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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57:28  浏览:9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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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商业部、国家商检局


商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要求的暂行规定

1984年5月8日,商业部、国家商检局

一、总 则
(一)为保证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提高我国肉联厂的卫生管理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肉类出口国家对屠宰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当前肉类加工和卫生设施状况的实际,确定改造的重点是卫生设施、兽医检验和屠宰加工工艺等方面。
(三)本规定适用一九八三年国家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杭州、青岛、掖县、扬州、无锡五个肉联厂和一九八四年确定进行技术改造的八个肉联厂的基本要求。
(四)屠宰工艺是对烫毛生产线而提出的要求。
(五)自下达之日起试行,以前所发的讨论稿和试行稿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二、厂区总平面布局
(一)厂区的设计、饲养区、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饲养、屠宰、分割、复制品、冷藏等车间的位置须符合操作流程,不应迂回运输。健猪和病猪、原料和成品、生肉和熟肉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距生产区和生活区有一定距离的下风向。废弃化制间或动物性饲料间的设置,应距生产区和生活区100米以外的下风向处(新建厂对制药、化制、动物饲料等项目,不应在厂区内设置或应与生产区隔开)。
(二)厂区应分别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和活猪进厂的大门(人员进出也可与成品出厂门同一位置而隔开使用)。必须把成品出厂门与运送粪便、废弃物、内脏、血毛污及其他带菌污物分开走向,不得在同一个门进出。
在活猪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的,长3米、深度10~15厘米,能排放消毒液的消毒池,以便出入车辆消毒。
(三)厂区内主要通道,应是水泥或沥青路面。空地应进行绿化,通道应清洁整齐。
(四)各区的主要建筑设施:
(1)饲养区:包括卸猪台、车辆洗消场、检疫圈、病猪隔离圈、饲养圈、急宰间、饲料间等。
(2)生产区:包括待宰圈、屠宰车间、副产品清洗加工间、分割肉车间、复制品车间、炼油车间、血粉间、冷库、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化验室等。
(3)生活区:(略)

三、厂区公共卫生
(一)要有充足的生产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生产区应设有热水供应系统。
排水要有完整的不渗水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下水道系统,并保持畅通,地面不能有积水。
(二)对厂区的生产、生活污水,粪便的无害处理设施和厕所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
厂区内不得有臭水坑等有碍卫生的污物。厂内公用厕所,应具有水冲条件。在车间内的厕所,不仅具有水冲设备,并要求有不用手开关的洗手消毒设备,厕所与车间要与走廊相连,但厕所门不能直接对着生产工作场所(厕所便器,100人以下,每20~25人设一个;100人以上,每增加35人增设一个)。
(三)饲养、屠宰、分割肉等主要生产车间,必须设有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的工人休息室、更衣室。饲养、分割肉车间应有淋浴室。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淋浴器一般每10个人设一个,50人以上,每增20人增设一个)。更衣柜应合乎卫生标准要求,一人一个,鞋、帽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衣柜大小宜于50×40×150厘米)。

四、饲养车间
(一)据我国商品猪的特点,应做到计划收购,均衡屠宰。进厂活猪应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要求加强宰前的检验,并按产地分圈观察或饲养,卸猪后,在宰前应有适当的饮水、休息时间。饲养圈应分圈设有自来水管道的饮水装置。
(二)从卸猪台到过磅之间应有一定距离,以便检验,病猪隔离圈应设在卸猪台和过磅之间。病猪隔离圈与健猪圈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卸猪台近处,应设有一定坡度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和污水排放沟。
(三)圈舍的地面、墙裙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以便清洗消毒,下水道系统应畅通。圈舍附近应有粪便集中储存设施,并应及时清除。
(四)急宰间的建筑卫生设施,应考虑以不扩散疫病、易于清洗消毒为原则。病猪的运送应备有不渗水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车间进出口处应有消毒池,排出的污水应加入消毒药物处理。
(五)设有兽医卫生工作室和消毒药物储存间。

五、屠宰车间
(一)屠宰车间应分为非清洁区(即麻电、放血、烫毛、刮毛)和清洁区(即剖腹、胴体加工、整理、检验)在待宰圈应设有冲洗猪体的淋浴设备,猪体要冲洗干净才能麻电。放血后,还应设置立式洗猪机,再次洗刷。
(二)麻电的电压应控制在70~90伏之间,电流强度应为0.5~1.0安培,时间3~5秒钟。生产自动线的流速每分钟不超过8头,一猪一钩,不得超载。猪的放血时间(点红后到下烫池)5~6分钟,应有相应长度的放血槽,放血刀口不应过大(4~5厘米为宜)。放血处应装有冷、热水(82℃)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烫毛池水不应外溢,并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打毛后不再下清水池。
(三)为适应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打毛后应增加燎毛的工序,内脏及有关腺体摘取不迟于放血后30分钟。
(四)胃肠翻洗应有单独操作间,不得与胴体、心、肝、肺等混在同一车间内。输送装置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的材料制成。
(五)副产品发货冷却间应有冲洗消毒设备。要按品种分别存放,胃肠和心、肝、肺严格分开。
(六)屠宰间的轨道高度,各地区应根据猪体大小,以胴体或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在头部检验处的轨道应升至适宜兽医检验操作的高度。
(七)车间内应有通风、驱雾装置。加工中的碎肉、下脚料、内脏等须有专用不锈钢小车或无毒塑料容器装载,不得落地。废弃物应放入有专用带盖容器内(注明废弃标记)。出口片肉胴体进入冻结前,应在带有冷风装置的晾肉间散热后,方可一次集中进入冻结间冷冻。
(八)车间的地面应用不渗水、防滑的材料建筑,并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有积水。集中用水处的胴体轨道下方应设置排水沟。地面不得有破损裂缝和凹坑。排水沟盖板的栅格空隙要适当,避免堵塞下水道。放血槽和与轨道平行高的墙壁,必须用瓷砖或水磨石面。其余墙面及通道等处应喷涂白色无毒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墙角、窗台拐弯处应是半圆形的(窗的高度应设在防地面2米左右为宜),窗台应有45度倾斜。门窗应采用防锈、防腐处理的金属为宜。
(九)屠宰工艺与检验程序示意图:
活猪待宰→饮水、淋浴→麻电→刺杀→烫毛→打毛→人工燎毛→人工刮毛→清洗→头部检验与体表检验→剖腹→取内脏(胃、肠、脾放在盘上,心、肝、肺挂在钩上)与胴体同步运行→旋毛虫检验取样(摘除胃肠后立即取样)→胴体和内脏同步进入兽医检验台,兽医进行同步检验→ 心、肝、肺检验 健康、合格者………→内脏整理加工间
→ 胃、肠、脾检验 (不合食用者,放入废弃桶)
胴体、肾检验→盖兽医检验印章 →胴体与脏器
对照检验,均健康合格者→去头、前爪→去肾、板油→
(病胴体进入叉轨道→病肉
检验台或隔离冷却间待查)
→过磅→分级→进入冷却间或冻结间。
(十)目前,猪头检验尚不能在劈半后进行的情况下,为达到兽医检验综合判断,头部检验点与体表检验点的设置应在烫毛以后剖腹前进行。检出病猪或可疑病猪,采用挂牌作出记号,不作剖腹而进入病肉叉道。
(十一)胴体和脏器应设有同步检验装置,做到局部发现疑点能及时查出同一猪体的各部位。心、肝、肺用挂钩传送,胃、肠放在不锈钢盘与胴体同速并行。直到兽医检验完毕,方可去头、蹄、去脏器或分离加工等(容器盘等洗消后循环使用)。
在兽医检验结束处的轨道上,应设病胴体的叉道,叉道直通病猪检验台或病胴体隔离冷却间。待得出化验结果后,再行判定处理。
(十二)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便利采样处,根据班屠宰量大小,相适应地设置面积。要求光线充足,配有镜检或消化法的检验设备。
(十三)在屠宰间、猪的放血处与开剖及兽医检验的操作点上,(包括病胴体检验台)必须设有冷、热水的洗手水和刀具消毒器(82℃热水)。
操作台应便利各工序的操作,采用易冲洗、消毒、清洁和防滑的材料制成。
直接接触肉体的挂钩、容器、机械和刀具的柄应采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或铝合金制成。劈半电锯处应设有热水消毒装置。
(十四)应设有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室,工作结束后,兽医检验印章应放在加锁箱内。

六、分割肉车间
(一)分割肉车间包括:胴体预冷间、分割肉加工间、分割肉成品冷却间、包装间、工具消毒间、包装材料储存间等组成。
(二)车间内应装有空气调节装置,室温保持在20℃左右(±1℃)并配有温度计。分割肉间风道、顶栅不得滴水。操作区的平均风速为0.1~0.2米/秒。
工作场所以人工照明为主,照明度为130~140勒克司,开关不能设明的拉线。为减少噪音冷风机应与分割肉间隔开,换风系统和吸风口要有过滤装置。
(三)分割肉生产工艺程序:
晾肉
胴体→预冷→分割加工各种规格品种→成品冷却→
包装→冻结→冷藏。
(四)胴体在分割加工前,采用预冷工艺的胴体温度应达到25℃左右(除小型分割肉车间外,一般采用两间预冷间)。
进入分割肉车间的胴体,用吊挂传送,必须按流水作业程序加工,不得积压,尽量缩短肉品在分割加工间的停留时间。
(五)加工的成品和副产品不得落地,并应有符合流水作业的不锈钢或无毒塑料传送设备,或有专用不锈钢无毒塑料运输小车和带小轮的容器及时送出,不宜采用筒式滑送。
(六)分割好的成品应随即按规格送入冷却间进行冷却,冷却间的室温应在0~-4℃,使冷却终了肉的中心温度达7℃左右。直接接触肉品的晾肉架及容器等应选用不锈钢或无毒塑料、铝合金材料制成,并经常保持清洁无霉变。
(七)经冷却的分割肉进入包装间后,应迅速进行小包装,随到随包,随即送入冻结间,不得在包装间停留积压。包装间应清洁、干燥、无霉变。温度应控制在15℃左右,包装材料要保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八)肉品加工机械的结构要便于拆卸和清洗、消毒。肉品加工的台板,要用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板。车辆、用具和容器等要用光滑或易于清洗的不锈钢或无毒硬质塑料制成。切割电锯应有减低噪音措施,达到国家防噪音的指标。
(九)车间地面应用不渗水材料建筑,有一定的坡度向下水道倾斜,地面不得积水。
车间内墙壁必须用光滑易于洗刷的材料做贴面(如瓷砖),贴面的高度不低于2米,顶栅和其余部分应喷涂白色无毒塑料或其他无毒白色涂料。墙壁与地面连接处及墙角、窗台拐弯处应呈半圆形,窗台呈45度倾斜(窗应设在离地面2米左右高处为宜)。
(十)车间应设双扇弹簧门,并备有冷、热水,用82℃热水供每天工作完毕后清洗消毒。

七、冷库
(一)冷库贮藏的商品卫生质量管理,应符合《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
冻肉堆放时,肉堆之间及肉与墙壁、排管、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
胴体预冷,冻结时应单片悬挂,每片之间应有一定间隙。
(二)分割肉在冻结间的温度要求-25℃以下,冻结时间不超过48小时,冻结终了的肉中心温度是-15℃。冷藏间温度应保持-18℃。
(三)冷冻产品必须堆放在清洁平滑的垫板上,垫板应经常清洗消毒。冻分割肉应采用托盘式货架堆垛。人工堆放时要穿库房用鞋或用垫布。
(四)冷库地面及走廊、月台地面等必须做到不渗水易于清扫。库房墙壁、地面、顶棚应无裂隙,并有防鼠、防霉措施。冷藏门应采用防锈、防腐的金属包裹。
(五)库房应配有自动温度记录仪。

八、化 验 室
(一)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化验室必须承担对饮用水、生产加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细菌和理化的法定检验及病原的实验室诊断等任务。
(二)化验室应设在生产区,环境相对要安静、整洁、光照充足。根据工作的需要应设置微生物、理化、寄生虫及常规检验等工作室。
血清诊断室要与细菌培养室隔离开,培养基制作室要与灭室分开。
(三)化验室的建筑应有防潮、防蝇、防尘、防震的设备。墙裙、地面要求光滑易于排水和清扫消毒。要有上下畅通水道。室内要有专用消毒设施。
进出门必须专用。室内应备有更衣柜。
使用面积,一般班宰1000~2000头的,应在200平方米2左右。
(四)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各工作室应装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有的还应有实验动物饲养室。

九、污水废气处理
(一)厂内应有处理粪便、污水、污物(毛、蹄、壳、角等)和消烟除尘设施。处理池或通道等,必须用不渗水材料建成。
(二)粪便、污水、污物等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泊而污染环境。根据流向要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做到无害、不传播疫病。
(三)对于已有的化制间、血粉车间、制药车间等散发出来的臭气,应进行处理。

十、卫生管理
(一)对外注册肉联厂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兽医和食品卫生的各种法令,如《家畜防疫法令》、《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标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出口食品厂最低卫生要求》,以及商业部制定的《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
(二)对外注册肉联厂应建立独立的兽医卫生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各项法令,并组织检验。兽医卫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干扰。
(三)兽医卫生检验机构应按《兽医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必要的兽医和检验员,兽医和检验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戴白色工作服和白色工作帽。在工作服的左胸上方(口袋上方)和工作帽的前沿正中,应印制蓝色十字的标记(直径4厘米,边宽0.5厘米)。
(四)对外注册肉联厂应根据国家法令建立和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如宰前宰后检验制度、加工前后及加工期间的巡查制度、个人卫生和体检制度(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工作记录制度和清洗消毒制度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五)为了确保原料家畜的健康,注册厂应建立与产区的联防制度,加强验收检疫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通知产区停运,并派人配合产区的疫病防治工作。
(六)注册肉联厂应有专职清洁队,负责做好厂内卫生和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七)注册肉联厂应经常对本厂职工进行卫生教育,使职工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附件:中国食品公司关于修改《对外注册肉联厂卫生与工艺基本要求》的说明
一、修改过程
为了提高出口肉类产品的卫生质量,减少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外界污染。我们于一九七八年就起草了《对外开放肉联厂建筑卫生设施及卫生要求》。尔后多次征求有关省、市厂和国家商检局、商业部设计院的有关同志意见,并共同几经修改为《对外注册肉联厂的卫生基本要求》。
进一步修改“卫生基本要求”的目的在于适应当前我国肉类产品出口的需要,达到国外兽医卫生注册的起码条件,使对外注册肉联厂在改造厂区布局、有关建筑、设备、屠宰工艺及兽医检验等项目中,有所依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二、修改依据
本“要求”的内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等有关国家法规。同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规定,如西欧经济共同体72/462条件《第三国进口鲜肉的卫生要求》、西德肉食卫生要求条例和美国屠宰、建筑卫生以及近期我们到荷兰、丹麦、意大利等国对出口肉类的屠宰场进行考察的情况,取其要点为我所用的原则。
目前我国是对老肉联厂进行技术改造,在财力、物力上还有一定困难,加之,客观上存在着猪源来自千家万户,有些疫情尚未得到控制,宰前检验的任务相当繁重的情况;另外对于屠宰、设备、卫生用具等器械,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定型的厂家进行成套的生产,所以要达到国际同行业水平,难度还比较大。
三、本“要求”的几点说明
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一九八三年度杭州、扬州、无锡、青岛、掖县的对外注册厂改造,以及今后改建厂提出;重点从厂区的平面布局,主要生产加工车间的建筑、设备、屠宰、加工工艺、兽医检验、污水污物的处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使每个环节都以注重产品卫生质量为前提,达到生产优质产品为目的。
(一)屠宰工艺中的几点改动


1、控制链条速度。为了保证兽医检验和加工质量,在第五章(二)条要求必须对现行屠宰速度加以控制,以每分钟8头的速度为宜(丹麦、荷兰一般都在5头/分钟)。只有这样,才不致造成检验跟不上,加工质量粗糙。
2、第五章(二)、(三)条要求去掉清水池,增加燎毛工序。为减少细菌对猪体表的污染,除应加强放血前的淋浴外,还应不采用清水池刮小毛的办法,并增加人工燎毛、刮毛的工序。
3、屠宰间的轨道标高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的猪只大小不一,不好强行统一。为了防止拖地或水溅污染胴体,目前只好要求以胴体脏器末端离开地面不少于30厘米为原则。但头部检验点这段,为适应检验人员操作的需要,只好作局部升高的办法。
4、分割肉工艺的要求。目前我国是采用胴体热分割工艺,即在生猪宰杀后,稍经挑选、凉肉后即进行分割。然后进行冷却、包装。实践证明,从宰杀到分割冷却,能在2小时前完成的,其质量是能得到保证的。如加工时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则可采用冷分割的工艺。
(二)兽医检验点的一些改变


1、头部检验移至烫毛以后,剖腹之前进行。为减少由于头部检验刀口在烫毛池所造成污染,以及为解决胴体与头、蹄各脏器能对号检验的目的,所以在第五章(十)条作了规定。
2、采用同步集中检验的办法。现行的检验是分散在各屠宰加工工序中进行,这种方法的结果是无法使同一猪体的各部位能对上号,一旦发现病猪,查不出这只猪的头、蹄、心、肝、肺、胃肠等,失去综合判断的作用和控制疾病扩散的可能。
为此,建议将分散的检验集中到劈半后进行,待兽医对各部位检验完毕,盖上兽医印戳后,方能去头、蹄,去心、肝、肺、舌和胃肠等。
3、增设病胴体的叉道及病肉隔离冷却间。为控制病胴体的扩散,使病、健分开及有待兽医对可疑病的进一步诊断的需要,在兽医检验台的兽医检验结束处,设置病胴体的叉道,便利把判为病胴体能及时打入叉道,并送至病肉隔离冷却间,待复验。
4、试用旋检消化法。建议在多年未检出旋毛虫病或旋毛虫检出率低于五十万分之一的地区或厂,可采用消化法进行检验。检出虫体的病肉按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要求处理。
(三)建筑、设施方面的卫生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屠宰场的设计规范,有些问题难于作统一的规定,仅对影响到产品卫生质量、急需作调整的一些问题先提出要求:
1、建筑方面的卫生要求:屠宰车间、饲养车间的层高问题以空气流通为准,并有换风通气的装置,以减少车间内的雾气为要求。窗户的高度,从国外看都在离地面2米以上设置。结合我国情况作了调整,要求2米开窗。
另外对墙壁、地面的要求是以易于清洗、消毒、无裂缝、无积水、清洁为原则。
2、设备用具方面:凡是直接接触肉品的用具、刀具、容器和运送工具,都应采用不锈钢或白色无毒塑料的原料为宜。清洗刀具和洗手的设备宜采用不用手的开关。
3、生产车间备有热水(40℃和82℃),是为了兽医与操作工人洗手、冲洗地面和用具、刀具、容器等的清洗消毒使用。
4、对各车间的辅助用室问题(即工人休息室、更衣室(柜),淋浴室、厕所等)是根据文明生产、保证产品卫生质量,搞好工人卫生的必备条件。参照了国外的有关要求提出,有的指标是依照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分割肉车间的空调问题。因肉品在此车间停留时间较长,经操作人员的手接触机会多,为控制细菌在此繁殖的可能。为此,提出室温必须在15~20℃范围(对于夏季生产,温度的控制的重要性就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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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9月7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的管理, 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管理、 工程维护和技术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机械电子工业挡案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档案是指从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 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勘测、设计、建设计划、施工、 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竣工、 投产交付使用全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财会帐册、凭证及报表决算、计算数据材料、 图片、声像材料及与项目有关的来往公文等。
第三条 基建档案是基建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扩建、改建、 使用、维修和抗灾工作的重要依据, 是机械电子工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基建、动力、 房管等部门工作计划加强对基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检查、 监督和指导、并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五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建设、设计、 施工、维修等单位的共同任务,按各自承拒任务的范围, 必须将应当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责任在有关协议中分别予以明确。 协调并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是基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督促、 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负责人做好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 应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并做为检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 归档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基建档案工作纳入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之中,做到:下达基建项目计划与提出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计划同步; 检查基建项目建设进度与检查基建文件材料的形成情况同步; 验收基建项目与验收基建档案同步;竣工交付使用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无档案部门出具的归档合格证明,基建项目不能交工验收,财务部门不得作财务结算。
第七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挡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八条 基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基建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负责人按《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要求,将基建文件材料收集完整, 经审核签署后交档案部门验收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 不得用易于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
(三)凡以施工图代作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按制图要求, 负责在原施工图上进行补充修改,注明修改部门和更改标记, 并附上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代竣工图”标志后,由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 签署归档。
(四)归档份数。竣工图一般归档不少于两套,文字材料、底图、 底片和声像材料各归档一套。
第九条 基建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 应将“四同步”的管理要求落实到基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基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和《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拟制该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计划和范围,由档案部门审核后,作为归档依据。
(三)各单位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要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竣工图编制、检验、交接程序和要求。
(四)基建项目负责人应将归档的全部基建文件材料, 分类拟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归档。
(五)凡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由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并负责统一保管。原文资料经过翻译或复制后,立即归档。 档案部门要制定有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使用。

第三章 基建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基建档案应进行系统整理、 分类、编目、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 为保证竣工图与工程现状相符,凡在改建、扩建、 使用、维修、抗震加固和管理过程中,工程发生变更时, 必须及时修改竣工图,以保证基建档案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做好基建档案的鉴定工作。 在主管领导主持下,由基建、动力、设备、房管、档案部门等组成鉴定小组, 对基建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各单位根据《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基建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等情况要定期统计, 做到统计数据准确,计量单位统一,字迹清楚。
第十四条 对基建挡案应妥善保管,除关、停、并、转、 迁及破产单位的基建档案,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可向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外, 其余一律不允许向任何部外单位移交。

第四章 基建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编制各种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如基建项目简介、隐蔽管线工程简介,水、电、 气走线简介,专业检索目录,综合使用性卡片等利用工具。
第十六条 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借阅制度严格执行, 严禁在档案上面任意涂改或作任何标记,违反规定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机械电子工业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
┃ ┃ ┃ 保管期限
┃序号┃ 归档范围 ┣━━━━┳━━━━┫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
┃ 一 ┃基建项目建设依据性文件 ┃ ┃ ┃
┃ 1 ┃建议书及批复 ┃永久 ┃长期 ┃
┃ 2 ┃申请报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3 ┃决议、决定、会议纪要,指导性文件 ┃永久 ┃长期 ┃
┃ 二 ┃可行性研究文件 ┃ ┃ ┃
┃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长期 ┃
┃ 2 ┃项目评估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环境预测 ┃永久 ┃长期 ┃
┃ 4 ┃设计任务书,批准文件 ┃永久 ┃永久 ┃
┃ 三 ┃设计基础材料 ┃ ┃ ┃
┃ 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报告 ┃永久 ┃永久 ┃
┃ 2 ┃工程地形测量报告 ┃永久 ┃长期 ┃
┃ 3 ┃水文、气象、地震情况调查报告 ┃永久 ┃长期 ┃
┃ 4 ┃电、水、市政、煤气、热力、通讯、交 ┃永久 ┃长期 ┃
┃ ┃通、环保、生活供应、教育设施、消防、 ┃ ┃ ┃
┃ ┃卫生等协议 ┃ ┃ ┃
┃ 5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来源文件 ┃永久 ┃长期 ┃
┃ 6 ┃工程选址报告及审批文件 ┃永久 ┃长期 ┃
┃ 7 ┃规划建筑红线图、座标图 ┃永久 ┃长期 ┃
┃ 四 ┃设计文件 ┃ ┃ ┃
┃ 1 ┃设计方案 ┃长期 ┃永久 ┃
┃ 2 ┃初步设计 ┃永久 ┃永久 ┃
┃ 3 ┃技术设计 ┃永久 ┃永久 ┃
┃ 4 ┃施工图设计 ┃永久 ┃长期 ┃
┃ 5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 ┃
┃ 6 ┃设计计算书 ┃☆永久 ┃永久 ┃
┃ 7 ┃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 ┃
┃ 8 ┃总体规划设计 ┃永久 ┃永久 ┃
┃ 9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 ┃ ┃
┃ 五 ┃工程管理文件 ┃ ┃ ┃
┃ 1 ┃征用土地申请及批准文件 ┃永久 ┃ ┃
┃ 2 ┃征地补偿、拆迁协议书 ┃永久 ┃ ┃
┃ 3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永久 ┃长期 ┃
┃ 4 ┃水、电增容等报告及协议 ┃永久 ┃ ┃
┃ 5 ┃施工执照 ┃永久 ┃ ┃
┃ 六 ┃施工文件 ┃ ┃ ┃
┃ 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短期 ┃ ┃
┃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短期 ┃ ┃
┃ ┃安全措施 ┃ ┃ ┃
┃ 3 ┃原材料、构件出厂证明,管线、设备、仪器合格证┃长期 ┃ ┃
┃ 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 ┃
┃ 5 ┃设计更改、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长期 ┃永久 ┃
┃ ┃代用审批报告 ┃ ┃ ┃
┃ 6 ┃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月记 ┃短期 ┃ ┃
┃ 7 ┃施工定位测量、地质勘测 ┃永久 ┃ ┃
┃ 8 ┃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竣工图 ┃永久 ┃ ┃
┃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 ┃
┃10┃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永久 ┃永久 ┃
┃11┃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 ┃永久 ┃永久 ┃
┃12┃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长期 ┃ ┃
┃13┃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评定 ┃长期 ┃ ┃
┃14┃系统调试、调试记录、鉴定记录 ┃长期 ┃ ┃
┃15┃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永久 ┃ ┃
┃16┃性能测试和校核 ┃长期 ┃ ┃
┃17┃操作、联动试验 ┃短期 ┃ ┃
┃18┃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阶段性) ┃永久 ┃ ┃
┃ 七 ┃竣工文件 ┃ ┃ ┃
┃ 1 ┃中间交工验收证明目录 ┃长期 ┃ ┃
┃ 2 ┃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 ┃
┃ 3 ┃全部竣工图(工艺平面图) ┃永久 ┃ ┃
┃ 4 ┃工程现场照片、影片、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 ┃
┃ 5 ┃项目质量评审材料 ┃永久 ┃ ┃
┃ 6 ┃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和会议决议 ┃永久 ┃ ┃
┃ 八 ┃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 ┃ ┃ ┃
┃ 1 ┃技术准备计划 ┃短期 ┃ ┃
┃ 2 ┃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短期 ┃ ┃
┃ 3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检测记录 ┃长期 ┃ ┃
┃ 4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长期 ┃ ┃
┃ 5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短期 ┃ ┃
┃ 6 ┃产品技术参数和图纸 ┃永久 ┃ ┃
┃ 九 ┃工艺、设备 ┃ ┃ ┃
┃ 1 ┃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长期 ┃ ┃
┃ 2 ┃产品检验、检测记录和工装图 ┃长期 ┃ ┃
┃ 3 ┃国内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4 ┃国外仪器设备清单、说明书及图纸 ┃长期 ┃ ┃
┃ 5 ┃设备仪器测绘、验收记录 ┃长期 ┃ ┃
┃ 6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报告 ┃长期 ┃ ┃
┃ 十 ┃财务、资产管理 ┃ ┃ ┃
┃ 1 ┃年度投资计划 ┃短期 ┃ ┃
┃ 2 ┃贷款协议及合同 ┃短期 ┃ ┃
┃ 3 ┃材料、设备年度分配计划 ┃短期 ┃ ┃
┃ 4 ┃工程预算、决算 ┃永久 ┃ ┃
┃ 5 ┃交付使用的资产文件 ┃永久 ┃ ┃
┃ 6 ┃概算调整 ┃永久 ┃ ┃
┃ 7 ┃年度决算报告及工程批复核定意见 ┃永久 ┃ ┃
┃ 8 ┃集设单位总帐:明细帐 ┃永久 ┃ ┃
┃ 9 ┃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长期 ┃ ┃
┃十一┃引进项目文件 ┃ ┃ ┃
┃ 1 ┃谈判协议、议定 ┃△永久 ┃ ┃
┃ 2 ┃谈判记录 ┃△长期 ┃ ┃
┃ 3 ┃合同、合同附件 ┃△永久 ┃ ┃
┃ 4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短期 ┃ ┃
┃ 5 ┃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短期 ┃ ┃
┃ 6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永久 ┃ ┃
┃ 7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长期 ┃ ┃
┃ 8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及设计联络 ┃△永久 ┃ ┃
┃ 9 ┃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 ┃△长期 ┃ ┃
┃10┃国外人员现场提供的技术材料 ┃△长期 ┃ ┃
┃十二┃其他文件材料 ┃ ┃ ┃
┃ 1 ┃抗震加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2 ┃扩建、改建图纸、文件 ┃永久 ┃永久 ┃
┃ 3 ┃维修管理文件 ┃长期 ┃ ┃
┃ 4 ┃房屋普查、登记、总结文件 ┃长期 ┃ ┃
┃ 5 ┃房地产确权文件 ┃永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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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存该单位工作必须的文件材料。
△以谁为主谁保存完整的文件材料。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 消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肖天任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目 录
  一、 泸州市公安局(1)
  二、 泸州市消防支队(3)
  三、 泸州市交警支队(3)
  四、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3)
  五、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4)
  六、 泸州市水利局(4)
  七、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7)
  八、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7)
  九、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7)
  十、 泸州市教育局(8)
  十一、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8)
  十二、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三、 泸州市林业局(9)
  十四、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
  十五、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10)
  十六、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组织〕(10)
  十七、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10)
  十八、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11)
  十九、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11)
  二十、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2)
  二十一、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
  二十二、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13)
  二十三、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3)
  二十四、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3)
  二十五、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3)
  二十六、 泸州市文化局(14)
  二十七、 泸州市市文化局〓泸州市公安局(14)
  二十八、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15)
  二十九、 泸州市统计局(15)
  三十、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15)
  三十一、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16)
  三十二、 泸州市体育局(16)
  三十三、 泸州市粮食局(16)
  三十四、 泸州市农业局(16)
  三十五、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17)
  三十六、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7)
  三十七、 泸州市财政局(17)
  三十八、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8)
  三十九、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19)
  四十、 泸州市物价局(19)
  四十一、 泸州市民政局(20)
  四十二、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20)
  四十三、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22)
  四十四、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22)
  四十五、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3)
  四十六、 泸州市卫生局(24)
  四十七、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24)
  四十八、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4)
  四十九、 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25)
  五十、 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25)
  五十一、 泸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6)
  五十二、 泸州市畜牧局(26)
  五十三、 泸州市动物检疫站〔授权组织〕(26)
  五十四、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27)
  五十五、 泸州市国家税务局(28)
  五十六、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30)
  五十七、 泸州国家安全局(32)
  五十八、 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2)
  五十九、 泸州市档案局(32)
  六十、泸州市司法局(33)
  六十一、 泸州市人民政府(33)

  泸州市公安局(共34项)
  1、民用持枪证
  2、枪支弹药运输证
  3、民用枪支配购证
  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5、居民身份证
  6、暂住证登记
  7、办理《因私护照》(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 动)
  8、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居留、旅行、签证等)
  9、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 的规定执行)
  10、爆炸物品运输证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 执行)
  13、 民爆物品安全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4、 民爆物品保管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5、 民爆物品押运员作业证(一年过渡期,待《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 后的规定执行)
  1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17、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18、 设立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
  19、 户口登记
  20、 《前往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澳门定居)
  21、 《往来港澳通行证》
  22、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3、 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批及工程验收
  29、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30、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31、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32、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3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3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泸州市消防支队(共3项)
  35、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37、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泸州市交警支队(共5项)
  38、驾驶证审验、换证
  39、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40、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
  4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核发
  4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共8项)
  43、户外广告、标牌、霓虹灯设置审批
  44、履带车、铁轮车等特殊车辆行驶城市道路审批
  45、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47、占用(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48、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49、拆除环卫设施审批
  50、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共7项)
  51、 划定矿区范围
  52、 采矿权转让批准
  53、 采矿权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及矿山闭坑审批
  54、 矿产品准运证核发
  5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5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7、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泸州市水利局(共41项)
  58、权限内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审查同意
  59、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60、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审查同意
  61、权限内取水许可证批准、核发及年审
  62、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同意
  63、围垦河道确认
  64、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审查同意
  65、权限内对在洪泛区、蓄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66、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弃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查同意
  6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68、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
  69、利用市管水利工程大坝兼做公路审批
  70、沿市管河城镇规划的审查意见
  71、利用市管河道岸线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72、市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拆除批准
  73、 向市管河道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同意
  74、 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
  75、 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6、 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77、 市管水利工程防洪、调度预案审批
  78、 改变市管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的审批
  79、 利用市管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审批
  80、 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查意见
  81、 对在市、县边界河道以及跨市、县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的批准
  82、 兴建水利工程审查同意
  83、 市管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确需打井、钻探、挖塘、采石取土批准
  84、 权限内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85、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的复审
  86、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87、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
  88、 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
  89、 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
  90、 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 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
  9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9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9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9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9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四川省渔业船舶检验局泸州检验处〔授权组织〕(共1项)
  99、渔业船舶的检验及证件核发

  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共3项)
  10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0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0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验收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泸州管理处(共6项)
  103、 审批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104、 审批无线电台、站使用,外籍用户来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携运无线电设备入 境,办理年检
  105、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会审
  106、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实施〕
  107、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
  108、 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实验批准

  泸州市教育局(共3项)
  109、 中等民办学校(机构)审批
  110、 中等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证
  1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泸州市人事局( 含市编办)(共2项)
  11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或注销审批
  1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项)
  114、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换发
  115、 药品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116、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117、 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
  118、 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
  119、 核发《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卡》
  120、 指定定点零售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泸州市林业局(共13项)
  12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22、 木材运输证核发
  123、 林权证核发
  124、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125、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26、 木材经营(含加工)审批
  127、 植物检疫证核发
  12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29、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
  130、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及年检
  131、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检
  132、 林木种子准运证核发
  133、 林木采集许可证审核、核发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9项)
  134、 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发
  135、 工伤性质认定
  136、 劳动服务企业认定及开办审批和年检
  137、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138、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年检,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139、 劳动用工年检
  140、 集体合同审查
  14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共2项)
  143、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44、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泸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1项)
  145、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2项)
  14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
  147、 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泸州市广播电视局(共11项)
  148、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立初审
  149、 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初审
  150、 个人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1、 单位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初审
  152、 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传播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
  153、 设立发射功率在100W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初审
  154、 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初审
  155、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156、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共7项)
  157、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许可
  15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59、 可燃性工业尾气排放许可
  160、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161、 排放水污染物控制许可
  16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63、 排放大气污染控制许可

  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
  164、 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及招投标相关文件备案,权限外审查转报
  165、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共5项)
  166、 人防工程和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67、 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168、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6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审批
  170、 人防工程资料备案

  泸州市国家保密局(共1项)
  171、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共4项)
  17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7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74、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7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共1项)
  176、旅行社设立审批

  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10项)
  17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78、广告经营许可
  179、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0、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8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82、个体工商户登记
  183、广告发布前登记、户外广告登记
  184、开办市场登记
  185、商品展销会登记
  18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泸州市文化局(共7项)
  187、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188、 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189、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19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91、 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
  192、 文化艺术培训经营活动
  193、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泸州市文化局 泸州市公安局(共1项)
  19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泸州市新闻出版局(共3项)
  195、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年审
  196、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197、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泸州市统计局(共6项)
  198、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99、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200、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批
  201、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初审
  202、 统计人员上岗资格初审
  203、 统计登记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共1项)
  20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签发〔省内准运证由市局办理,跨省准运证受省局文件 委托办理〕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共1项)
  205、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备案

  泸州市体育局(共4项)
  206、 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20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08、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209、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泸州市粮食局(共1项)
  210、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泸州市农业局(共3项)
  211、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
  212、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13、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泸州市植保植检站〔授权组织〕 (共3项)
  214、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15、调入植物及其产品审批
  216、植物检疫登记

  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教育局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项)
  217、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泸州市财政局(共11项)
  218、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219、 建账监督许可
  220、 以机代账验收认可
  221、 代理记帐资格许可
  222、 政府性基金项目设定初审
  223、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设立初审
  224、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225、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226、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227、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228、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共13项)
  22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30、 企业标准备案
  231、 权限内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32、 权限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
  23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23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23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37、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资格审查
  238、 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
  239、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40、 权限内最高等级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241、〔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泸州蓝田机场〔授权组织〕(共9项)
  242、民用航空器在空域内飞行许可
  243、民用航空器偏离航路或改变高度飞行许可
  244、航路、航线飞行或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连续起飞许可
  245、改变飞行间隔许可
  246、批准使用飞行空域
  247、批准在机场区域内划设临时飞行空域
  248、同意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
  249、批准使用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
  250、批准升放气球

  泸州市物价局(共3项)
  251、《四川省定价目录》授权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审批 、核准
  252、《四川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核准
  253、《收费许可证》核准、颁发、年度审验

  泸州市民政局(共14项)
  25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筹备组审批
  255、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5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5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5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审批
  25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批
  260、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
  26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6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6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64、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年检
  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66、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267、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共23项)
  268、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
  269、 船舶国籍登记
  270、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271、 港口经营许可
  272、 水路运输许可
  273、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74、 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275、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276、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
  277、 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许可
  278、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
  279、 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280、 航标设置、拆除审批
  281、 船员适任证(证书、证件)核发
  282、 水路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
  283、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许可
  284、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285、 船舶进入港签证
  286、 船舶检验
  287、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特别许可
  288、 港口内船舶污染作业审批
  289、 船员服务簿签发
  290、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泸州市路政管理支队〔授权组织〕(共8项)
  291、公路行道树砍伐审批
  29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审批
  29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审批
  294、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
  295、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审批
  296、公路上试刹车审批
  297、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审批
  298、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审批
  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共8项)
  29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格证核发
  300、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1、道路运输服务业开业许可
  302、市内跨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303、市内跨县客运线路核准
  304、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305、 搬运装卸开业许可
  30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4项)
  307、 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
  308、 在架空电力线、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等批准
  309、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
  310、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
  3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审核
  312、 确定经营民用爆破器材供应点
  313、 市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314、 农药企业开办初审
  315、 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保护区划定审批
  316、 Ⅰ、Ⅱ、Ⅲ类《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审查(转报)
  317、 酒类产销许可证核发
  318、 进口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19、 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核发
  320、 国家名白酒准运证核发

  泸州市卫生局(共11项)
  321、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322、 注册和授予医师资格证书
  3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24、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
  32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证
  326、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7、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328、 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婚前医学检查个人技术合格证
  329、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33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3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共1项)
  33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6项)
  333、 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334、 设立、变更、合并、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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