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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1:12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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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宣传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近来发现,一些出版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法规汇编出版管理的规定,擅自编辑出版税收法规汇编;或以宣传新税法为名,以牟取高利为目的,编辑出版以税收为题材的录像带和书籍,举办以税收为题目的培训班,定价、收费很高,内容粗制滥造,甚至冒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影
响很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下:
一、为了加强税收宣传,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发行各种具有权威性的税法宣传资料,各级税务机关正在开展各种咨询、宣传、培训活动,积极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税法解释权属于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有权部门许可,任何出版单位均不得出版税法汇编。否则,国家税务总局将移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追究。
三、对于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税收题材的录像带、书籍编辑出版和培训活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均不得参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查禁。



199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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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

作者:宋飞


在理论界,关于制定法、成文法两个法学概念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就是制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通常将其与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法这几个相关概念放在一起讨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从历史角度考证,认为古代罗马法学家已提出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之分。成文法的渊源大体有五类:即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高级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至于不成文法,它是指没有文书记载的法律,即习惯法。在罗马法中已有“不成文法” 的概念。现在我们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划分的。成文法就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即制定法。不成文法就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三种。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成文法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述并于生效前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成文法的一种而非全部,凡以文字加以表现并进行公布,因而符合成文法既约束执法者又约束守法者的双重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皆为成文法。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判例法是以文字记载的,一经公布,它也是成文法,因为它符合由执法者与守法者所共知的法律这一成文法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混淆,束缚着大家的思想,使我们的法学理论无法有所突破。“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同”,这种提法开拓了人们的思维,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性的思考空间。制定法与成文法混同,无法保障执法者(这里可以指公检法司的人员)在人民的监督下司法,助长了司法者的任性和专横,不利于保障人民权利的安全,体现的只是执法者单方的意志,只对守法者产生约束。区分成文法与制定法这两个概念,并赋予成文法以新的含义,提出“制定法只是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也算是成文法”,这体现的是一种以法治战胜人治的精神、一种人民民主的意志,它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有利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改善执法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法理学》 葛洪义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2.《法理学》 沈宗灵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3.《法学基础理论》 卢云 王天木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修订第一版
4.《法理学》 沈宗灵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
5.《民法学》 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第一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区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市区清扫保洁质量,根据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原则
  清扫保洁工作是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城市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含:有主管单位庭院、无主管单位庭院和平房居民区,以下简称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自建绿地游园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督察由市环卫处道路机械清扫公司负责的机械化清扫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市河渠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市区河渠两侧清扫保洁工作及隶属于市建委、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的绿地游园和市场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经费保障
  清扫保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及庭院(城中村)业主(居民)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经费由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之前(2月份为月底前)将当月费用拨付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建交通环保及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对市区清扫保洁工作监督考核的结果,核减相应的工作经费后拨付各区。
  依据河南省建设厅制定颁布的《河南省环卫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提高我市主次干道、街巷、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质量,创造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全市需新增保洁经费1626.62万元,其中:
  市财政分担240.6万元:主次干道新增保洁人员工资为178.2万元,市环卫处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养老、医疗险)费用62.4万元。
  区财政分担495.7万元:主次干道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费用495.7万元。
  庭院(城中村)业主和居民共同分担890.34万元。
  (一)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目前,市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面积905万平方米,配备保洁员1485名,人均作业面积6500平方米,每年市财政投入经费1077万元。
  2.在原清扫保洁面积(6500平方米/人)不变的情况下,为每名保洁人员每月增加100元钱,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全市1485名保洁人员需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落实市区主次干道1789名(含开发区304名)保洁人员“两险”(260元/人·月,3120元/人·年),年需资金558.1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责承担市环卫处62.4万元,各区财政负责承担495.7万元。
  (二)街巷和无主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街巷:目前,我市市区有街巷1477条,面积419.24万平方米,5个区财政年度共支付651.68万元,共有保洁人员923名,其中红旗区、开发区实行了专业队伍保洁。
  无主庭院(城中村):我市市区有无主庭院(城中村)1328个,面积723.08万平方米,需保洁人员1063名,年需经费892.9万元(按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月计算)。
  有主庭院:我市市区有主庭院336个,面积282.4万平方米。
  2.街巷:按照保洁面积人均6800平方米标准配足配齐保洁人员,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成立专业保洁公司的区应成立专业保洁公司。
  3.无主庭院(城中村):依据《市区庭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清扫保洁面积(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计算)核定并固定保洁人员,确保保洁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无主庭院(城中村)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垃圾按时清理和清扫保洁质量稳定。经费保障:由业主和居民全额负担。
  新增路段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接收,并组织实施清扫保洁工作。市政府将在下年度根据市财政和各区新增保洁面积情况给予适当提高市级负担基数。
  三、监督考核与奖惩
  市区清扫保洁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城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对本辖区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旬暗访制度。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对各行政辖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行政辖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所负责区域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工作。旬暗访工作由市城管局每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对市区清扫保洁质量的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60%;市城管局每旬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20%,同时,对各区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也列入督察考核工作之中,占分值的20%。每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计分排序,排序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排序,占各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总分值的20%。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排名通报制。每年初由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辖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按照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奖惩
  市城管局将扣除各区道路清扫保洁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排序前3名的区,同时对年度考核排序末两位的区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区,有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目标办分别记过错一次,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清扫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绩效考核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清扫保洁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实行辖区政府负责的清扫保洁新机制是对我市城管工作的一项较大改革,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一定要站在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水平。
  (二)建立队伍,认真落实
  在不断完善和充实主次干道清扫队伍的同时,各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建立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明确辖区内保洁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定位定岗定职责”等项工作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高起点、规范化运行。
  (三)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各区要严格按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有关要求,量化、细化责任目标,扎实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建章立制”是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长效进行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各区要认真建立和健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此项工作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步入规范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
  (五)强化职工教育管理,确保一线人员思想稳定
  各区要切实加强保洁人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使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提高全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辖区政府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市直有关部门所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力度,不断提高本辖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附件:1.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费用测算统计一览表
     2.各区小街巷汇总表
     3.各区庭院汇总表
     4.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5.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6.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7.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8.背街小巷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9.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附件: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


http://10.10.11.14/xxoa/GovernmentDocument.nsf/C2699F3CDD4446384825748F000918D3/$file/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