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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1:41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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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招用季节工、临时性用工、劳务工、农民工(以下统称临时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招用临时工:
(一)持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简单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二)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并为招用的农村和外地临时工办理《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六条 成建制的农村和外地建筑施工队,凭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承包工程的文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办理用工手续。
成建制的劳务队,承包劳务项目,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市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外地劳动力进本市务工的,须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八条 用工单位或民办劳务中介机构印发招工或招聘简单以及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刊播招聘启事的,必须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章备案。
第九条 《淮南市务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报经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验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应当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补羊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因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发给临时工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自录用之日起1个月内为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金;临时工是城市户口的,必须同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三)对临时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厂规厂纪及安全教育;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管理费;
(五)负责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临时工的月工资待遇,参照同等条件下同工种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商定。
第十七条 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的,其有关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长短确定。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3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的,停工医疗期限为2个月;不满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为1个月。在停工医疗期间,用工单位发给临时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0%的生
活费,病愈或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使用时间长短一次性发给1-3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应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相当于临时工本人3-6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临时工的,除责令清退外,按每人3000-5000元处以罚款。招用未满18周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岗位的,除责令调换岗位外,按每人3000-5000元处以罚款。
(二)招用临时工(含农村、外地劳动力)不按本规定录用或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每人1000-2000元处以罚款。
(三)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除责令其停止从事劳务中介活动外,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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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利比里亚


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利比里亚政府已就“九七”后利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利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利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第CHN—EMB/D.NOTE/008/1997)

利比里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向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LNTG/MFA/855/2—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致意,并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利比里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利比里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于蒙罗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