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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26:59  浏览:8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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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署财发(2001)1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实行“九不准”的外勤工作纪律,并制定印发了《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为保证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总署决定对海关外勤实行费用自理制度,并制定了《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总署财务装备司反映。

附件: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廉政建设,正确处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保证《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本着方便、有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外勤”系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三条 海关实行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制度,其经费开支标准为:
到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一般地区日人均23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6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日人均2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80元,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杂项费用20元。
在本城区范围内执行外勤工作任务的,中午误餐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经济特区每人每天补助40元。所需交通工具由各海关单位自行解决,各海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外勤用车需要,确实难以解决的,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所需费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据实报销。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异地执行外勤任务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以及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项费用由外勤人员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之内据实支付,凭据报销,节约归公,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由外勤工作人员按执行任务的天数和规定的开支标准领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实行外勤费用自理后,外勤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出差期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以及调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外勤任务期间,确有必要在工作对象单位用工作餐的,必须按实际成本价交足伙食费,不得享受工作对象单位的伙食补贴。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到异地执行外勤工作任务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海关外勤自理费用由各海关单位在海关经常性支出中列支,其中:调查、稽查人员以及查办违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人员的外勤自理费用在缉私办案费用中列支;缉私警察外勤自理费用在侦查办案费中列支。
第八条 实行海关经费完全自理制度所需经费开支,由总署按资金来源渠道相应安排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外勤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严格报销审核程序,建立和完善台账登记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由总署财务装备司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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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预警通知

教基[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由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和校外租住学生增多,不法分子侵入校园和学生租住房伤害学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目前,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和气温下降,不少地方采用燃煤取暖,进入了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多发期;冬季冰雪路面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学生在户外从事冰雪运动时容易发生意外伤害。针对上述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现就做好2007年秋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加强值班,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和安保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严防不法分子侵入。认真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安全设施建设。采用燃煤取暖的学校,在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室内安装的燃煤取暖设施必须安装有排烟管道,并保证排烟管道畅通、不漏气,同时房间应装有风斗,防止一氧化碳积聚造成中毒。有条件的学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近期要对校内宿舍和学生校外租住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排查,特别是燃煤取暖的宿舍和校外租住房。

  三、加强对校外租房学生的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租房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要加强同公安、建设、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切实加大对学生集中租住区域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加强治安巡逻,严禁向学生出租存在严重建筑、卫生、用电和用气安全隐患的房屋。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家长为学生选择安全的租住房屋。

  四、加强校车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近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严格审核校车驾驶员资质,严防校车带病上路,并根据各地路面实际情况及时为校车安装防滑装置;严禁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肃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后驾车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学生集体户外冰雪运动的组织与管理。各地尤其是北方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户外冰雪运动的管理,学校要提前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治设施和医务人员;要在活动开展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安全事项;要选择安全的场地开展冰雪运动,要有专业人员指导学生进行活动,严防因管理松散、运动不当或场所问题而引发意外伤害。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近期要在中小学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要使广大学生进一步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骑自行车的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不要搭乘"黑校车"和超载车辆上下学,不到结冰的江河水库上玩耍、滑冰,不租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切实增强中小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切实提高认识,抓紧部署落实各项工作,合理预见和积极防范事故发生。

教育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方需提交什么证据?

吴金成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许多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但许多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知索赔该提供什么证据,以致造成得不到赔偿或者得到的赔偿比应得的赔偿数额少等情况发生。
  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受害方应提交的常见证据种类,供大家参考,希望对那些欲进行交通事故索赔的受害方有所帮助。
受害方需提供的常见证据包括: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在查清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交警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一般都会被人民法院所采信,它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要提起赔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必不可少的证据。
  2、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因为伤残鉴定是专业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布的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如果不能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受害方支付医疗费的发票、交通费发票。这是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的最直接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会被认为是漫天要价而得不到支持。
  4、医院出具的有关需要陪护、休息的证明。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受害人需要陪护、休息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5、受害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这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然,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还不止这些,可能还要提供证人、视听资料等,这都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去灵活处理了。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