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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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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前水库及流域范围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岱岳区政府应当将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黄前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保护区水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水利、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派驻工作人员到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围的,由泰山管委负责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六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大津口、黄前、下港等乡镇行政区域为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黄前水库兴利水位线(209.00米)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具体范围为:自大坝起东经芦山、杨山、东野坡、北山、麦黄山、长城岭、馍馍顶、窝角山等山头连线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


(六)小城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工程项目; 


(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 


(五)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鱼、钓鱼;


(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


(七)其他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 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等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三级保护区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评价要求,禁止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


第十一条  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关闭、拆除、搬迁等。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利、农业、林业、泰山管委、岱岳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规模,限制房地产开发,相对集中规划建设农村居住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保护区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参与涉及保护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岱岳区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建设、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必须查看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工商等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时,应查看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情况,征求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意见。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区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审查后,报市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凭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规划分局按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在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内的,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超过排放总量的,削减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有污染的新上工业等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新上旅游等其他项目必须达到零排放。


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经过市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除农民住宅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规划、环保等批准文件到市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岱岳区政府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凡涉及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

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治农业面源、工业和服务业等污染,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各单位应到市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按排污许可限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放污水。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先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建设或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给予停业、关闭、搬迁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项目和设施、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养殖场等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小型餐饮点、养殖场、加工厂等不得直接排放污水,环保部门指导采取适用的新技术,进行沉淀或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单位应定期上门收集、运送、集中处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处置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环保、黄前水库管理单位、自来水经营单位等应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污染,并及时通知市环保部门、自来水经营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岱岳区政府应组织黄前水库管理单位等加大对水库水体水质防治和保护的投入,负责做好水库防汛、大坝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水库及水体安全。


第二十五条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处理破坏和污染水库水体的行为,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围架设防护隔离网,及时疏浚库底淤泥、清理沉积物,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库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设沟渠、排水管或沉淀池等,将水库及上游周边单位直接排放的污水引入水库下游,杜绝污水直接进入水库。


第二十六条  岱岳区政府应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应采取区中园等方式,由所在地政府在其开发区中划定相应园区,安置保护区内搬迁、新上、招商引资等项目,并合理界定利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推广科学的耕作、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等。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发展基金,每年从黄前水库水资源费、财政投入、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


(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低毒农药给予补贴;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


第三十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每年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黄前水库水源保护责任制,保护区内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水源保护责任。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各有关部门、岱岳区、泰山管委、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逐级签订责任书,会同市人事及相关部门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依托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水源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十三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各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监督保护治理措施的落实,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排污、开发建设、经营使用高毒农药和有磷洗涤剂、乱倒垃圾、乱倒医疗废物等行为,分别由派驻的相关部门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严重污染水源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保护区内的主要河道、重点污染点源以及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


市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定期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后,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环保等部门对黄前水库水源水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自来水、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测制度,不得供应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来水原水。


黄前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监测情况对水库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自来水经营单位应有计划地采用新的水处理技术,对原水进行专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各项保护治理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政府第35号令《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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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中国 法兰西


关于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3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法方在武汉设立总领事馆、中方保留在法增设一总领事馆权利的换文已由中国外交部与法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在北京完成。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及法方照会译文各一份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中法相互增设总领馆协议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36号)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附件:      (译文)第129号/A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相互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武汉设立一个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和江西省。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兰西共和国再设立一个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在各自的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谨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协议。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第36号照会和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录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 (79)法办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 号 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 1979年12月1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
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 (79)法办字第92号 年3月21日最高人民
项规定的通知 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
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
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 年9月7日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 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
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
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
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
批“四人帮”斗争中清 (80)法研字第13号 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
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
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 (81)法研字第1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 代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
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 〔1982〕法研字第7 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
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号 适用。
期问题的批复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 (83)法研字第1号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中止审理的批复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 法(研)复(1985)28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罪惩处的批复 犯罪的补充规定》,该
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放淫秽录像、影片、电 法(研)复(1985)40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 号 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
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
复 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分子的决定》,该批复
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
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 院、公安部1979年10
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月10日《关于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
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
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
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
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罪活动的通知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
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 法(研)复〔1988〕1 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处理程序的批复 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 法(研)发〔1988〕2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 代替。
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
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
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 法(研)复〔1988〕2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 号 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
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的批复 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 1988年12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2
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 法(研)复〔1988〕73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
的批复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 法(研)复〔1989〕5 月11日最高人民法
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 号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划分问题的批复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
答》代替。
17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
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年4月12日全国人民
的意见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等法律所代
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程序制度的规定(试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行)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员、转业军人的复员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费、转业费、医疗费能 号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理问题的批复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 (80)民他字第26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司法解
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 (82)民他字第3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1982年12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试行)第一百九十一 (82)法研字第18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问题的批复 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 (83)法研字第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书的批复 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 (83)法研字第8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 国行政诉讼法》,该批
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 (84)法民字第5号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 (84)民他字第5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法院管辖的函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讼收费办法(试行) 年7月12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收费办法》代
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
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 (84)法民字第10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法院的通知 国行政诉讼法》,该司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 (84)民他第12号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 1984年10月27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 (84)法民字第12号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法(研)复(1985)5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9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
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
办法(试行)》中有关问
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 法民复〔1985〕14号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管辖问题的批复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 法民复(1985)31号 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 收费办法》代替。
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
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 法(民)复(1985)3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 收费办法》代替。
问题的批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
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 法(民)复(1985)3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号 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
费问题的批复 收费办法》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 法(研)复〔1985〕34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何确定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 法(民)复(1985)6 (试行)》已于1989年6
算等问题的批复 号 月30日废止,依据《民
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作出的批复不再
适用。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 1985年10月28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 法(民)复(1985)5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正的批复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 (1985)法民字第24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辖问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 (1983)民他字第12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程序审理的批复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 法(民)复(1985)字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第9号 分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该批复与
之抵触,不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 (1987)民他字第3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问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 (1987)民他字第20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 法民复(1988)11号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 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 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
批复 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 法(研)复〔1988〕2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 法(研)复〔1988〕3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的批复 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 (1989)民他字第36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的函 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
适用。
51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国民事诉讼法》,该司
干问题的意见 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
抵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 法(研)复〔1985〕4 月11日中国人民银
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款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法(经)复〔1985〕3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定的批复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
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 法(经)复〔1985〕4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 号 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
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国经济合同法〉的决
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
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 法(经)发〔1985〕25年4月4日全国人民
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 号 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 1985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经)复〔1985〕58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否受理的批复 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6年4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
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 法(经)复〔1986〕15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题的批复 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该批
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 法(研)复〔1986〕1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复 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 法(经)复〔1987〕5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和国担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
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 年7月14日最高人民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若干问题的解答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 1987年10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 法(经)复〔1987〕4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执行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7年12月14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 法(经)复〔1987〕49月11日中国人民银
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 号 行、最高人民法院、最
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 发布的《关于查询、冻
的批复 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
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经)复〔1988〕4 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 和国担保法》代替。
责任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 法(研)复〔1988〕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法(研)复〔1988〕1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
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 号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 和国担保法》代替。
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
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 法(经)复〔1988〕2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题的批复 号 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
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
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
地的规定》代替。
序号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
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 法(经)复〔1989〕6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
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号 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 法(经)复〔1989〕7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
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 法(经)复〔1989〕8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 号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
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 见》代替。
执行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