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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6:06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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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市字[2005]第29号



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已经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15家轿车生产企业申报的1564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将品牌轿车销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轿车销售,规范品牌汽车销售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轿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轿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烟台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深圳市跃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陕西骏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山西佳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泉州市闽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辽宁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湖北捷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杭州康桥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佛山市溢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大同市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赣州市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淮安市邮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鄂尔多斯市世纪三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5 拉萨市协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廊坊市意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南阳市豫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湖北三环源通汽车有限公司

20 济南菲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云南联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2 青海华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衢州市宝驹汽车有限公司

24 延边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连云港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镇江市京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泰安东方润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赤峰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衡阳和信湘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0 邯郸市华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宁夏龙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2 江西华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华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浙江天华汽车有限公司

36 齐齐哈尔都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湛江市子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牡丹江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9 包头市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湖州凤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大庆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珠海市欧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3 扬州弘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乐山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6 深圳市三维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江阴市海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北京都灵沙龙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东营市弘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佳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河南方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秦皇岛方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4 内蒙古蒙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甘肃万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无锡跃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台州首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鞍山衡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浙江绍兴旅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上海东昌汽车嘉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泉洲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辽宁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陕西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福建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重庆商社德奥汽车有限公司

12 宜昌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深圳室新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盘锦市盛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大连新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绵阳市新川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奥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 营口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常州市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淄博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3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

29 湖北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博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湖南华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潍坊广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贵州乾通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北京冀东龙汽车有限公司

2 福建省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深圳市东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宁波海达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7 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

8 湖北绅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南通银山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1 泰州苏源集团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汕头市华浩汽车有限公司

13 佛山市合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大庆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唐山冀东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惠州市大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成都东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佛山市顺德区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慈溪市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嘉兴市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泉州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浙江瑞达汽车有限公司

24 义乌市龙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重庆万事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京车豪汽车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临沂兰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江苏远方汽车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 无锡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中乒北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上海泰士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南通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常州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成都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宁波市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43 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

44 杭州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金华金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潍坊天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

48 苏州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9 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1 北京东仁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3 天津市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河北盛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5 淄博奥通汽车维修中心

56 青岛市成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北京拓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8 烟台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0 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1 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

62 长春华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3 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64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65 沈阳新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太原市博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7 太原市明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8 大连百利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9 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山东鸿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71 哈尔滨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河北瑞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重庆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洛阳市通懋物资有限公司

4 南昌新长江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慈溪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秦皇岛市恒丰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云南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 上海锦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余姚市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佛山市顺德区弘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孝义市三佳机电设备销售维修中心

14 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永州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四川华星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新疆石河子秋林车城汽贸有限公司

18 山西晋中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西大唐汽贸有限公司

20 金华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云南玉溪小松工贸有限公司

22 四川申蓉常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榆林市金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4 吉林省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长沙泰阳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6 曲靖恺悌有限责任公司

27 大连华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 沧州市天威汽贸有限公司

29 萍乡市百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1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池州市万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4 锦州盛世瑞旗汽车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36 北京北方瑞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浙江诚达汽车有限公司

40 南通新中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

41 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郴州腾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大庆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青岛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荆门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贵州天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蒙城县安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8 山西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淮安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司

51 诸暨中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3 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苏州欧亚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55 南充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青海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57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58 天津天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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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通字[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
强法治思维。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要进一步从思想认识和执法制度上明确,查明案情、侦查破案的标准是依法确定有罪或无罪,能否移送起诉。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权利。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要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场所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要按照规定流程先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和涉案财物、随身非涉案财物保管,之后在办案区讯问室依法及时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或录像。要健全完善证据的固定、保管、移送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要健全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制度,及时发现、提醒、纠正执法问题,以网上流程化管理促进刑事执法办案规范化。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执法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统一登记、归口办理、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执法管理机制。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调沟通,统一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跨国犯罪、电信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其证据形式、规格和标准,规范取证要求,为广大民警执法办案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指引,尽量减少因标准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导致不诉不判情形发生。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排除方法和有关要求,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要严格全面地进行审查分析。
三、进一步强化案件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刑事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以及专兼职法制员要认真履行案件审核审批职责,切实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日常审核把关,重点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确保侦查终结的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符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时间的检验。对重大、敏感案件,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从受(立)案开始,加强对案件“入口”、“出口”等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要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疑难案件,要由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多名成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办理意见,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备查。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法律审核专门力量建设,全面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使案件法律审核队伍的素质与所承担的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四、进一步规范考评奖惩,推动形成正确的执法绩效观。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标准,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和工作要求,不得以不科学、不合理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指标搞排名通报,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积极引导广大民警既要多办案,更要办好案,坚决防止广大民警因办案指标和“限时破案”压力而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对在考评年度内发生冤假错案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达标。要健全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在申报优秀公安局、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把执法质量作为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落实案件主办人责任,对优秀的办案集体、案件主办人在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时予以政策倾斜。需要予以表彰奖励的,必须事先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坚决杜绝“带病奖励”,确保奖励质量。对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要追究主办人责任。经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要商人民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通报机制,今后凡是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逐案解剖、点评、通报。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依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要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网上学法、以案释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使其准确把握法律精髓,正确适用法律。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执法办案责任心,有效防止因工作不负责任、应当收集的证据不及时收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出现。要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操作规范培训,组织广大民警旁听自己或身边民警办理的案件,并就执法办案中的得失开展讨论,不断增强民警证据意识和办案取证能力。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对不具备执法办案资格、不适应刑事执法办案需要的民警,要及时予以调整。要根据审讯犯罪嫌疑人、技术侦查、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需要,大力加强刑事执法办案专业队伍建设和刑事技术基础工作建设,切实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取证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2013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现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查各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推动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人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重要批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作重要讲话,副院长苏泽林作工作报告,立案二庭庭长郑学林对会议作了总结。

会议总结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情况,交流了工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定手段,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2.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既要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平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裁定原则。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既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要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4.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特点的调解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5.应当正确认识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关系。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两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标准,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6.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前案再审结束后对原裁判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针对新作出的再审裁判主张权利。

8.案外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而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9.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认真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申请再审人释明:

(1)申请再审人不是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案外人;

(2)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不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4)原审裁判系法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

(5)申请再审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审撤销;

(6)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或列明的再审事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

(7)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

(8)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法定条件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发现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1.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

13.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后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14.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应当制发调卷函。调卷函应当载明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送卷期限、调卷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写明需调取的卷宗案号。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个月内按要求调齐卷宗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调卷工作,提高调卷效率。

1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对以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询问由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围绕与再审事由相关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和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项进行。

16.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出具调解书的,应当裁定提审。提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17.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

1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再审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9.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5)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

(6)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

四、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再审事由的认定

20.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区分再审事由类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掌握再审事由成立的条件。

原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三)项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判决、裁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

21.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2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24.申请再审人能够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未提出,判决、裁定生效后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

2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遗漏或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二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28.当事人同时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且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前提条件的,原判决在主文里仅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定,但在判决理由中对确认之诉进行了分析认定的,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五、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29.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再审结果反馈给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30.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及时总结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法律适用等具有共性的问题,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

31.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公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结果,通报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按期送卷率等工作指标,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

32.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再审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跟踪制度,及时了解再审案件审判结果,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