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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卫生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副霍乱疫情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3:04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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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卫生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副霍乱疫情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卫生部


铁道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副霍乱疫情管理的通知

(铁卫〔1987〕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铁道部各铁路局:

  为了加强副霍乱流行季节铁路车站、旅客列车的疫情管理,防止疫病通过铁路传播,在副霍乱流行季节之前,要做好铁路交通检疫的各项准备工作,流行季节,在未实行铁路交通检疫的旅客列车上发现副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比照铁道部、卫生部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认真加强对进口血液制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和海关总署颁发的有关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

  二、如临床医疗急需,进口人血清白蛋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血液制品品种,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进口药品申报单》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审查,然后报经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进口。如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口岸药检所不予检验,一切后果由进口经营单位承担。

  三、进口血液制品的报关及进口检验程序,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85)卫药政字第42号《关于控制血液制品进口的函》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美国、法国等国家生产的血液制品”的条文作废。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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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最近国务院派出的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稽查和调查组赴部分省(区)检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是重视的,多数地区的工作做得比较好,特别是今年春耕生产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备货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中央和省两级
掌握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化肥)总量偏紧,宏观调控能力有限;资源流向仍然比较混乱,流通过程中收费环节多、不合理收费多、收费标准高;对生产企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措施不够落实。这些问题如不很好解决,将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对夺取今年农业丰收十分不利。现就有关问题紧
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
结合贯彻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宏观调控,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生产和经营。当前要着重做好春耕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确保不
误农时。
二、要千方百计增加国内化肥生产。要切实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的煤、电、油、矿石、天然气等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对生产企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现行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化肥生产企业要挖掘内部潜力,克服困难,开足马力,多产优质化肥。
三、中央和省两级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力度。对中央直接掌握的17家国产大化肥厂生产的优质化肥和进口化肥,国家计委要制定严格的生产、分配计划;生产企业要均衡生产并确保完成生产计划和上交任务,尤其要保证完成春耕生产所需化肥的生产和上交任务;

供销总社及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总公司要均衡收购并完成收购、调拨计划。地方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要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纳入主渠道经营,增强省级的调控力度;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在保证生产企业合理利益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将自销化
肥统一纳入经营主渠道,以杜绝自销化肥在流通中的倒卖现象。
四、供销社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担负起主渠道的责任。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对统配化肥的计划、分配、价格实行公开制度,提高透明度,确保这部分化肥资源按规定的价格全部供应到农民手中。在化肥资源不足的地区,供销社要加大外采力度,早动
手、早准备,务必在春耕前把春耕生产所需化肥备足。要大力推行县联社与基层社连锁经营的做法。要做好化肥供应的前期工作,调查了解农民需要的化肥品种和数量,逐户进行登记,开展送肥到户。各地对个别基层供销社仍将农资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作法,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铁路、交通、工商、物价、银行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好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工作发挥积极作用。铁路、交通部门要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运输给予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密切配合,认真清理农资市场,坚持常抓不懈
;要积极推行农资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害农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部门所需资金的供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要认真核定中小化肥的
出厂价格和挂钩肥的销售价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化肥综合价制定及其价差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好挂钩肥供应的具体办法。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进口、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清理,该降低的降低,该取消的取消。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业生产资料各经营环节的收费情况。各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作法要坚决纠正,对重
大案件要抓紧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1996年2月29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六)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部门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及驻钦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专家学者、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