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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7:09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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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等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正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银行卡条例》,要加快业务管理法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要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二)面向需求,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
1.鼓励推广公务卡。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2.继续促进借记卡发展,稳步发展信用卡。进一步完善借记卡的功能,提升借记卡的服务质量,促进借记卡发展。在有效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发展信用卡。
3.拓展银行卡使用空间,推进银行IC卡应用。促进银行卡功能与其他行业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有序规范以银行卡为介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积极开发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推动银行IC卡应用的发展。
(三)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受理范围
1.加强受理市场建设。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指导,力争至2008年,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60%左右,大中城市重点商务区和商业街区、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要全部可以受理银行卡。全国大中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2.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银行卡业务有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确保所有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被受理。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卡业务外包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坚持银行服务合理收费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为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商业银行要科学制定银行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提高商业企业受理银行卡普及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商业、旅游、餐饮等零售和服务行业受理银行卡。
5.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有关部门应鼓励公共事业单位积极受理银行卡,促进银行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缴费领域应用。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以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
6.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开拓人民币卡境外受理业务,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汇率、欺诈、技术等各类风险。
(四)鼓励市场化竞争,增强服务意识
1.鼓励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改革银行卡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并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卡服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建立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吸引商户受理银行卡和公众使用银行卡。
(五)扩大联网通用范围,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1.巩固和提高联网通用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联网通用工作经验,将联网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抓紧完善实施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加大对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的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该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2.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内部网络和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通畅,力争到2008年,全国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加快刷卡消费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差错处理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银行卡伪冒和欺诈交易,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跟踪研究国际从银行磁条卡标准向芯片卡标准转移的趋势,按照“积极应对、谨慎实施”的方针制定相关策略,并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3.有关部门要规范银行卡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其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相适应。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数据处理及相关业务外包的准入和监管,特别是对外资机构在国内从事相关业务的问题要有明确规定,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安全。
5.公安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6.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依照有关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要将保证持卡入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7.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反洗钱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七)制定产业激励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推动金卡和金税工程间的信息交换,促进信息资源与技术服务共享。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引导企业降低通信成本。信息产业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银行卡交易通信收费进行优惠。
4.支持与银行卡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支持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的各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专利保护。
(八)加强银行卡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银行卡基本常识、积极作用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增强参与、支持银行卡以及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银行卡产业发展牵涉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改善支付环境、扩大消费、防止偷逃税款、维护市场秩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底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面临较大挑战,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完善用卡环境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本地区银行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和推动本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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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组织人民代表视察
第四章 人民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五章 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保障人民代表履行职责
第六章 联系人民代表工作的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以下简称省人代会代表),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为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联系人民代表,应当围绕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联系人民代表是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重要职责,其方式可以采用:个别走访代表,组织代表视察,召开代表座谈会,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组织代表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对话,办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给代
表寄送《会刊》、法规和资料。

第二章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与代表的联系
第四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审议、审查重要议案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应将草案印发有关人民代表征求意见。
第五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代会代表列席,参加讨论,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代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可以有计划地分别组织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同省人代会代表对话,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省人代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职委员,要亲自批办和接待人民代表重要的来信来访。
第八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受理省人代会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经常认真负责地检查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
第九条 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在省内视察、调研工作时,视其需要,可走访人民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及时给省人代会代表发送《会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资料,并委托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文件,使其经常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和上级的方针政策。


第三章 组织人民代表视察
第十一条 在每次省人民代表会议举行之前,要组织省人代会代表进行一次视察活动。平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视察活动。
第十二条 视察的方式,采取全省集中或就地视察,持证视察,专题视察,业务性质对口视察等多种方式。视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不打招呼进行现场视察。每次视察活动结束后,组织视察的单位或持证视察的代表个人应将视察结果写成书面报告,上报省人代常委会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视察的内容,在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范围内,根据需要与可能,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在视察期间发现的各种问题,凡市、县可以解决的,由市、县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需要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
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人民代表小组的建立和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便于管理、方便代表活动的原则,按照工作单位、行业和居住条件建立人民代表小组。每组十人左右,推选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不超过十天,每次活动的时间,根据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围绕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了解有关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四)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五)交流人民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小组要同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保障人民代表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履行职责,人民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不应影响本人固定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收入。
第十九条 人民代表进行视察、调查研究以及履行代表职责等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认真负责地介绍情况,诚恳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的提问。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认真研究办理。对于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一时还解决不了的,要列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于超出职权范围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过程中,如遭受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联系人民代表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省人代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应把联系人民代表工作列为重要议事内容,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省人代常委会应就联系人民代表工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人代常委会办公厅具体承办省人代会代表联络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人民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由原选举单位转报省人代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处。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活动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由人代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人民代表人数分拨给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包干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可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人代会代表列席;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根据议题,也可邀请有关省人代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接受省人代常委会委托,协助组织省人代会代表进行各种视察、专题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协助联系省人代会代表小组、安排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人代会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指控,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按照规定,负责处理或转报。
第二十九条 省人代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选民,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活动;
(二)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小组活动。努力学习和宣传法律、法规与政策,学习和宣传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定、决议,支持、协助政府进行工作;
(三)积极参加省人代常委会安排的视察活动,主动开展持证视察活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视察不直接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