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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5:41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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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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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苏州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珍贵的、濒危的、具有历史价值和吴文化渊源的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一)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二)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三)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

(四)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

第三条 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和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名录;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才和濒危项目传承人的培养;

(五)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经费;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划、建设、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民族宗教、教育、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政府鼓励支持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和有关交流活动,对保护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地的历史情况、文化资源条件和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一)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二)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三)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四)通过对传承人(代表)和传承单位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第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单位可以征集、收购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对征集、收购来的资料和实物要妥善保管。

政府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收藏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科技馆、艺术院校、艺术表演团体、科研单位等应当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收藏、研究、展示和交流。

艺术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组织、开展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演、展示及其它活动,普及和提高全社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鼓励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典籍、手稿、谱牒等的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命名为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

(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重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

(二)掌握并保持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技艺,在本地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

(三)掌握某种被确认为是稀有或特殊的传统技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类)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或者对其开展相关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有效保存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

第十五条 确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或传承单位,由本人或本单位申请,经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由评审委员会评定,经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评审委员会组成及具体评定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其作品与宣传材料等实物上使用传承人、传承单位统一印记;

(二)可以申请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以确保传承人与传承单位的传承工作;

(三)在开展、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与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各类公益性的展示、教育、研讨、交流活动;

(二)开展传承工作,培养后继人才;

(三)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不损害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政府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资料。

第十七条 丧失命名条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传承单位,原命名部门应当撤销对其的命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旅游等相结合,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和建立能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设施,对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建筑物、标识及场所等,应当加以维护、修缮。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和县级市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抢救、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收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代表)的资助和传承单位的扶持;

(四)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资金或实物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将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级市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库或网站,及时发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展演、展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的;

(二)因保护不力致使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或遗失的;

(三)擅自携带、邮寄、运输列入名录的禁止出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稀有原始资料和实物出境的;

(四)非法采挖、盗猎、盗卖或者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珍稀矿产和自然环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商标筹划

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已经不需要阐述了,大部分企业都会申请一两个商标使用。经过检索本人发现现在已经有不少的企业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多达几百个商标,还有的企业跃跃欲试想要申请驰名商标。以本人和企业打交道的经验,企业对商标如何申请、如何使用管理,如何维护商标的价值,却并不为了解,本文将帮助企业对商标申请、使用、管理进行筹划。

商标申请筹划

如何申请,似乎不是个问题,想好一个好听的名字,委托知识产权公司或直接到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材料,然后等商标证就是了,现实并没有这么简单。我的客户常常为了申请一个商标发动全公司的员工一起想,不厌其烦地一批一批将这些名字让我查询,却没有一个能够注册。我国现在每年要申请上百万个商标,好听的、吉祥的名词不是早叫别人给注册了,就是因为构成近似而不能获得注册。商标申请也需要筹划。

一、商标分层次注册

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拥有无数个商标,作为大型生产型企业也应该根据产品层次和产品种类适当储备一些商标。在公司拥有的众多商标中,应该有主次之分,主商标一般应当圈定一个,其他的商标为次级商标,还可以有一些为适应市场而短期使用的商标。

1、主商标的申请

主商标最好与商号保持一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大型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和主商标是一致的,例如海尔集团的商标是“海尔”,红豆集团使用“红豆”商标,这是有道理的,当商号和商标为同一个时,因为“同一视觉识别” 将更容易推广,同时还可以防止另一个问题,当一个商标驰名以后,各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将侵害著名商标,并可能造成其淡化,其中一种方式是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公司的商号。因为我国商标和商号是两种注册体制,很容易钻这个空子,例如油漆有一个著名品牌“立邦”,各地叫立邦的公司很多,让人误认为该公司是“立邦”在当地成立的公司,如果将商号和主商标名称一致,可以有效防止这种侵权行为。

主商标应当要突出显著性。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即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按商标理论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越没有任何的联系,便越具有显著性,没有意义的臆造的商标最有显著性,这是为什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本人在《驰名商标的前生今缘》中有详细阐述。既然臆造商标显著性最强,那么如何臆造呢?海阔天空、胡编乱造其实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其实只是撇开产品或服务的联系,可以寻找其他有关的联系就可以。提供一种思路,可以将比较吉祥、好听的词汇的外文单词,音译成没有意义的中文,这个中文是臆造的词,应该是没有现实意义的,现实社会和词典中没有的词汇。

二、次级商标的申请

商标体现了企业对自己的商品乃至企业自身的一种观念或人文追求,甚至信仰,虽然法学家们多不提倡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但缺乏显著性商标也有其利,就看怎么利用。它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缺少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进行保护。

国人还是非常喜欢用叙述性商标,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名称、特点、质量、数量等的标记。例如用“立白”作为洗涤用品的商标,直接表达了产品的功效,这种商标在我国比比皆是,想商标名字都是千方百计去表达产品的特性。商标具有广告信息载体作用,厂商都期望尽量利用商标巧妙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因此,企业选择商标时总是有一些打“擦边球”的标记,希望能够通过商标暗示出商品的一定特点、用途等,不但能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而且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使得消费者印象深刻,增强了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这样的商标可以作为次一级的商标来使用。

三、时髦商标

世界的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意识也在进行着改变,而一些新式的具叙述性的缺乏显著性商标往往因其奇特的方式而易被识记,象“鲜橙多”等。而“神五”、“神六”、台风“麦娜”、“超级女声”等一些时髦、新奇在民众中认知程度很高的名字纷纷被抢注为商标,这些缺乏显著性的名词被注册为商标,但是迎合民众的从众、猎奇的心态,使新的产品搭乘这些名词能迅速打开市场,也未尝不是好方法。这些缺乏显著性叙述性的词汇、高认知名词都可以申请为商标,但是只能短期使用,由于先天的不足,最为长期的商标将导致其他一些问题出现。

使用管理筹划

注册商标是为了用的,但是怎么用,在我国却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关于注册商标如何使用本人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策略》一文有过阐述,这里不多言。还是只说商标的管理。

有人会惊讶商标还需要管理?不过是保管商标证书,十年去商标局续展一次。商标使用管理不是这样的简单,而是有大学问的。商标权人在对其新产品商标的培植中,只注重其驰名度的不断提高,而忽视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最终可能为其商标带来致命的后果。提高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显著性的维护意识,已体现出迫切性。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常常与商标权利人本身的不当行为有关,如权利人对其著名商标的疏于管理,对商标的不当利用,都可能导致退化。如何维护商标的价值,这是一个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商标可能因为这些原因降低价值:

一、商标出名容易被傍名牌
借助著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想方设法傍名牌,或用相近的商标,或将著名商标当成公司的商号,或将著名商标用在非竞争性的商品上,傍名牌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误导,削弱或降低了该著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对著名商标将构成严重的损害。

上海的“培罗蒙”就是个教训,“培罗蒙”是上海成名很早的服装品牌,当“罗蒙”、“培罗成”等来“傍名牌”时,“培罗蒙”只是一笑而过,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现在“罗蒙”傍成了驰名商标,尽管“培罗蒙”也是驰名商标,但是上海以外的人们反而认为“培罗蒙”是傍“罗蒙”,“罗蒙”的名气反而要比“培罗蒙”大了。

二、被当成通用产品名称
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则称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的驰名度极高的商标可能会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发生,商标将彻底丧失其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分功能,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

这里仅仅列举几种情况,告知大家对著名商标如果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将造成著名商标毁灭,具体的管理绝不象普通的知识产权公司宣传的那样,帮助监测有无侵权就可以了,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何技能,需要很好的筹划才行。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