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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58:59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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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目前,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符合性验证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试点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试点工作进入机具应用的规模性试点阶段。当前,要认真抓好金融税控收款机应用的规模性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改善和优化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和银行卡受理环境以及提高税收征管和市场交易信息化水平的有效方式。

二、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本地金融机构,联合组成成都市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规模性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工作组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精神,做好试点行业和试点商户选择、金融税控发票的印制和管理、税控信息系统平台的准备、以及金融税控收款机的税控初始化和相关管理工作。

四、本地金融机构负责试点机具的接入测试(银行卡部分),确认试点商户,落实试点商户成为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有关事宜,负责结算、异常情况的处理和参与规模性试点商户的政策宣讲工作。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11月确定先期试点的地区和行业,开展试点商户的宣传、动员,完成试点的技术准备;12月底前,完成一个试点行业的机具安装使用工作。

六、市信息办、市税务管理部门和本地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密切关注试点的每一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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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家具》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86号




关于发布《家具》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有关产品的环保认证工作,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HBC 22-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壁纸》(HBC 23-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HBC 24-2004)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HBC 25-2004)。


  以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铅陶瓷制品》(HJBZ21-1998)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


   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壁纸》

   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鞋类》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12024.doc
  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壁纸》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34613.doc
  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57599.doc
  4: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鞋类》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79021.doc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36号

现公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任务是军队的重要使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下列任务:

(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

(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抢险救灾需要动用军用飞机(直升机)、舰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应当说明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种类、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有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参加;当地有驻军部队的,还应当有驻军部队的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军事机关及时通报有关险情、灾情的信息。

在经常发生险情、灾情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军地双方进行实地勘察和抢险救灾演习、训练。

第九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掌握当地有关险情、灾情信息,办理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制定参加抢险救灾预案,组织部队开展必要的抢险救灾训练。

第十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

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需要的燃油,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需要动用作战储备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消耗的部队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装备器材,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队应当互相通报疫情,共同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十三条 军队参加国务院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前款所指的费用包括:购置专用物资和器材费用,指挥通信、装备维修、燃油、交通运输等费用,补充消耗的携行装备器材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以及人员生活、医疗的补助费用。

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统计军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耗费用,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险情、灾情频繁发生或者列为灾害重点监视防御的地区储备抢险救灾专用装备、物资和器材,保障抢险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由国家和军队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军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军队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死亡或者致残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