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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28:06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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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2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企业方);
(三)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二)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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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台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北 京
4

2
天 津
1

3
山 西
2

4
吉 林
2

5
黑龙江
1

6
上 海
3

7
江 苏
2

8
浙 江
2

9
安 徽
1

10
福 建
1

11
山 东
2

12
河 南
3

13
湖 北
1

14
广 东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海 南
1

16
重 庆
1

17
四 川
2

18
贵 州
1

19
西 藏
1

20
青 海
1

21
宁 夏
1

合计

38


















抄送: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李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4


2



1


3


西


2


4



2


5


黑龙江


1


6



3


7



2


8



2


9



1


10



1


11



2


12



3


13



1


14


广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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