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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9:28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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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度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


  第三条 凡制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章,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起草、组织协调和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下列规章:
  (一)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二)实施行政法规的办法或者细则;
  (三)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办法或者细则;
  (四)自治区行政管理需要的其他规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 制定规章,承办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政府法制局在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划和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督促政府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审查或者协助修改某些重要的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五)清理、编纂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部分规章的解释工作;
  (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八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必须结合自治区实际,切实可行,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 计划 立项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填写由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报政府法制局审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局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政府各部门填报的《法规规章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协调,提出法规、规章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立法项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建议,经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调整立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建议,经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预算专项立法经费,用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和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起草 送审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按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批准的立法项目,组成起草小组,组织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聘请专家,共同参加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或者涉及面较广的法规、规章草案,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情况提前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局、主管部门和专家共同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局规定的时间上报草案,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及时向政府法制局说明情况。
  凡上报送审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加盖部门印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调查研究,资料翔实;
  (二)普遍适用,相对稳定;
  (三)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四)结构严谨,文字精炼。


  第十八条 法规、规章草案应对立法宗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实施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应与现行有关的法规、规章相衔接。对应当废止的法规、规章,应在草案中写明。


  第十九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请相关部门会签。会签单位应当对草案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起草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
  会签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上报草案时说明。
  需要会签而未会签的法规、规章草案,政府法制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下列法规、规章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
  (一)调整面较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
  (二)涉及企业、农牧民负担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
  (三)相关部门对草案分歧意见较大,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法规、规章草案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三)起草部门所参考的有关材料。
  政府法制局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章 审查 协调 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法制局可以决定暂缓制定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未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的;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国家政策的;
  (三)内容不符合自治区实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即将对相关内容作出规范的;
  (五)未按本规定起草、送审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局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提出具体意见,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政府法制局。政府法制局也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协调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的,政府法制局应当拟定调研提纲,与起草部门确定调研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面大、专业性较强,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由政府法制局与起草部门确定参加论证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局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会签、调研、协调的基础上,政府法制局应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修改,经集体讨论后,撰写审查报告,连同草案一并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审核;经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签署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审议 通过 发布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法规、规章草案时,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通知的要求到会作起草情况的说明,政府法制局应当派人到会作审查、修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法规、规章草案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再坚持已被否定的或者其他有违政府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也可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两种发布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规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西藏日报》、《西藏政报》均应全文刊载、西藏人民广播电台、西藏电视台应当发布消息、政府法制局应印发单行本,供各工作部门、行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和存档备查之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在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政府法制局提出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政府法制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起草部门未按照要求起草、报送法规、规章草案或者送审后对审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政府法制局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修订和废止规章的权限和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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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14 号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 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第十二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七条 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海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
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
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
10年以下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
10年以下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
12年以下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
18年以下
28年以上
33年以上

五类船舶
20年以下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附录二:

河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
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
10年以下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
10年以下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
16年以下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
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
18年以下
18年以下
28年以上
33年以上
33年以上
39年以上

五类船舶
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
20年以下
20年以下
29年以上35年以上
35年以上
41年以上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3〕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会议议定事项及《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指导医院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附件1),并委托中国疾控中心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附件2)等技术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中下载),供医院在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组建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和省级临床检验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对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医院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控制工作。要组织本辖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院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要求,提高检验人员技术能力和水平。医院开展病毒核酸检测时,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重视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做好检验人员职业防护,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可靠。



附件:1.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docx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


     
    一、目的
    确保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过程标准化、规范化,降低人为不规范操作对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按照《关于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383号)和《关于做好医疗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检测试剂供给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29号)有关要求,使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备或商品化试剂盒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
    三、样本采集、运送和保存
    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样本(上呼吸道样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 下呼吸道样本包括痰液、气管吸取物、肺洗液、肺组织等)。可将鼻、咽拭子收集于同一采样管中,以便提高检出率。患者有下呼吸道样本时,应优先采集。
    根据试剂说明书对样本采集方法有关要求,制订样本采集标准操作程序(SOP),并组织样本采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样本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SOP进行。
    样本采集后,按照《人间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用密封容器立即送往实验室。若气温高时,需放入冰块降温。样本抵达实验室后,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样本可置于2~8℃暂时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样本则应置于≤-70℃状态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时,可于-20℃冰箱暂存。样本避免反复冻融。
    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及保存不当时,可因病毒RNA降解出现假阴性结果,也可因为样本“污染”出现假阳性结果。
    四、PCR检测
    (一)样本处理
    样本的核酸提取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按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要求,取适量待检样本、阳性及阴性对照进行核酸提取。样本应尽可能新鲜,提取过程应严防RNA酶污染及操作不当导致的RNA降解。提取过程如涉及离心步骤,应采用低温冷冻离心机;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加样、提取过程中,为防止RNA降解,可将试管架置于托盘内平铺的碎冰上。提取好的RNA应及时用于检测,否则应当-70℃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可于-20℃冰箱暂存。
    (二)试剂准备
    试剂准备应当在试剂准备区进行。根据所用的试剂盒,样本可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核酸、禽流感H7亚型或H7N9病毒核酸的检测。试剂的配制按所用商品化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除酶混合物外,其它试剂在使用前应当在室温充分复融,混匀并瞬时低速离心。反应液分装时尽量避免产生气泡,上机前注意检查各反应管是否盖紧,以免管内溶液泄露污染仪器。分装有扩增反应液的反应管应当扣盖或装入密实袋内再转移至样本处理区。
    (三)加样
    加样应当在样本处理区进行。加样时应当使样品完全落入反应液中,不应有样品粘附于管壁上,加样后应尽快盖紧管盖。
    按试剂、仪器说明书完成加样和PCR反应管准备。
    (四)PCR扩增检测
    PCR扩增检测在扩增区进行。待检PCR管转移至扩增区,按顺序置于PCR仪上,编辑样本信息,按试剂和仪器说明书设定循环参数。
    (五)结果分析
    根据所用试剂盒说明书设置基线值(baseline)。荧光阈值(threshold)设定以阈值线刚好超过阴性对照品扩增曲线(无规则的噪音线)的最高点为原则,且Ct值应大于所设置的扩增循环数(或显示为undet)。使用仪器配套软件自动分析结果。
    (六)质量控制
    检测过程对可能出现的假阳性和假阴性进行质量控制,除了检测商品试剂盒所提供阳性和阴性对照外,每次临床样本检测时,至少应当有1份弱阳性和3份阴性质控样本(多份阴性质控样本设置对实验室“污染”所致假阳性的监控更为有效),随机放在所检测标本的中间。弱阳性质控样本可为检测阳性的灭活稀释后保存的临床样本、灭活病毒或假病毒颗粒等,如所采用的商品化试剂盒有“内标”控制假阴性,或弱阳性质控样本来源困难,可暂不设弱阳性质控。阴性质控样本采用标本采集管内溶液即可。质控样本应与临床标本同等对待,参与样本核酸提取和扩增检测全过程。
    试剂盒中的阳性和阴性对照用于判断实验室的有效性,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七)实验结果的判定与解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对于出现弱阳性结果的样本应进行重复检测,并注意与可能的实验室轻度或样本交叉“污染”所致假阳性结果区别。
    五、检测结果报告
    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活动、样本采集和运输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从事人感染禽流感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检测过程中必须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眼罩、N95型口罩等)。样本核酸提取必须在Ⅱ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经过年检合格的二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通风。
    (二)注意仪器设备的日常和定期维护,加样器、扩增仪和温育设备应进行定期校准。试剂盒及一次性使用的无DNA酶和RNA酶PCR反应管、离心管、带滤芯吸头等应进行每批质检。
    (三)实验应严格分区操作;各区物品、工作服等均应当专区专用,不得交叉使用。实验后应及时清洁工作台,以防污染。
    (四)每批实验室后,可采取实验室通风、10%次氯酸钠溶液擦洗地台面、紫外照射等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扩增产物气溶胶污染。
    (五)使用中国疾控中心制备试剂开展检测工作时,可参考相应试剂盒说明书(见附件1、2)有关要求。
     
附件:1.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2.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英文名称:Diagnostic Kit for H7N9 subtype avian flu virus RNA(Fluorescence PCR)
    【包装规格】48人份/盒。
    【预期用途】
    本试剂用于对咽拭子样本中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进行定性检测,用于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的辅助诊断及流行病学监控。
    【检验原理】根据荧光PCR技术原理,针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设计特异性引物和Taqman探针,通过荧光PCR检测仪进行检测,从而实现对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的定性检测。试剂盒以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为正常人体细胞对照,对提取和检测过程进行监控。
    【主要组成成分】
     
    
名称 成分   规格 数量(管)
H7反应液   含内标RNP 、H7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N9反应液   含内标RNP 、N9亚型特异基因的引物探针混合液 1.0ml/管 1
DNA聚合酶   DNA聚合酶,不可用其他同类DNA聚合酶替代 60μl /管 1
逆转录酶   逆转录酶,不可用其他同类逆转录酶替代 60μl /管 1
阳性对照   RNP、H7、N9 RNA假病毒混合物 1.0ml/管 1
阴性对照   DEPC水 1.0ml/管 1
  本品各组成成分均不得与其他产品或不同批号产品中的相应组成成分进行互换。
   
    本品不包含,但对试验必须的设备和试剂:
    生物安全柜、台式离心机、旋涡震荡器、拭子、采样管、无菌病毒采样液、1.5 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专用PCR扩增管和核酸分离试剂盒(硅胶膜吸附法,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Cat:BJH10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20℃冷冻保存,有效期2个月,阳性对照反复冻融次数不得超过5次。
    【适用仪器】RG3000、LightCycler、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PCR检测仪。
    【样本要求】
    1. 样本类型:咽拭子。推荐使用金豪公司生产的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12人份/盒)。
    2. 拭子、采样管和保存液:
    2.1拭子选择:应使用头部为合成纤维(例如,聚酯纤维),杆部为铝或塑料的拭子。
    2.2采样管:外螺旋口、耐-70℃冻存,可容纳3 ml病毒采样液。
    2.3无菌病毒采样液:应含有蛋白质稳定剂,阻止细菌和真菌生产的抗生素,缓冲液,经无菌处理。
    3.样本采集、运输和保存:
    由于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为呼吸道传播病毒,有关生物安全应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进行管理。
    3.1采集:采集病人发病3日内的咽拭子标本,用于病原检测。用微生物采样及运送管内的采样棉签,适度用力拭抹咽后壁和两侧扁桃体部位,应避免触及舌部;迅速将棉签放入装有3ml保存液的15ml外螺旋盖采样管中,在靠近顶端处折断棉签杆,旋紧管盖并密封,以防干燥,外表贴上带有唯一识别号码的标签。4℃暂存并在48小时内送达实验室。
    3.2保存和运输:新鲜采集样本应在4℃条件下48小时运送到检测实验室。保存样本可在-20℃以下低温冷冻保藏,需长期保存的标本存于-70℃冰箱。冷冻样本应在冷冻条件下送至实验室。运输时在包装箱内填充吸水材料,运输过程中保持标本采集管直立状态,不能倾斜。
    样本送至实验室后,立即进行处理和分装,避免反复冻融。临床样本保存在4℃不能超过4天。
    4.咽拭子标本的处理
    咽拭子要在标本保存液中充分搅动(至少 40 下),以洗脱拭子上粘附的病毒及含有病毒的细胞等,用于病毒分离时,需要冻融一次(防止多次冻融),使细胞破裂,释放病毒颗粒。然后在4℃条件下,10000rpm离心20分钟,用上清接种细胞或直接提取RNA。如果发现有细菌污染,须用滤器过滤除菌。
    【检验方法】
    1. 核酸提取:
    取200μl咽拭子样本进行核酸提取。采用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酸分离试剂盒 (硅胶膜吸附法),该试剂盒可用于对呼吸道悬浮液样本中的病毒RNA提取,并按试剂盒说明书要求操作。
    本品的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均参与核酸提取。
    1.1. 准备及注意事项:
    1.1.1 分别在洗液A瓶和洗液B瓶中加入16ml和60ml无水乙醇,颠倒充分混匀,并在瓶身上加以标识。
    1.1.2  吸取所需的洗脱液,加至一无核酸酶的eppendorf管中,于70℃预热。
    1.1.3  冷冻样本应室温融化,轻微震荡混匀后使用。
    1.1.4  区分操作中的离心设置(rpm和g),本产品操作过程均为室温离心。
    1.1.5  助沉剂在低温保存时可能呈胶状,吹打混匀即可使用。
    1.2. 样本裂解及核酸吸附
    1.2.1  在1.5ml无核酸酶的离心管中加入10μl助沉剂和400μl裂解液,加入200μl待处理样本,剧烈震荡2分钟,室温静置10分钟。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助沉剂、裂解液以及无水乙醇体积。体积大于400μl样本应分多次进行处理。
    1.2.2  加入480μl无水乙醇,颠倒混匀,吸取600μl裂解混合物转移到核酸吸附柱中。
    注:如样本体积小于或大于200μl,需按比例改变乙醇用量。
    1.2.3  3500g离心2分钟,取下套管,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剩余裂解混合物转移至核酸吸附柱,重新离心一次,弃套管中的液体。
    1.2.4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6000g离心1分钟,倒掉套管中的液体。
    1.3. 核酸纯化
    1.3.1  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A,6000g离心1分钟,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个干净套管中。
    1.3.2  在核酸吸附柱中加入500μl洗液B,静置1分钟,6000g离心1分钟。
    1.3.3  倒掉套管中的液体,将核酸吸附柱重新装入套管。
    1.3.4  重复一次1.3.2步骤(本步骤不用静置1分钟)。
    1.3.5  将核酸吸附柱换一新套管,13000rpm离心3分钟。
    1.4. 核酸洗脱
    1.4.1  将核酸吸附柱装入一无核酸酶1.5ml离心管,小心在吸附膜中央加入50μl预热洗脱液,室温静置4分钟。
    1.4.2  10000 rpm离心2分钟,离心管中液体即待测样本RNA。
    2. PCR扩增:
    2.1 实验设计:
    2.1.1待检样本检测:每份样本分别使用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进行检测,综合2种反应液的检测结果对样本进行判定。
    2.1.2对照品检测:每次试验都应设置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2.2反应体系的配制:
    2.2.1准备工作:将2种反应液(H7和N9反应液)融化后振荡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2.2.2 2种反应体系(H7和N9)的配制:取2个1.5ml 无核酸酶离心管,计算待测样本数量(n),分别取20μl×(n+2)反应液(H7和N9)、0.5μl×(n+2)DNA聚合酶和0.5μl×(n+2)逆转录酶充分混匀,离心6000rpm 10秒。
    n + 2 = n份样本+1份阳性对照+1份阴性对照;
    2.3反应体系分管:
    每份待测样本设置2个PCR扩增管(H7和N9),分别将每种反应体系按20μl/管分装至对应的PCR扩增管中。
    2.4加样:
    每份待测样本RNA、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以5μl/管分别加入2个PCR扩增管中。
    2.5扩增检测:
    将加样后的PCR扩增管分别转移到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上进行扩增检测,不同仪器的设置如下:
    2.5.1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RG3000、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扩增程序:
    对于ABI Prism 7500、ABI Prism 7000型全自动荧光定量PCR检测仪,荧光信号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JOE/VIC,Quencher Dye1:NONE,Passive Reference:NONE。其他型号仪器可设置为FAM和HEX通道。荧光PCR扩增程序的设置见表1。反应总体积为25μl。
表1.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5℃  3分钟   否
  预扩增  95℃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5℃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2.5.2 全自动荧光定量PCR仪(Roche LightCycler系列)扩增程序:
    选择FAM、HEX通道收集荧光。荧光PCR扩增程序见表2。
表2.荧光PCR扩增程序
  步骤 反应温度   时间 是否采集荧光 循环数
逆转录及变性 50℃   30分钟   否   1
93℃   3分钟   否
  预扩增 93℃   15秒   否   5
50℃   30秒   否
72℃   1分钟   否
扩增及荧光收集 93℃   10秒   否   40
55℃   40秒   是
   
    3. 结果分析:
    3.1本品H7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N9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FAM,RNP荧光探针的报告荧光为HEX。所以应选择FAM通道和HEX通道分析试验结果。
    3.2 基线(Baseline)范围根据仪器要求设定,目的为校正背景荧光干扰,终止循环(End)一般设置为最强样本出现扩增信号的前3-4个循环。
    3.3 阈值线用于判断样本是否扩增,应调整使阈值线高于荧光背景和阴性对照的荧光信号,或点击分析(Analysis)自动获得。
    4. 质量控制:
    每次试验应设置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试验结果不成立。
    4.1阴性对照无Ct值或Ct值为0。
    4.2 阳性对照Ct值小于30.0。
    【参考值(参考范围)】
    Ct值≤37.0报告该反应阳性;
    无Ct值或Ct值为0报告该反应阴性;
    37.0<Ct值<40.0为灰区;
    内标RNP有效的范围为:0<Ct值<33.0;
    【检验结果的解释】
    1. 在内标RNP结果成立的条件下各种判读模式如下:
反应液 模式1 模式2 模式3 模式4
H7 - - + +
N9 - + - +
RNP + + + +
结果判断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阴性 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RNA阳性
  注:在内标RNP结果不成立的条件下视为检测异常,应重新采样检测。
    2. 结果在灰区的样本需重复试验:取200μl样本重新提取RNA(核酸分离试剂盒中裂解液、无水乙醇的用量加倍,其他组分的用量不变)并检测。复检结果Ct<40.0的样本为阳性,否则为阴性。
    3. 内标RNP检测靶物质为正常人上皮细胞中广泛存在的核糖核酸酶P(RNase P)的mRNA,用于对样本中RNA的提取和扩增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如果该份样本的RNP检测 Ct值≥33.0,可能为以下原因:
    3.1 未采集到足够的正常人上皮细胞,应重新采样。
    3.2核酸提取过程异常,导致RNA损失,应重新提取。
    3.3样本中存在RT-PCR抑制物质,可稀释后检测;
    【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中RNA浓度低于本产品的最低检出值(100copies/ml)时可能出现假阴性。
    2.目前研究显示,发病后两日内取样检测,病毒RNA检出率最高,随发病时间的延长,病毒被清除,病毒核酸的检出水平迅速下降。因此应在发病后尽早采样,必要时可采用多部位取样检测。临床评价应结合其他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判断。
    【产品性能指标】
    1.本品可最低检出100copies/ml稀释物。
    2.本品对季节性流感(H1N1以及H3N2)灭活病毒、B型流感灭活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病毒(H5N1)RNA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
    【注意事项】
    1.开始检测前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全文,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2.实验室配置和试验操作请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进行;整个检测过程应严格分区进行:PCR反应体系的配置区;标本处理、加样区;各区使用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工作服应独立专用。
    3.H7N9亚型禽流感为经呼吸道传播疾病,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本的采集、处理、运输和保存均存在一定生物危害。样本的采集、运输和保存应按照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标本的提取必须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负压生物安全柜中完成;试验中接触过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废弃物品(如吸头)、扩增完毕的离心管、标本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丢弃。
    4.不同批号的试剂请勿混用,请在有效期内使用试剂盒。
    5. 本产品仅用于体外诊断检测。
    【参考文献】
    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
    2.《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
    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北京金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7号1号楼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号码:010-67878866
    传真号码:010-67881632
    网    址:www.kinghawk828.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050017号
     
     
     
     
 

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PCR-荧光探针法)说明书
     
    【产品名称】通用名称: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英文名称:Detection Kit for Avian Influenza Virus Subtype H7N9 RNA (PCR-Fluorescence Probing)  
    【包装规格】大包装,48反应/盒
    【预期用途】
    流感病毒可分为甲(A)、乙(B)、丙(C)三型。其中,甲型流感依据流感病毒血凝素蛋白(HA)的不同可分为1-16种亚型,根据病毒神经氨酸酶蛋白(NA)的不同可分为1-9种亚型,HA不同亚型可以与NA的不同亚型相互组合形成不同的流感病毒。而禽类特别是水禽是所有这些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H7N9禽流感病毒是其中的一种。H7N9流感病毒既可以感染禽类,也可以感染人。人感染H7N9禽流感会出现严重肺炎,症状包括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
    本试剂盒适用于检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等样本中H7N9禽流感病毒RNA,可用于该病毒感染的实验室诊断和宿主动物的监控。检测结果仅供研究,不用于临床诊断。
    【检验原理】
    本试剂盒基于实时荧光PCR技术,分别选取H7N9禽流感病毒的HA基因和NA基因保守区作为扩增靶区域,设计特异性引物探针,通过一步法实时荧光PCR体系扩增对H7N9禽流感病毒进行定性检测。反应体系中除特异性引物和特异性荧光探针外,还配以对应的PCR反应Buffer、逆转录酶、Hot-Start Taq酶、核苷酸单体(dNTPs)、Mg2+等成分,可实现对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灵敏特异地检测。
    【主要组成成分】
组分名称 规格 数量
PCR检测试剂 AIV H7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N9 PCR反应液A 816µl/管 1
AIV H7N9 PCR反应液B 288µl/管 1
AIV H7N9内标溶液 240µl/管 1
质控品 阴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AIV H7N9阳性质控品 200µl/管 1
 
    【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保存于-20±5℃,反复冻融次数<5次,有效期9个月。
    【适用仪器】ABI 7500、ABI 7300、LightCycler480等荧光定量PCR仪。
    【样本要求】
    1 适用样本类型:呼吸道样本、血清、肺组织。
    2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送。
    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请遵循《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检验方法】
    1.核酸提取
    建议取200µl液态样本进行核酸提取;组织样本可以研磨液进行提取操作。可采用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请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也可选择其他合适的商业化产品。本试剂盒中的内标溶液参与提取过程,若提取试剂盒中未说明内标的使用方法可在每200µl样本中加入4µl内标溶液后进行核酸提取。
    本试剂盒中的阴性质控品参与提取,用于对环境进行监控;AIV H7N9阳性质控品不参与提取,用于PCR检测试剂的质控。
    2.PCR扩增(ABI 7500仪器操作为例,ABI 7300、LC480等仪器参照此操作及仪器操作手册)
    2.1分别配制AIV H7 RT-PCR反应体系和AIV N9 RT-PCR反应体系
    2.1.1 AIV H7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H7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H7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1.2 AIV N9 RT-PCR反应体系配制
    取适量PCR反应管(按AIV N9反应体系计算);每管加入AIV N9 PCR反应液A 17µl、AIV H7N9 PCR反应液B 3µl(也可按照单个反应的用量,计算PCR反应液A、B各自所需总量,两者混匀后分装20µl于单个PCR反应管中)。
    2.2 于上述PCR反应管中分别加入处理后的阴性质控品、AIV H7N9阳性质控品、待测标本核酸各5µl,8,000rpm离心数秒,放入PCR扩增仪。
    2.3探针检测模式设置为:Reporter Dye1:FAM,Quencher Dye:NONE,Reporter Dye2:Vic,Quencher Dye2:NONE, Passive Reference:NONE。反应条件设置为:50℃ 15min,1个循环;95℃ 15分钟,1个循环;94℃ 15秒→58℃ 45秒(收集荧光),45个循环。保存文件,运行。
    3.结果分析
    3.1 反应结束后保存检测数据文件。
    3.2 分析条件设置:根据分析后图像调节Baseline的start值、stop值以及Threshold的Value值(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Start值可以在3~15、End值可设在5~20,调整阴性对照的扩增曲线平直或低于阈值线),点击Analysis自动获得分析结果,在Report界面察看结果。
    【质量控制】
    阴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无对数增长期,VIC检测通路扩增曲线为明显对数增长期;
    阳性质控品:FAM检测通路扩增曲线有明显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扩增曲线 Ct值≤32;
    以上要求需在同一次实验中同时满足,否则,本次实验无效,需重新进行。
    【结果判定】
    1.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FAM检测通道均无扩增曲线或Ct值>40,且在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阴性;
    2.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及N9 RT-PCR反应体系扩增曲线在FAM,VIC检测通道均有对数增长期且FAM检测通道Ct值≤40;可判样品为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
    3.如果检测样品的AIV H7或N9 RT-PCR反应体系仅其中之一的扩增曲线满足判为阳性的要求,则需重复检测;若重复检测结果为H7及N9均阳性,则判H7N9禽流感病毒阳性;若重复检测结果仍为H7(或N9)阳性,则只能判禽流感病毒H7(或N9)亚型阳性,并建议以其他方法做进一步确认。
    【检测方法的局限性】
    1.样本检测结果与样本收集、处理、运送及保存质量有关。
    2.样本处理时没有控制好交叉污染,可能出现假阳性结果。
    3.病毒在流行过程中的基因突变则也可能导致假阴性结果。
    4.由于不同提取方法的原理不同,采用不同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样本处理时核酸提取效率存在一定差异,本试剂盒推荐使用本公司生产的核酸提取试剂盒(离心柱法),用户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选择确认。
    5.本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如需确诊病例请结合临床症状及其他检测手段.
    【产品性能指标】
    根据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本试剂盒的分析灵敏度为1.0×103copies/ml。与感染部位相同或感染症状相似的其他病原体(甲型流感病毒H3亚型、甲型流感病毒H1亚型、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禽流感H5亚型病毒、禽流感H9亚型病毒等)无交叉反应。
    【注意事项】
    1.实验室管理应严格按照PCR基因扩增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实验过程严格分区进行(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和产物分析区),所用消耗品应灭菌后一次性使用,实验操作的每个阶段使用专用的仪器和设备,各区各阶段用品不能交叉使用;
    2.为试剂和标本准备阶段提供生物安全柜,实验过程中穿工作服,带一次性手套,使用自卸管移液器;
    3.试剂使用前要完全解冻,8,000rpm离心数秒后使用;
    4.标本制备区所用过的吸头请打入盛有消毒剂的容器,并与废弃物一起灭菌后方可丢弃;
    5.实验完毕用10%次氯酸或75%酒精或紫外线灯处理工作台和移液器;
    6.本试剂盒内阳性质控品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物质,操作和处理均需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卫生部《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19号;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邮   编:510665          
    电   话:020-32290789、8008304008
    传   真:020-32068820   
    网   址:http://www.daangene.com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40999号
     
     
     
     
     
     
附件2

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基本要求
 


    为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供医院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一、样本采集
    (一)进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样本(以下简称“样本”)采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二)样本采集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加强防护,应当穿戴防护服、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用防护口罩、双层医用乳胶手套、帽子等个体防护装备。
    (三)用于样本采集的主容器必须采用优质塑料材质,且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无菌、耐冷冻的密闭容器。样本采集后,主容器盖必须盖严、拧紧,表面应当擦拭消毒。
    (四)对诊疗过程中采集的各种临床样本,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在进行动态风险沟通与评估基础上,采取样本登记造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以及必要的消毒处理等较严格的安全及安保管理措施。
    (五)样本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可靠的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损伤性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二、样本包装和运输
    (一)负责样本包装和运输的人员应当经过感染性物质包装、运输相关的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二)运输样本必须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病毒培养物按照A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其他感染性物质按照B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应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样本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要求采取加强防护。
    (四)操作人员应当规范包装检测样本:
    1.应当在实验室核心操作区内对装有样本的主容器外表面进行仔细检查并擦拭消毒,确保无泄漏、表面无残留物,并在外表面标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等信息。用足够的吸收材料包裹主容器,然后放入辅助容器,拧紧(A类)或封严(B类)辅助容器,必要时消毒辅助容器外表面。若多个主容器装入同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2.应在实验室清洁区采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容器固定在贴有统一标识的外包装箱内,冰排或制冷器件应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样本送检单、样本接收证明、准运证书、运送人员资质证明、发送和接收人员信息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放入防水的塑料袋中,置于外包装箱内上方。
    (五)样本运输前应当联系接收机构实验室,告知样本送检目的、样本种类、数量和预计送达的时间等。
    (六)负责运输样本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办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在每次运输结束后,运输单位须将运输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七)包装合格的样本(三层包装系统)可通过航空或陆路运输。陆路运输应专车运输,并由2名或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护送。运输途中样本主容器应始终保持直立,运输车辆内应携带具备清单及有效物品的应急处置箱(包),其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感染性材料溢洒处置器具、皮肤及创口处置器具、医疗废物收集器具以及“生物危险”、“禁止通过”等警示标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相关样本。
    三、样本接收和包装开启
    (一)负责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通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二)样本包装的开启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室进行。样本送检单、准运证书、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文件材料的核查、登记,以及相关风险沟通/评估和开具样本接收证明等工作应在实验室清洁区内进行。
    (三)包装开启过程中,操作者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要求适时加强防护。
    (四)实验室操作人员应规范接收检测样本、开启包装:
    1.操作人员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三层包装系统的第二层辅助容器,并仔细检查主容器表面有否破损、泄漏或残留物,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执行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同时登记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2.操作者应当在生物安全柜内消毒主容器表面,核对样本信息,进行下一步的实验室检测活动,或转移至指定的保存/保藏地点及位置。
    (五)包装开启和样本核查结束后,应当在实验室清洁区完成交接手续,开具样本接收证明,交还外包装和辅助容器等。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对所有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运输和接受样本的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四、样本分装和检测
    (一)负责样本分装、检测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应的实验操作能力,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资质。
    (二)实验室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的设备、设施必须运行良好,生物安全柜和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当年检合格。
    (三)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操作人员应当配戴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学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双层乳胶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1.疑似病例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分装、灭活和核酸提取。
    2.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3.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五)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时,应当有2名以上的操作人员共同进行。
    (六)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在产生地点进行消毒灭菌,然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五、样本保存和销毁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将阳性样本按照要求集中专库保存。
    (二)阳性样本、分离物的保存及销毁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