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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1:56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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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娄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订的《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市绿化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单株林木或一定面积的林木、绿地的种植、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绿地认养活动制订本规定: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一)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申请制,反对形式主义,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一般有四种方式:认种、认建、认养和认管。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林木种植,林地、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林地与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经授权可享有在认养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林地、绿地命名权。
各地要结合提高学生绿化环保意识和普及绿化知识教育,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团支部或少先队等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以管护、保洁为主。
  (三)要正确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绿地认养要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讲究园艺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利于绿地建设和保护。
  (四)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对认养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标准与形式
根据认养者认养的绿地所在区域,由当地绿委办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养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绿地认养的范围与期限。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街道绿地,近郊森林公园、片林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道路绿地,临城河道绿地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庭院附属绿地和“门前三包”树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绿地认养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承担林木种植、绿地建设或改造工作;二是维护绿地、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三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绿地认养的标准。委托认养经费标准为:认养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认种、认养胸径5-6cm的落叶乔木每株30-80元,常绿乔木50-150元;胸径10cm以上的乔木和古树名木的认养资金标准依树木大小及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养、认管绿地、片林的经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认建片林、绿地按有关工程预算标准协商确定。
  (四)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护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按认养协议,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由绿委办会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公开招标,委托有关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绿地认养工作的管理
  (一)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绿地认养活动要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级林业、城建园林等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绿地认养协议由各级绿委办统一与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由各级绿委办公开招标,委托林业、园林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
  (三)各级绿委办应给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在认养期限内,认养、认管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竖立标志牌,1000平方米以上可享有冠名权;按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绿地经营权和命名权。
  荣誉证书、标志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四)绿地认养资金由各级绿委办在同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绿委办接收、使用、管理认养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委办的监督和审查;其资金使用年报每年年底要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绿委办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绿地认养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搞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的奉献精神。各级绿委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好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示范引路,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该项活动有序健康蓬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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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特此批复。



1994年11月12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外交部

有关人民法院、驻外使领馆、司法厅(局):
1992年3月4日,我们发出了《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现将根据该通知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正确、及时、有效地按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五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七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五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三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十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明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三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明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如果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向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如果未收到证明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如果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明书,应尽快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
(1)截至1992年9月,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中允许被送达文书附第三种文字译本的情况: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国家名称 第三语种
一、已生效的
波兰 英文 蒙古 英文
二、已签署的
意大利 英文、法文 俄罗斯 英文
西班牙 英文、法文 罗马尼亚 英文
三、已草签的
土耳其 英文 古巴 英文
泰国 英文 保加利亚 英文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香港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