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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3:45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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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经复查、复核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信访局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处理本区域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重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原办理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七条 信访人既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又不请求复查或复核的,原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可以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八条 受理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复查、复核决定。
第九条 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提出后,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以及原办理单位,同时报国家、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作出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有关机关应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信访人不听劝阻、继续信访的,复核机关可以依法公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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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就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试行)”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合同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如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预收的公共性服务费等。
2.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预收帐款情况不多的公司,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帐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补付的款项。
第205号科目 代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等应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如代收的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企业受物业产权人委托代为收取的房租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收到代收的各种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给有关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取代办手续费等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代收代交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代收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入住时或入住后准备进行装修时,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可能因装修而发生的毁损修复、安全等方面费用的保证金等。
2.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或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第281号科目 代管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企业收到代管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银行计息通知,属于代管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代管基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有偿使用产权属全体业主共用的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负担的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有偿使用费等,应按受益对象,借记“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管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由本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任务的,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借记“物业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
业大修收入”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由外单位承接大修任务的,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与承接单位进行结算,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幢房屋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代管基金的结余。
第411号科目 物业工程
1.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接物业工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承接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
”科目;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工程完工结转成本,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5.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设相应的科目。
第50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物业管理(主营业务)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以及特约服务而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物业经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工程,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经营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帐,如“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物业大修收入”等,其中“物业管理收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收入的组成内容(如来源渠道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5.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经营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物业管理、物业经营、物业大修等应结转的经营成本。
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在经营中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间接费用,记入“管理费用
”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及特约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经营物业应付给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租赁费、承包费等,直接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代管基金”或“应付账款”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及时结转已完物业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业工程”科目。
3.本科目的明细核算应与经营收入的明细核算相对应。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原则相同。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
2.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代管基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如“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支出”、“物资销售成本”、“废品回收成本”、“商业用房经营支出”等。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说明
1.在资产负债表“住房周转金”项目下增设“代管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代管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物业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贷”项目中反映。
3.“代收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



2000年1月1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


  为确保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简称12345市长公开电话)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各项工作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大力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威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协调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倾听民声,洞察社情,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第一信号,坚持来话必接、每接必办、每办必果,确保人民群众的要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受理范围
  (一)对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需要政府方面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只受理通过电话、网上、手机短信等途径反映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来信来访由信访部门处理。同时,对党委、部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中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在市长公开电话受理范围。
  三、工作职责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话办)是代表市政府受理群众来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受市长委托,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通过电话、网上、手机短信等途径反映的应由政府及其部门解决事项的登记、分类、答复、转办、协调、督查、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分析;编发《12345市长公开电话简报》、《12345市长公开电话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有关信息。
  (三)负责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市直各部门转办受理的事项。
  (四)负责对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五)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之间的问题,除属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外,可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查处,协调处理。
  (六)对久拖不决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方面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负责对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奖惩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工作原则
  (一)服务第一原则。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事关政府形象,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第一位。工作人员实行编号上岗,受理来电时要表明自己的上岗编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事求是原则。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答复群众正当、合理的要求。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越级监督原则。各级各部门、单位对属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事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拖拉或将矛盾上交。
  (四)高效务实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力求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对突发性事件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尽力办”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五)依法处理原则。对群众来电反映的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取得群众的理解。
  (六)保密原则。在答复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密;来话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尊重其意愿,特别是对揭发、控告的来话,要为来话人保密。
  五、工作程序
  (一)受理。受理工作是市长公开电话直接与群众和基层沟通的关键环节,工作质量的高低,事关政府形象。市话办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既对政府负责又对群众负责的观念,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完成工作任务。
  1.人工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人工服务时,座席人员要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详细、准确记录来话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等。
  (2)分门别类登记来话内容,确定重要程度、保密等级和处理方式。
  (3)能当场答复的,座席人员要准确、简明的回复;座席之间能回复的,座席之间可相互转换回复(回答);暂时不能回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属于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即刻网上转办;重要、疑难和复杂的事项,交后台处理。
  (4)后台要根据来话内容的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制作《市长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交市话办负责人阅办。市话办负责人根据重要、疑难和复杂程度做出处理决定。
  (5)受理来话要文明礼貌,严禁粗话脏话;对纠缠不休的来话人,可用语音提示功能委婉地结束通话。
  (6)涉及举报类内容的来话,在要求对方报实名的同时,要承诺给予保密;在向承办单位批转时,要隐去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凡重要、紧急的事项,要立即制作《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事项批办单》,快速呈报。
  2.自动语音服务。来话人选择语音服务时,CTI检测到该事项时,通过线路切换,发出语音提示,并根据来话人要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所需数据,转换成语音播放给来话人。
  3.留言服务。当来话人选择留言服务时,系统提示来话人将联系方法、留言内容全部留下,值班座席人员可点击“听取留言”,将留言内容作相应记录,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来话人反映的事项。
  4.传真服务。当来话人选择传真服务时,系统将提示来话人选择传真内容,系统会把来话人需要的传真内容传真到来话人的传真机上。
  5.网上服务。对国内外人士发往市长电子信箱里的相关邮件,座席人员(专人)要及时筛选并分门别类,按人工服务的方式处理;对重要的信息和建议要及时呈报市话办负责人处理。
  (二)办理
  1.对受理的事项,要根据市话办负责人阅办意见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办意见,认真登记,及时在网上或传真转办。需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并将批办单分别发往所涉及的单位;需市政府领导解决的事项,由市话办负责人协调落实;市政府领导有明确要求或不宜转办的,由市话办备存或自办。
  2.市长公开电话网络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市话办转办和领导批办的事项,3—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要以网络传输方式为主。紧急情况要随时反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三)催办、督办
  1.受理人员对转办的事项要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2次催办未果或超出办理期限的,交后台督办。
  2.领导批办事项和受理人员2次催办未果事项,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协调督办、汇报督办等多种形式督办。督办的情况要专门记录。同意延期的事项,在延长期内随时督办。对市长批办或交办的事项,由市话办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审核报结
  1.承办单位受理事项办结后,按一事一报的要求,反馈至市话办。
  2.收到承办单位的反馈后,市话办要认真审查反馈结果,符合要求的反馈来话人,并注明“完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按上述程序二次批办。
  3.领导批办事项的反馈,及时报批办领导审查,根据领导审查意见报结或二次批办。
  4.同意报结的事项,交后台归档。
  (五)反馈
  1.凡有结果和同意报结的事项,及时向来话人反馈。
  2.领导批办的事项,经领导审查同意报结的,迅速向来话人反馈。
  3.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影响较大的问题,要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
  4.适时向全市通报市长公开电话处理工作情况。
  5.适时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为领导决策服务。
  (六)回访。对报结的反馈事项要适时回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质量、效率及群众满意率。回访的事项要按规定做好记录。
  (七)统计
  1.呼叫报表。对呼叫总数、总时长、成功次数、失败次数、转接次数等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
  2.工作报表。对座席通话次数、通话时间、工作时间、闲置时间、处理数量等各类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业务报表。对某一时间内各类事项的受理数量、办理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归类、排比,统计情况产生后,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地域性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八)归档。对所有的文字、音响、视频材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1.对市长、副市长的批办、交办事项及办理结果,要按时间顺序编号立卷。
  2.对市政府秘书长批办、交办事项及办理结果,要按批办时间立卷归档。
  3.市话办重要活动和运行中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工作记录,市政府领导讲话、批示,外地工作交流等,要立卷归档。
  4.音响、视频资料等要按相关要求立卷归档。
  六、工作制度
  (一)培训上岗制度。市话办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术;必须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有较强的行政协调能力;必须具有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吐字清晰,反应敏捷。对市话办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系统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有:威海市情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程,设备的操作运用等。
  (二)考核、奖惩制度。对市话办的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并向原单位和组织部门推荐,作为提拔干部的依据;对违规违纪、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原单位负责调换。
  (三)作息制度。市话办的作息时间随同党政机关。
  七、工作网络
  (一)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环翠区政府以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为依托,分别设立2—3个远程座席;高区管委、经区管委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市长公开电话的网络单位,应设立相关的政务公开电话。各市、区政府和网络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和要求,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处理的问题;承办市政府领导和市话办交办的事项;参加市话办召开的会议及有关活动。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逐步建立其下级网络单位,形成上下相连、左右互动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置1部专用电话,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市长公开电话要与行政审批中心各窗口单位联网,各窗口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接听、解答群众电话询问。
  (二)各网络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的处理和反馈工作。
  (三)各网络单位要定期向市话办报告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受话情况,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以书面材料报送市话办。
  (四)市长公开电话要与公安110、卫生120、城建96111、环保12369、工商12315、司法148等热线协调联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互动的工作网络。市话办要适时对其他便民服务“热线电话”进行业务指导。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改变工作作风,更好地服务社会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事项和本级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市、区政府和各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的落实。
  八、工作授权
  鉴于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特殊性,赋予市话办相应职权: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有交办、转办权;对有关单位承办群众来电处理,有督促、检查权;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重办意见;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有权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九、考核与奖惩
  (一)实行目标管理,采取计分办法考核,每季度自查一次,半年小结一次,年终总结考核,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理群众反映问题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对上级指示无动于衷,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十、其它
  各市、区政府和各网络单位要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