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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0:54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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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这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是做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准则。它的颁
布试行,对于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对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调动八亿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为了宣传贯彻好《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重点是抓好乡、村干部的学习。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学习宪法和中央文件中有关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规定,学习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关于实行基层民主和基
层社会生活群众自治的论述,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条文规定。学习可采取举办短期学习班、讲座、以会代训或以乡为单位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通过学习,使广大乡村干部认识在我国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实行群众自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深刻领会和掌握《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执行《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深入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在抓好乡、村干部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广播、黑扳报、问答、文艺宣传等各种形式,发动乡村干部,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村委会组织法》。宣传的主要内容是: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必要
性和意义;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产生办法以及它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自治的内容、形式、原则以及村民的自治权利等。要紧密结合当地群众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各地可与有关部门配合,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
,集中一段时间,专门开展宣传活动。宣传要注意质量,讲究效果。通过宣传,提高认识,使《村委会组织法》这部重要的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搞好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全面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搞好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切实发挥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要注意
总结试点经验,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成熟一个搞好一个,成熟一批搞好一批,逐步把本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地都要选择一些村作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单位或工作联系点,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取得经验,指导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的建设。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建立、健全村委会下设的组织,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人负责,切实发挥作用。要继续抓好村委会干部的培训和先进村委会的评比表彰工作,不断完善评比条件和表彰办
法,提高村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工作能力,促进村委会工作的全面发展。要认真研究解决村委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至今工作无人负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改变面貌。
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指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委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村委会的情况,分类指导,提
出本地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安排。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机关提出具体建议和方案,包括制定实施步骤和办法,使《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在本地得到贯彻落实。对于村委会的撤销、规模调整要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慎重办理。要在6月1日《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之前,报请当
地政府,为《村委会组织法》的试行大造声势。要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建设中的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安排和意见于6月1日前报部一次;具体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部。



198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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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部门拆除交警遮阳伞:法理何在?

刘建昆


  一个月前,《深圳城管部门欲拆除交警遮阳伞》的新闻铺天盖地,转载者众,然则多为不明就里。抛开实际立法立法,单就法理而言,城管的做法无疑是有理论依据的。

  在私有制场合,在他人私有不动产上设置工作物,属于一种合同上的地上权,在公物场合,这种做法就是公物的特别使用制度。交警要设置遮阳伞的地点,一般来说属于道路公物。在道路公物上设置电杆、话亭,乃至自动贩卖机之类设施,必须经过公物管理权拥有者(即公物管理行政机关)的许可,这在公物法上属于公物的“特别使用”。这种特别使用,在实务中表现不一,有的以行政契约的面貌出现,有的以行政许可的面貌出现,而且一般而言,特别使用是要向公物管理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可以是所谓合同对价,也可能是行政规费,依据各国具体法律制度而定之。

  正常情况下,交警所设置的遮阳伞,与红绿灯,岗亭等类似,可以归入机关公物。一般而言,机关公物的设置不必采用许可或者合同的形式。然而深圳交警所设置的遮阳伞,由于来自企业赞助而非财政拨款,尤其是,赞助企业在遮阳伞上印制了广告。这样的做法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遮阳伞的法律性质产生了变动,即遮阳伞不再属于机关公物,而是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纯私人物品。正因为如此,遮阳伞设置在道路公物上,这种行为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动,不再是两个行政机关围绕公物的工作关系,而成为公物行政机关对遮阳伞赞助企业的管理政法律关系。

  城管作为城市公物警察权的执法者,职责是以行政权力保护城市范围内的大量公物之本体,维护其免于非法使用。当前,我国的城市公物管理权与公物警察权被有意无意的区分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有的分属两个局,有的一个机关两块牌子)。然而单就取缔非法占用道路公物上设置附的着工作物、维持公物的利用秩序而言,这种职责由城管完成当属并无法理上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物立法十分不完善,城管在执法中固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那是其根源完全在于立法。例如,数日前还有一个新闻,是广州某些人占用个公共设施,开设停车场的,城管无由处置的为题。在公共设施上经营收费的停车场,法理上原非完全禁止,可以采取行政机关收取规费的形式,也可以由行政许可并民营,但是要之,必须经过公物管理机关的许可——这是对国家作为公物所有者的起码尊重,也是公物行政机关职责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立法不完善,这种公物管理权在有的地方被物公物管理权的交警所攫取,而广州城管公物警察权,居然没有法律依据去取缔这种非法营业。斯亦可悲哉。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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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昆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


  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四、资格审核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http://www.mca.gov.cn/accessory/2009817104006.doc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http://www.mca.gov.cn/accessory/2009817104127.doc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http://www.mca.gov.cn/accessory/2009817104200.doc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http://www.mca.gov.cn/accessory/20098171042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