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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2:36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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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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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高〔2006〕13号


各高等学校:

《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方面的复查决定不服,向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成立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并设立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高等学校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分管领导、高等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省教育工委办公室、省考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决定有异议,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书面申诉时,应当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未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的;

(五)已经向省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省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申诉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确或者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对申诉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查询或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具体处理,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学校。被申诉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法规、章程等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到被申诉学校听取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进行取证,被申诉学校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学校的处理决定及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一)学校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学校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学校变更或撤销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出,少数组成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组长的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在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当事人签收或按通讯地址邮寄的方式。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在省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答复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楼房飘窗脱落致楼下财物受损的责任认定
             ——郑州中院判决禹万有诉宏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楼上住户的飘窗在正常使用中脱落致楼下财物受损,若无证据证明住户存在过错,应推定飘窗有质量问题,由该楼房开发商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户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7月29日,王瑞灵家一间位于楼上4层的房屋飘窗脱落,造成禹万有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本田思域轿车损害。8月24日,禹万有与王瑞灵、房屋开发商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宏亚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禹万有的受损车辆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费用予以认可。9月24日,该车按约定维修完毕,维修费用为17469.8元。由于王瑞灵、宏亚公司在赔偿责任问题上相互推脱,禹万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7470元。

裁判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瑞灵作为房屋所有人,其房屋飘窗发生脱落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辩称房屋窗户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纳。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瑞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禹万有车辆检修费17469.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王瑞灵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制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宏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其开发房屋的飘窗在正常使用中脱落,致使禹万有停放楼下的车辆遭受损失,宏亚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系王瑞灵在使用中存在过错,故宏亚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瑞灵作为该房产所有人,应对该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宏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禹万有车辆检修费17469.8元,王瑞灵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建筑物上物品坠落致他人财产损害赔偿的纠纷,一审判决让飘窗脱落的住户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二审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行了改判,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侵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基本法,新法优于旧法。本案中,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有产品责任,但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属基本法。如果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仍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而本案一审未能适用。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一审与二审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另一关键问题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同。一审让飘窗脱落的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基本上与该规定相对应。住户提供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故一审判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让开发商承担责任,主要是根据住户的辩护意见及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等经综合分析判断为飘窗的质量问题,依据《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未能提供住户在使用飘窗中存在过错的证据,不能免责,所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还存在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就免责,而要进一步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或者由法院具体确定出谁是行为人,才能够免责,否则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住户与房屋开发商均不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对方造成的,故是共同危险行为人,都不能免责。

3.关于补充赔偿责任问题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补充赔偿责任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本案中,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房屋开发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是直接侵权人。但坠落的侵权物件属于住户,其在管理使用中可能未尽使用窗户的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审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合适的。

本案案号:(2011)荥民一初字第545号,(2012)郑民一终字第22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李逊仙 杨峰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