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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8:41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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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一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


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铁路局别
涉及省市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年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36,722
44,930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72,251
71,498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48,328
43,324

呼和浩特局
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11,826
11,826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5,463
15,697
12,486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5,334
15,426
13,328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20,381
15,66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7,576
10,537
10,537

广铁集团公司
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4,532
55,901
55,801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4,384
14,577
14,577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8,699
27,674
26,002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18,187
18,187

乌鲁木齐局
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19,352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4,200
6,000
6,000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1,500
14,907
14,668


合计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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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青岛轮胎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一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本项目将由青岛第二橡胶厂(以下简称“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厂(以下简称“青岛炭黑”)及青岛第二棉纺厂(以下简称“青岛二棉”)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青岛市政府,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
  (三)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在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本贷款协定。这些条款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到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1)第2.01(26)款已删除;及
  (2)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1)“青岛”系指青岛市政府,即“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替代部门;
  (2)“Q2RC”系指青岛第二橡胶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3)“青岛第二橡胶厂章程”系指青岛二胶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颁布的章程;
  (4)“QCBC”系指青岛炭黑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5)“青岛炭黑厂章程”系指青岛炭黑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八日颁布的章程;
  (6)“Q2CC”系指青岛第二棉纺织厂,即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而建立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国营企业;
  (7)“青岛第二棉纺织厂章程”系指青岛二棉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章程;
  (8)“公司(复数)”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集合名称;“公司(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中的任何一家。
  (9)“章程(复数)”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章程(单数)”视上下文的需要,系指青岛二胶的章程、青岛炭黑的章程和青岛二棉的章程中的任何一个;
  (10)“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系指:
  ①青岛二胶,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A;
  ②青岛炭黑,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B;
  ③青岛二棉,负责本项目的分项目C;
  上述各家各自负责执行本项目中被指定的部分;
  (11)“本项目的各个分项目”系指根据本款(10)节的定义指定由各个执行机构分别负责执行的本项目的分项目;
  (12)“项目设施”系指为分项目A、B、C提供或建造的设施,或者指这些设施上的任何部件;
  (13)“项目协议书”系指亚行与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同日签署的协议;
  (14)“青岛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和青岛市政府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5)“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胶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6)“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炭黑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7)“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书”系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青岛市政府和青岛二棉共同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18)“附属贷款协议书(复数)”系指在本款(14)、(15)、(16)和(17)节中提及的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附属贷款协议书(单数)”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19)“MCI”系指借款人的化学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20)“MTI”系指借款人的纺织工业部或任何替代部门。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详见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颁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仟陆百捌拾万美元($86,8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1)借款人应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承诺费。此项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六十(60)天后,按贷款金额计收(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在第一个十二个月中,按13,02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个月中,按39,06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个月中,按73,780,000美元计收;此后,按贷款的全额计收。
  (2)如果取消任何金额数的贷款,那么本款(1)节所述的每一部分贷款的金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全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若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第5.02款规定要求亚行给予任何特别承诺,借款人应对该特别承诺费本金逐次提取的余额部分,每年按0.75%的比率,向亚行交付费用。
  第2.05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收费应按每半年交付一次,每次的交付时间定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第2.06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第3.01款 (1)借款人应通过青岛附属贷款协议,并根据青岛二胶附属贷款协议、青岛炭黑附属贷款协议和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将贷款金额中相当于三千一百二十万美元($31,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胶;将相当于二千五百二十万美元($25,2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炭黑;将相当于三千零四十万美元($30,400,000)的货币转贷给青岛二棉。附属贷款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令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根据附属贷款协议,此贷款的转贷条件应该包括:①逐期支付利息,其利率与本贷款协定第2.02款规定的借款人应付亚行的利率相同;②根据本贷款协定第2.03款计算的承诺费;③还款期二十(20)年,包括宽限期四(4)年;④适当的条文规定,以确保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分别根据各自的附属贷款协议承担与各自转贷款相关连的外汇风险。
  (2)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本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等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开支,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他费用支出而拨付的贷款金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中的规定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不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均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使得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仅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以后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1)借款人应督促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按照行政管理、财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工业日常营运等方面的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2)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五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能使得,或通过青岛市政府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在其项目的执行及项目设施的维修中,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及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化学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及其他任何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和维修时,均能按照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有关下列方面一切报告和资料:①本贷款的情况,以及本贷款资金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的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劳务及其他开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④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的行政管理、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本项目生产设施运转及维修的借款人其他机构中与本项目有关的情况;⑤借款人的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差额情况;⑥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能够允许亚行的代表对本项目,以及由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与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检查。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或通过青岛市政府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得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及青岛二棉能够履行其各自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1)借款人应行使,或通过青岛市政府行使附属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贷款人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之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越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亚行另外同意,如果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当做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那么,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并按比例地为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进行担保;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留置权时,要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然而,如果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政治分部门的资产所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做出上述规定时,借款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运用其他符合亚行要求的资产来建立起相等的留置权,以此担保亚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
  (2)本款(1)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合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3)在本款(1)项中使用的“借款人”一词,系指借款人的政治分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政治分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8.02款(1)节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的情况做补充规定如下:
  (1)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的章程①已被中止、撤消或废除,或者②已予以修改,而这些修改将会或可能会从本质上对本项目的任何一个执行单位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2)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任何行动以解散或撤消本项目的任何执行单位或中止其任何一项业务;及
  (3)附属贷款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附属贷款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兹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即: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6)节的要求,兹对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规定如下:
  (1)本贷款协定应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2)其形式和内容都能令亚行满意的所有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借款人、青岛市政府和各个项目执行单位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附属贷款协议书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即:附属贷款协议书已由所述各方认可或核准,正式签署并提交亚行,一俟本贷款协定生效,其条款对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九十(90)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在此指定青岛二胶为其分项目A的代理人,青岛炭黑厂为其分项目B的代理人,青岛二棉为其分项目C的代理人。上述各单位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及贷款规则第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任何必需采取或允许采取的行动,或者签订任何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协议。
  第7.02款 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青岛二胶、青岛炭黑和青岛二棉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应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亚行:
     菲律宾
     马尼拉
     邮政信箱 789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MANILA
     电传号码: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双方业已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约首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姓名签署本贷款协定,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王英凡               藤冈真佐夫
   (签字)               (签字)
民营企业衰落的法律视角

魏 春*

【摘要】 民营企业衰落的深层原因,不是管理模式,也不是决策机制,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导致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一场变革;与此同时,旧制度环境下潜伏在民营企业的法律危机也逐渐显现出来。民营企业家如若仍维持着旧的思维模式,终会被历史所淘汰。
【关键词】 强制性制度变迁 产权 家族企业 原罪
随着牟其中的南德公司、史玉柱的巨人集团、太阳神、三株等民营企业的衰落;刘晓庆、仰融、杨斌、周正毅等昔日的企业明星纷纷成为阶下囚。中国民营企业平均每分钟有九家倒闭,能够生存三年以上的不足10%。这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理论上来讲,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是也不会如同生命体一样自然死亡,而是有其内在的根源。经济学家更多的时从企业管理模式、决策、企业家素质等方面寻找原因,然而这种探索缺不能解释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样的管理机制、决策机制、企业家素质,曾经还是企业的成功之道,而今却成了民营企业衰败的根源?
一、民营企业衰落的原因探析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他的遗传性和过去经历的结果,是在既定的传统、常规和物质环境中累积形成的,因此,要了解当前行为的性质,必须对过去的因素要进行一定的研究。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我国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存在一种在原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只要这种“潜在利润”存在,就表明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为了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改革开放实质就是一场制度变迁,即通过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将计划经济制度下无法得到的“潜在利润”转变为现实利润。在我国,政府是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权力中心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识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因此,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种以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以产权的非排他性结构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的,这种模式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认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作为统治阶级的代理机构,国家往往维持一种能使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的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且不能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其原因主要有5种:“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机构的问题,集团利益的冲突,政府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2]在民营企业方面,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的产权的得不到明确界定和保护,政府官员的创租、寻租行为,有关民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等等。“由于基本制度框架提供激励,决定人们取得什么种类的技能和知识以获取最大限度的报酬。”[3]我国的基本制度框架使收入再分配成为有利可图的经济机会,权力、特权能赚钱或比生产性活动更赚钱,人们努力获取与权力有关的技能和知识,民营企业则选择了“权力依附性”的发展模式。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都和政府官员相结合,这种官商纽带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手段,它是典型的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同时,基于发展中国家制度贫困的共性,新制度供给机制的缺失,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在实业界形成了法律制度的真空地带,给民营企业家提供了无限的操作空间。这就是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为什么会突然崛起的深刻社会历史根源。然而,历史性的机遇毕竟是有限和偶然的。随着市场体制日臻完善,新的市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来了并日益完备,企业家的操作空间大大地缩小了,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果民营企业仍然依靠着“权力依附性”的发展模式,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某个资源通道,但注定是一条法律上的死亡之路。只有那些对这一历史转型时期有着清醒的认识,在新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能够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并及时改革的企业才能保持长盛不衰。
二、困扰民营民营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当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不断地走向完善之路时,潜伏在民营企业中法律危机逐渐显现出来了,模糊的产权、畸形的治理结构、融资风险、知识产权的保护、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家自身的“原罪”问题等等。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的困境
产权这个中文术语,至少有以下几种英文表达方式:property、roperty rights 、a property right 、the ringht of property。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指出:“产权是一种权利,是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置这些桌椅的权利。”[4]从法律来说,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权利束。张五常曾经认为,权利和交易成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有什么样的权利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交易成本,权力的结构决定着交易成本的结构。[5]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它需要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减少不确定因素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没有一个产权界定明晰的产权结构,民营企业的财产将会陷入不安全的境地之中,因为明确的产权是民营企业财产安全的源头保证。如果没有产权的源头界定,民营企业的发展就存在目标的收获计划,这显然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进一步扩张与发展。
在第一代民营企业发展之初,出于对未来政策的担忧,几乎都选择了“权利依附性”的发展模式,“挂靠”、“戴红帽子”的做法极为盛行。这种做法却埋下了产权模糊的法律隐患。比如,某些私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在法律形式上注册为乡镇集体企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利益原因,政府便依法收回,使之成为真正的集体公有财产。民营企业家往往缺少实现的法律认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结果只能忍受着巨大的损失。因此,民营企业要获得扩张和发展,就必须解决产权问题。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产权明晰作为一个首要的目标,民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也因此得以在现代产权制度之下提上日程。近年来,各地普遍开始重新界定产权,摘掉“红帽子”,进行产权制度改造,这是意识到明晰产权的重要性而开展的预防性措施。但是民营企业产权的明晰还需要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在法律建设上体现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在宪法层次,通过确认制度性、原则性的法律,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的最高法律保障。二是程序性法律,明确在民营企业产权界定过程中各类细节问题,确保程序正义。三是操作性细则,根据民营企业长期以来的产权纷争若干类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而推进产权界定工作,帮助民营企业走出产权的困境。
(二)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并不一定是落后的、应被淘汰的制度,在《财富》的500强中,有三分之一以上都是家族企业,像杜帮、松下、索尼、奔弛、西门子等国际知名大企业曾经都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兴衰主要在于采取何种企业治理模式,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家族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很大的缺陷: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排外倾向严重、任人唯亲以及企业行为短期化等等。[6]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模式降低了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同时家族成员之间的彼此忠诚,有利于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善的漏洞来寻求发展。因此,它对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在人才资源和知识结构方面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背道而弛,使得企业规模难以扩张,甚至被其它竞争对手所击败。因此,家族企业普遍都是中小企业,而大型企业却很少。像杜帮、松下这类企业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需要,都采取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因此才得以持续稳定地发展。今年2月,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国民营企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都在不断改善,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应适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治理改革,保持制度上优势。
民营企业形成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但以下三个方面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一,要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个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必要时可引进独立董事发昏独立懂事的专家咨询意见。第二,实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发展需要这两种权力的分离,因为创业者自身的管理能力已经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急需引进优秀的专业管理人员,创业者主要是如何学会监督和激励这些管理人员。第三,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不是国有企业的专利,相反,它是个类公司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现实选择,同时也是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企业战略运作模式。一个优秀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可以为民营企业注入新的血液,包括科学的管理技术、先进的企业运作方法、必要的技术和资金等等。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改变民营企业的产权现状,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三)融资难——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块“绊脚石”。
2003年,名列全国私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 孙大午事件”让我们看到,一个民营企业不仅要面对政府的卡、要、拿,还要受到银行甚至包括农村信用社的排斥,可以说,这是中国千千万万个民营企业的缩影和写照。现行的融资体制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外源融资需要建立起来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在现行的融资体制中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质,国有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事实上锁定了国有银行的业务范围,这种融资体制很难与民营经济相兼容,造成了民营企业融资的体制性障碍。再看资本市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几乎不可能得到政府审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可以说,现行资本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目的是把国有企业的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去。在这种融资难的环境下,民营企业要想有所发展,有时不得不冒着法律的风险,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来融资。
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须开拓多种途径。首先,得靠自身积累。一个民营企业的资本运作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它是企业最为稳定最有保障的资金来源,即使申请银行的贷款,也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为前提。其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吸收各种直接投资。吸收直接投资是企业吸收国家、法人、自然人等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形成企业资本的一种筹资方式。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证券市场、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对快速成长行业中的新兴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再次,就是发行债券和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民营企业很少有发行债券的先例,主要是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和观念上的障碍。目前的债券发行条件修订传出的政策信息是:政府将会有意识地扶持一些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民营企业应该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通过积累自有资金和改善不还款的社会形象,以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条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
“‘原罪’本是神学上的概念,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是用来评判当今的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指的是民营企业家的发家史,尤其是‘第一桶金’的获得,沾染了不可洗刷的罪恶。从法律上讲,就是指责民营企业家的资本积累过程是通过非法手段完成的。”[7]河北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对这一决定,存在着支持和反对之争。支持者认为,在民营经济发展初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违法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有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认识"。对于管理者和实际执法者而言,也经常把矛头指向民营企业,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执法活动中,公安或检察机关不管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一般都会立案侦查,即使案件最后被法院认定为超过追诉时效,但是民营企业经历了这番折腾后,其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会被搞垮掉。反对者主张,民营企业经营者在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司法机关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又可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这意味着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实质是在牺牲国家经济总体的发展环境来谋取一地一区的发展,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这样做,表面上是在帮助民营企业的发展,却危害了民营企业的长期利益。上述正反两方面的理由,都是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考虑问题,没有深入到“原罪”问题的根本。
在从计划到市场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整个社会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原罪”问题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它的前提存在缺陷,必然得不出逻辑上的正确结论。“原罪”并不是个法律概念,而是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评判。如果违反了明确的良性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前期的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和不正义,以后的法律对此加以进化和纠正,那么就算是违反了前期的法律,也是一种进步。正是民营企业家群体在法律的夹缝中发展出的若干变通的做法,才让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逐渐意识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明确了问题所在,为整个法律之体系的不断进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例证。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现今的法制体系和政策环境,大大缩小了民营企业家的操作空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民营企业家应当转变思维模式,遵守法律的规定,规避法律风险,使民营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美)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陈郁等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
[2]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J],见:刘守英等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97.
[3] (美) 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J],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编,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
[4] 见经济学消息报编.追踪诺贝尔: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J].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8,191.
[5] 李风圣.制度高于技术[J],读书2005年第四期. 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87页
[6] 李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81.
[7] 钱卫清.民营企业运作的法律风险和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61.
The legal view on the declining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Wei chun
Abstract :The deeper reasons of the decline of the private businesses lies not on the managerment or the dicisive system, bu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mpellent system that leads to the change of the systematic situations, which impose an great change to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what’s more, the legal crisis emerges gradually lurking under the obsolete systematic situation. If the owners of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holds the traditional thinking style, may finally ticked out.
Key words: the compellent system change ownership enterprises owned by the family s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