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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07:48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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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和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和正常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访问,以及为促进商业、贸易而举办的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振宇          西姆·塔埃基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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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 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 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企业需要从异地城镇招收工人时,跨省的,经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跨市(地)、县的,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工,必须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招工对象弄虚作假而被录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处罚;待业人员取消一年招工考试资格,待业职工取消其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地)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目的
1.2 编制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依据
1.3 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小组及职责
2.4 专家组
3 监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教育
6.6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时间










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目的
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本市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政发[2006] 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预见的较大级别以上的价格异动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统计局、连云港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人行连云港支行、连云港民航站、徐州铁路分局连云港站等部门组成。
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连云港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根据价格异动情况,依法、适时组织实施和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及时召开价格形势分析会,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处置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区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有关工作;了解、收集和汇总价格异动情况,及时向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根据市场价格异动的情况,对价格异动信息进行研判,并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做好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小组及职责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价格异动事件,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下设8个应急小组:
(1)市场价格监测组:对异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监测,及时了解和上报价格异动情况,对异动趋势进行分析预报。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2)市场监督检查组:由市物价、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异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牵头部门:市物价局。
(3)通信保障组:由市电信局、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价格异动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电信网络畅通。牵头部门:市电信局。
(4)交通运输组:由市经贸和市交通、民航、铁路等运输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保证价格异动商品及时调运,满足市场需求,平抑价格。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5)物资供应组: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好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市场紧缺商品的生产和供应。牵头部门:市经贸委。
(6)应急资金组:主要任务是报请市政府批准,及时安排资金,支持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市场紧缺商品的生产、采购、储运;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物价。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7)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掌握社会动态和舆情反映,妥善处理因价格异动引发的各类不安定事端,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8)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各新闻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价格异动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宣传价格政策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正确引导市场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2.4 专家组
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聘请经济领域专家、教授、从事物价工作的专业干部组建市价格异动处置专家组。价格异动发生后,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价格异动信息的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3 监测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价格监测中心、各县区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和各价格监测点组成市价格监测网络,具体负责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预报工作。
市场价格信息由各价格监测点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上报周期,逐级汇总上报给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和市价格监测中心,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动或者有可能出现异动时,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程序,及时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异动情况。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对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综合研判,并将分析情况上报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为实施决策提供参考。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价格异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较大级(Ⅲ级)、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涉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和发布。
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事件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事件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3.3 预警支持系统
为及时、准确地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应重视加强价格异动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确保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能及时连接全市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及各采价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完成信息的实时传送和共享。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价格异动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迅速调度力量,认真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价格异动的商品或服务品种、涨价幅度、影响范围、群众消费心理、市场购销情况以及应对工作的情况及时上报给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
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物价局给予指导。
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报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批准后,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报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经批准后,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及时平抑价格异动。必要时请求省、国家给予帮助。
做好由价格异动事件所引发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价格异动所引发的金融挤兑等次生事件,由人民银行连云港支行负责处置;由价格异动引起的不法分子抢劫物品等衍生事件,由市公安局负责处置;由价格异动引起的替代商品或服务价格发生异动的耦合事件,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处置。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置工作。
4.2 指挥与协调
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主要由事发地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处置,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动的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I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按照分工迅速采取相应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电信局、连云港民航站、徐州铁路分局连云港站等部门,根据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及相关预案要求进行紧急处置。
4.3 信息发布
价格异动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价格异动期间的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价格异动的范围、程度和相关物资的供应措施。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新闻稿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发布。
新闻报道必须符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
4.4 应急结束
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经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并宣布价格异动处置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对其中的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减轻价格突发性上涨所带来的影响。
5.2 调查总结
价格异动处置结束后,由各应急小组分别提供单项总结,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总,形成价格异动应急处置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由市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对公用电信网络的维护,必要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要求和通信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动,部分商品发生抢购出现紧缺时,由市经贸委、交通局、连云港民航站、徐州铁路分局连云港站等部门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运输应急商品,满足市场供应。
6.3 治安保障
市场出现价格异动,部分商品出现抢购风潮,影响到社会安定时,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4 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部门组织、协调价格异动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统一征用社会各方面的重要商品资源,并实行定量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需要。
6.5 宣传教育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价格动态以及各级价格异动应急处置机构对异动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积极宣传价格政策措施,稳定人心,平抑市场波动;及时发布异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经营者守法经营。
6.6 监督检查
市场出现价格异动时,由各级价格部门组织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开展市场检查,并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与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