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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51:42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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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2000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用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指住宿费和学生平均生活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实行学生个人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贷款申请,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和贷款期限。其中:用于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
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在学校的住宿费收取标准和学生平均生活费用。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市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审批后,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提供担保。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市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照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利息补贴,其余50%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年度贴息经费预算由市教委负责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年
度预算中安排。
第六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在借贷期间,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学生退学、被开除或死亡,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为保证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组成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八条 市教委设立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市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根据市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各学校提交的学生贷款申请,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市商业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拨付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
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与市商业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市商业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市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市商业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市协调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各学校设立学生贷款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学生贷款申请;根据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
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市商业银行为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指导、监督下,市商业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等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
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催收贷款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每年负责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学校,由学校报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20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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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成品油市场柴油资源供应偏紧,部分地区柴油市场出现限量销售甚至停售现象,柴油供需矛盾凸显。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提出要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确保敞开供应、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现就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保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工作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二、密切关注市场,加强监测预警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成品油市场动态及反应,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工作。务必畅通信息渠道,全面掌握成品油市场供应、销售、库存等运行情况,继续坚持成品油市场监测月报、周报制度,并在必要时启动日报监测制度,加强分析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努力增加产量,保证市场供给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市场供给,全力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要合理安排炼厂生产,努力提高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产量,安排部署低凝点柴油生产,确保冬季低凝点柴油供应。

  四、合理调配资源,稳定市场价格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和成品油经营企业合理调配资源,做好资源调运工作,确保资源及时到位。要加强全国各地区成品油资源的整体优化平衡,增加柴油市场资源投放,敞开供应,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

  五、保障供给重点,满足民生需求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保障重点需求的成品油供给,保证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经济正常运行。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必要时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民航、公交运输等社会公共服务用油的资源所需。

  六、强化现场管理,保证优质服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加油站和油库的现场管理,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及时疏导个别加油站的排队现象,优化车辆运行和加油秩序,维护好现场工作秩序,实现安全平稳运行。

  七、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囤油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部署、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物价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囤油、乘机抬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正面宣传,稳定市场预期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必要时向媒体通报成品油市场运行的具体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引导社会舆论,消除人为的恐慌情绪,稳定市场预期,保障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平稳健康发展。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要点提示】
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明知工业过氧化氢是一种工业原料而非食品类可添加原料,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却为了谋取利益,将死牛的牛肚、牛肠用工业过氧化氢浸泡、加工,冒充好牛的牛肚、牛肠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件索引】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张明学、王淑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张明学,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人王淑萍,女,1960年6月1日出生。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学与被告人王淑萍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明学、王淑萍在北安市北方商城经营16号熟食摊床,被告人张明学负责购买牛肠、牛肚在家中进行加工,被告人王淑萍负责在16号摊床出售。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明学购买了部分死牛的牛肚、牛肠,回家进行煮制后,用工业过氧化氢对死牛肚、牛肠进行浸泡,使死牛肚、牛肠颜色变白,然后运到北方商城16号熟食摊床进行销售,获取利益。2011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到其家中,将被告人张明学抓获,现场查获正在浸泡的死牛肚一付。
【审判】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学、王淑萍在经营食品过程中,明知工业过氧化氢是一种工业原料而非食品类可添加原料,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却为了谋取利益,将死牛的牛肚、牛肠用工业过氧化氢浸泡、加工,冒充好牛的牛肚、牛肠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相互配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明学系主犯,被告人王淑萍系从犯,被告人张明学、王淑萍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明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淑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评析】
1、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2)掺入的有毒、有害食品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本案中所用的“工业过氧化氢”、“工业酒精兑制的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的石灰水”等。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