期贷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具备贷款条件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并在具体项目上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选择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市场化运作主体作为借款人,支持项目实施。在试点阶段,开发银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规模,并根据整体工作推动情况及具体项目实际进展及时安排,以北京康联公司作为主要承贷主体,构建融资平台,支持试点项目实施。


  四、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加强资金监管


  (十)严控贷款投向。加强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项目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严格审查项目性质,除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区内必要的配套商业设施外,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商业房地产(含商品房)领域。


  (十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类专项补助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项目运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


  五、完善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作为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全面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工作。


  (十三)密切配合,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还款来源、信用结构、贷款期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开展合作试点。按照自愿申请、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审核的程序,选择意愿强、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合作开展试点。民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动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扩大影响,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具体试点项目,由各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开发银行规划局和属地分支机构推荐,开发银行规划局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共同研究选择重点支持项目,确定融资平台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并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开发银行完成贷款审查后报民政部备案。双方根据试点情况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逐步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推广实施。


附件:《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二○一二年九月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要求,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支撑,以规划合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民政部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方向和任务目标,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促进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合作目标
    通过规划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形成国家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规划合作,探索民政部门与开发性金融携手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共同谋划策划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推动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三、合作内容
    (一)规划编制合作。共同开展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系统性融资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
    (二)专题研究合作。围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作开展有关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投融资平台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监管政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三)试点示范合作。双方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融资需求,选择一批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支持。对试点项目,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优惠信贷政策,共同加快推进一批示范效应强、社会反响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以带动社会资源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促进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全面推广合作。双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促进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为加强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双方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负责处理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务。
    (二)双方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不定期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推动合作协议执行及有关项目进程,联合开展调研、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双方承诺
    (一)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方业务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给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损失。
    (二)双方同意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民政部(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