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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0:53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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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5]15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现就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三)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30%;
  (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八)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九)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申请人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三、申请股东资格的程序(一)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提出申请,证监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据证监局的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四、申请股东资格应报送的文件及相关材料(一)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二)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资料;(三)期货经纪公司拟变更情况一览表;(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六)申请人的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五、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变更后任何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总额的50%。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适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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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件市政府规章和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件市政府规章和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要求,市政府对我市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件市政府规章和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政府规章(1件)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文号:市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2001年5月9日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统一征地工作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1〕165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4〕165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4〕268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明电〔2010〕24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适用于办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重大变更事宜)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股东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各个股东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5.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自律备案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申请前未办理自律备案事项的,应当说明其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后的自律备案事项的安排。

  6.如有关当事人是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须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的投资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其他情况等。

  (四)有关当事人的协议

  各股东就重大变更事项签署的协议,包括出资金额与比例、权利与义务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一年内转让的,还须附有关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的书面说明。

  (五)发生有关重大变更后公司全体股东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控制、执行纪律程序、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董事会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所拟定的相关实施方案。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适用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六)项重大变更)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影响等。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备案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备案人名称。

  (三)份数

  备案材料一式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备案材料目录

  (一)备案说明

  主要说明:办理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变更原因,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说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须报送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副本。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