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3:59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境外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用于电视播出的境外动画故事片(包括与境外合作制作的动画
故事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进境外动画事故片(下简称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指定或批准的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引进动画片的业务。
二、引进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标准参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执行。
三、引进动画片应由引进机构报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初审后,再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单位直接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核发《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四、送审引进动画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5.详细的剧情介绍。
五、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引进动画片严格按比例播出,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六、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
七、举办国际性动画片展览、展播、交易等活动,应事先报广电总局批准。
八、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引进但尚未发行或播放的引进动画片,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报广电总局审查。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3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2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0日







附件下载: 1、 核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2、 核准建筑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3、 核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名单
4、 核准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名单
5、 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单位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gsgg/gg/jsbgg/201204/t20120417_211139.html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因无证开采或者越界开采致使毗邻矿山企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矿山企业采掘设计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技术规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
乡镇矿山企业开采国有矿山保安矿柱的,采矿时未标明采空区位置,未对采空区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有前两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