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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6:44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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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列主管部门、区人劳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厦门市人事局

                         二ОО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评委库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人事厅

  厦门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0日印发

厦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2]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简称评委库)是由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专业组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条 厦门市高级评委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厦门市中级评委库由厦门市各系列主管部门组建,报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组建。

  第四条 厦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厦门市初级评委库由厦门市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各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数据库并统一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组建

  第五条 评委库按系列分设。为了加强专业化评审,具备条件的专业(学科),应按专业(学科)组建评委库。

  第六条 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和专业委员库构成。高级评委库人数应在60人以上,中级评委库人数应在3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5人以上。初级评委库人数应在25人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人数3人以上。

  第七条 评委库组建要以专业化、社会化为原则,打破区域、系统、单位的界限;综合考虑评委的分布、专业涵盖面、评委的年龄、学历、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等要素。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没有高级资格的系列除外);初级评委库委员要求具备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中45周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评委库委员的条件及推荐

  第八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无职业道德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能正确掌握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纪律;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完成过多个项目(课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好、实践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按要求取得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党政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高级评委库委员要求担任高级职务2年以上;

  (五)高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中、初级评委库委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对一些学历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评委库委员的学历要求。

  第九条 评委库委员的产生。评委库委员可通过三种办法进行选拔:一是个人自荐;二是单位推荐;三是由评委库组建部门直接选拔。评委库委员人选应先填写《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相应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评委库。

  第四章 专业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十条 专业评议组(简称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负责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对评审对象先行专业(学科)考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对象的任职资格由评委会做出终审表决。

  第十一条 专业组的产生。专业组会议召开前2天,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专业组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的委员不得超过2人。专业组组长由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系列主管部门在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选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厦门市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从本市相应级别和系列(专业)的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负责本市相应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产生。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天,由评委库管理部门会同系列主管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数的委员组成评委会。先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再从专业委员库中抽取一定人数组成评委会。同时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人选。

  抽取评委会委员时,主任委员库中未被抽到的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取;同一评委会中同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评委会委员时,先从专业组委员中随机抽取2~3名委员作为评委会委员。

  第十四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按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人,中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从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顺序递补。评审会议或专业组会议因故推迟3天以上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或专业组委员。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及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专业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的委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评审程序和政策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二)不对外泄露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成员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三)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在评委会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舞弊、放宽标准条件以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六)当评审(议)对象是评委会(评议组)成员的亲属时,该评委会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对评审、投票的全过程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二)工作人员对随机抽取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以及专业组和评委会的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三)召开评审(议)会议时,除市、区职改部门、系列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和1—2名会议记录员外,其他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会议;

  (四)当评审(议)对象是工作人员的亲属时,该工作人员对评议、评审工作全过程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的评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其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评审通过人员,如发现有违反评审条件、评审规定、评审纪律的情况,其评审结果不予批准确认;已批准确认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二)评委会委员违反职称评审政策、纪律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评委库管理

  第十九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内容是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委员、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以及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报评委库批准机关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委库委员进行增补。评委库委员的增补按本文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动态管理工作由系列主管部门负责,报评委库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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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0年12月14日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是否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是否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为了稳定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多余职工的调动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78〕74号文件中规定,其他单位需要,有增人指标的,可以调动。按此精神,国家计委计综〔1979〕223号附件之十三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
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抽调时,除个别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调出外,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并且在以后各年的劳动计划说明中均重申了这一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
调动,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配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二、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是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等问题的,没有涉及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计划管理问题,执行国务院这一文件规定同执行国家计委计综〔1979〕233号附件之十三的有关规定,没有矛盾。



198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