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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22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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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 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
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1998年4月27日 银复[1998]11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19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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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4日公布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是指各类宾馆、酒店、餐厅、歌舞厅、康乐场、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发廊、健身房、洗衣店以及修配加工场点、洗车场等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时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六条 在居住区内禁止兴办产生恶臭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异味的服务企业;严格限制兴办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第七条 在住宅楼内禁止兴办产生噪声或者振动污染的娱乐企业、修配加工场点以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饮食、服务企业。
第八条 在综合楼内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必须严格按建筑功能设置;建筑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规划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功能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申办、变更,必须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必须凭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方案必须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饮食企业处理油烟和异味的装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不得燃煤;燃油的油种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居民稠密区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的,只准燃气或者用电。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的污水必须采取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处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残渣废物应当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
修配加工场点产生的废油应当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区域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直接排入河、海或者周围水体的,必须经处理达到《珠海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达到《珠海市噪声控制标准》。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和排放方式。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属于重点污染源或者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浓度和总量排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做好环境整治规划,查处污染事故,处理污染投诉,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挠、延误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搬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者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排污,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粤经贸管字〔1995〕116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蕉柑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蕉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蕉柑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本规定前款中列明的配额管制的国家、地区之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分配给该企业蕉柑出口配额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书、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及企业承诺不将该批货物输往新、马、泰、菲、港、澳等配额管制地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如货物直运进口国,还应在保证书上承诺不在港澳转船)签发出口许可证。
初次领证的企业,还须提供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发证机关每次只给企业发放一批数量的出口许可证。
(二)每批领证数量超过300吨,企业必须提供承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直运船的船名、停靠港、船期、航程等证明材料(由承运船公司证明盖章)。
(三)所有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各企业均应选择有直运能力的口岸海运出口,并按规定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直运,不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
(四)如确需在港澳转船,应参照有关转船监管规定,与港澳代理公司(香港为五丰行、广南集团有限公司,澳门为南光、南粤公司)签订转船监管协议,凭协议在发证机关领证。
(五)允许在港澳转船的出口许可证,在备注栏里注明“不得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可在香港(澳门)转船”。监管代理公司应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转船货物输往规定的目的地,不冲击配额管理地区。
(六)企业继续领证时,必须提供上一次的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直运提单(复印件)方可继续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从受理到签发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