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萨尔图机场保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萨尔图机场保护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萨尔图机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大庆萨尔图机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庆萨尔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跑道两端各18.4公里,跑道两侧各6公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市政府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 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边1公里宽、西北端全向信标台外500米至东南端无方向信标台外500米长的范围。
第十七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一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报市相关管理部门或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市相关管理部 门或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违法行为。情况紧急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测办[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以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准入政策,依法加强测绘资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测绘市场秩序,推进了我国测绘技术装备更新,提高了测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随着测绘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测绘的需求不断增加,测绘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测绘资质管理在完善标准、规范审批、强化考核及做好服务等方面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测绘资质受理、初审和发证
(一)受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样式。受理前,如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出具受理通知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材料。
(二)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传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前,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甲级测绘资质初审职责,凡不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写明所有不符合的内容及理由。凡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应当提出拟同意甲级测绘资质的专业和专业范围。
(三)国家测绘局对各省上报的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对初审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报送。
(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由国家测绘局颁发,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证书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五)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专业范围或申请专业范围升级的,应当在申请前取得该专业下一等级测绘资质3年以上。
二、明确测绘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标准
(一)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者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经国家测绘局委托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具备相应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计算机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计算机类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三、四级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员。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毕业,取得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调整部分专业的仪器设备考核条件
(一)申请天文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天文测量设备1台套;申请重力测量乙级资质的,应当具备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2台。
(二)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应当具备规定数量的影像扫描仪,航片扫描仪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申请水利工程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测深仪;申请地下管线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地下管线探测仪;申请矿山测量的,应当至少具备1台陀螺仪,但对以上仪器的种类和精度,不作为考核条件。
(三)内水测量只要具备《标准》中规定数量的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单频)、验流计、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和A0幅面以上绘图仪,在《测绘资质证书》上注明“仅限内水测量”。
四、细化保密制度考核
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第七条要求考核申请单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外,还应考核以下事项:
(一)具有规范的、可操作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成果的生产、提供、使用、保管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保密要求的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场所。
(三)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和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按照存储和处理数据的密级进行管理,有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和有效的数据输出相对集中控制措施,信息数据交换配备中间转换机。
(四)建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有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的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维修、报废制度。
(五)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设置有独立的工作权限,并应当持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统一测绘业绩考核条件
凡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的,有关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按以下标准考核:
(一)对申请单位的测绘服务总值的考核,可以累计申请单位规定时期内的项目合同额,包括申请单位已完成和未完成的测绘工程项目合同额。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综合性项目整体发包,其中的测绘工作不另行签订合同的测绘项目,或者列入财政预算的基础测绘项目,以项目内部管理出具的测绘任务下达或者结算凭证反映的价款作为测绘业绩的考核依据。
(二)依照《标准》规定,甲、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相应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测绘项目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2、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项目质量考核验收,并出具测绘项目质量考核合格证明。
3、由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程项目出资方提供的测绘项目验收意见组织认可,并出具通过认可的证明文件。
4、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测绘项目为优秀测绘工程的。
六、确定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考核条件
凡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程序控制装置操纵具有动力系统的不载人的无人驾驶固定翼飞机、无人驾驶直升机和无人驾驶飞艇等无人飞行器,从事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依法需经测绘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无人飞行器航摄”列入《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专业范围”。考核的专业标准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总数和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数量符合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的要求,其中还要有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飞行操控考核的无人飞行器飞行操控与机务维护相关技术人员,甲级、乙级分别不少于6名、2名。
(二)仪器设备要求甲级、乙级分别具备3500×5400像素以上数码相机不少于6台、2台,24mm和35mm定焦镜头总和不少于6台、2台,无人飞行器系统不少于3套、1套。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是指由无人飞行器系统(含飞行平台、飞控系统、测控地面站)、图像质量评价与预处理软件系统等构成的具备航摄功能的系统。
(三)作业限额为甲级无限制,乙级资质小于1000km2。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