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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6:30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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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5日 财金[2005]9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后,部分金融企业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正常类贷款准备金问题
《办法》规定,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如果正常类贷款有风险,也可计提专项准备,计提比例可根据其风险状况自主确定。
金融企业以前对正常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根据其风险状况在成本中列支的专项准备,不具有一般准备的性质。金融企业2004年底的专项准备余额应该是根据资产风险状况提取的,不应该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大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补提专项准备;如果2005年底应保有的专项准备余额小于2004年底专项准备余额,可转回相应的专项准备。
二、关于一般准备金计提范围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一般准备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提取,不得仅对贷款余额提取,也不得以扣除已计提减值准备后得资产净额作为提取一般准备的基数。
三、关于设置一般准备过渡期问题
《办法》规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已经考虑了一般准备一次性到位的困难,因此一般准备2005年无法到位的,可以分年到位。为防范不可识别风险,金融机构应在3年左右提足一般准备,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关于追溯调整问题
《办法》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呆账准备计提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将有关政策加以细化,不是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因此不需追溯调整。
五、关于执行时间和范围问题
为了保证金融企业财务政策的统一,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向社会表明诚信,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主管财政部门给予暂缓执行《办法》的特殊政策。政策性银行可以参照执行。
六、关于利润分配顺序问题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在税后净利润分配时,必须首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金融企业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提取一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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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7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代建制本着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在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 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按照《嘉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嘉发改〔2006〕271号)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负责合同的签订;
(五)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六)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七)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八)组织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协助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或组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协助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 对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批复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业主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政府全额拨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逐步采取直接拨付制度。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核定的投资变更严格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市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80%上缴市财政,20%直接奖励给代建单位。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业主单位在代建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嘉
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嘉政办发〔2003〕10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