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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4:28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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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议
(1998年3月2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市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职工下岗和再就业仍是我市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议案》,反映了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也关系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会产生部分职工下岗的现象,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和推广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造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氛围。
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辟就业渠道。要按照“企业、系统消化为主、社会调剂安置、鼓励自谋职业”的要求,开拓新的就业领域。大力推进企业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长区域,扩大就业渠道;继续抓好困难企业改制,增加企业自身消化富余职工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大力开展以街道、镇、居委会为依托的社区服务,扩大服务领域,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加大职业介绍的力度,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劳务输出,等等。要充分利用一切条件,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搭台,部门配合,下岗者自由择业,全社会大力支持再就业工程的格局。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机制,加快再就业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各行业和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管理。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统一组织起来就业的,政府要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再就业基金,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能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要坚持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优先安排下岗人员中的职工。总之,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优化环境、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实施再就业工程,关系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增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并作为“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具体安排。企业主管部门、劳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城建、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努力为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我市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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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0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6-6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7年9月15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材料及审批处理问题
由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7〕1号)下发时间较晚,许多项目的上报材料中缺少该文的附表,请各有关单位在初审汇总时注意把关,不要遗漏。上报渠道和原则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抓紧进行未上报企业材料的上报和已上报企业材料的补齐工作,所有企业材料(包括需补办补报的材料)的上报时间,如无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1月30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将按地区或部门一次性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办法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其中: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拨款。
三、关于出资人问题
(一)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包干补助地方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债权债务划转地方后,由地方自行决定转国家资本金事宜。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按由地方(省级)管理的国有资产来进行处理,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不再代行出资人的职能,其出资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由原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轻纺出口产品投资公司)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项目,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
(三)其他项目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即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
四、关于对安排给集体企业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已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或股份有限公司和1997年底前可完成改制工作的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计投资〔1996〕2801号文件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必须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办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五、关于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单位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处理问题
对未按期到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等部门办理有关申报转国家资本金(拨款)材料的企业(或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不符合转国家资本金条件的未改制集体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助中国建设银行经办行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按借款合同中所签定的还款期按期归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已超过合同还款期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限199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对不能按期还款和期限内不能还清的,相应从1998年下达给该行业的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计划中核扣。请将有关执行情况于1998年1月10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