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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55:16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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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省劳动


安徽省纺织企业生产工人新岗位工资制暂行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省劳动局 省纺织工业厅



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纺织、丝绸企业一线生产工人中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和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纺织、丝绸企业生产工
人新岗位工资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纺织、丝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同意。
一、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全面整顿验收合格的大中型企业(企业类型暂按纺织部有关规定划分)。其定员定额基本上达到了纺织部《劳动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合乎国家规定,产、供、销正常;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具备了在一线生产工人中实行金额计
件浮动工资办法的条件;经济效益较好,完成上交国家税利,鼓励基金充足;企业名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健全。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亏损的企业,均暂缓实行新岗位工资制。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这些企业抓紧进行整顿,创造条件,条件具备时再实行。
二、新岗位工资制将棉、毛、麻、丝、针织、印染等行业中运转生产的各个工种,根据岗位责任、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统一划为一岗、二岗、三岗、四岗、五岗以及特岗(滚筒印花挡车工)。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的大中型企业,一至五岗和特岗的岗位工资标准,按省政府
皖政[1985]102号文件规定的二类产业高档工资标准的六级半、六级、五级半、五级、四级半及七级(特岗)的工资标准执行。鉴于纺织、丝绸各行业中一,二、三岗工作物等级不同,原则上分为三个标准,即标准之一:一岗为六点五级;标准之二:一岗为六点二五级,标准之三
:一岗为六级。二、三岗与一岗拉开合理的距离。各行业的四、五岗工作物等级相同。(见附表一)。
各岗位上的工种要严格按照纺织部颁发的《劳动规范》规定的岗位顺序执行。企业在《劳动规范》所列工种以外增设的新工种,属一、二、三岗工种的,报省纺织厅审批,四、五岗工种的报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增加企业总定员数。
三、进行岗位工资,应按照《劳动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从拿岗位工资的60%开始,以后逐年按10%均衡增加,第五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四、五岗工人,练熟期为六个月。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
从拿岗位工资的70%开始,以后逐年按15%均衡增加,第三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各岗位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企业等级制工人一级工工资标准执行。
四、经批准实行岗位工资的达到《劳动规范》要求的在岗一线生产工人,原在岗实际工作年限应抵作熟练期和过渡期,并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工作年限已满过渡期工人,原等级工资(指一九八五年工改套升的工资等级。对一九八五年工改中没有给予套升的一线岗位工人,按下列原则
处理,即:六级和六级以下升一级,六级半、七级升半级,七级半、八级不升级。)低于岗位工资的,按岗位标准工资执行;对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工资的工人,其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工资乘以岗龄系数后的部分不参加计件,实行差额补助。
五、实行岗位工资的一线生产工人,应推行计件工资制,以进一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计件超额工资部分应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和随经济效益增长预增加的工资中支付。
六、为适当照顾在岗工作多年的老工人,在实行金额岗位计件工资制的同时,用岗龄系数来调节新老工人在收入上的差别,即在按规定计算计件工资的基础上再乘上岗龄系数(实得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完成定额×岗龄系数)。岗龄系数从熟练期满转正后开始执行,在拿过渡工资期间
,其岗龄系数在一、二、三岗的,分别为0.60、0.70、0.80、0.90,在四、五岗的分别为0.70、0.85。过渡期满后,在岗工作时间不到十年的,其岗龄系数为1。第十一年--十五年的为1.035,十六年--二十年的为1.091,二十一年--二十五年的
为1.15,二十六年--三十年的为1.205,三十三年以上的为1.262(见附表二)。计件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个别企业,也可以在上述年组岗龄系数范围内,从第十一年开始按年增加岗龄系数,但岗龄系数最高不得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30%。岗龄按实际在岗年度计算,从每年
元月份算起。
七、关于下岗、离岗及工作调动等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
1.一线运转工人临时下岗[系指公假(参加全国会议和省召开的重要会议除外)、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工伤等]的,其工资处理,凡岗龄或岗龄加工龄不满十年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含过渡期工资,不含超过岗位工资的岗龄系数,下同)的50%,岗龄或岗龄加工
龄满十年以上的,按各岗位标准工资的60%为基数,加上按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加发本岗位标准工资的2%计发下岗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岗位标准工资的90%。其中病假工资以此为基数,再按省劳动局劳险宇[85]27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对正式离岗到非岗位工资制岗位工作的工人,其基本工资按下列原则处理:凡岗龄不满十五年,一律按五岗标准工资的60%-90%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按离岗前岗位标准工资的60%-95%计算离岗工资,岗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可按其在各岗次工作
年限乘各岗次标准工资之和除以全部在岗工作年限的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离岗工资,并按其100%确定离岗工资。
为了鼓励工人长期坚持在第一线生产,凡在岗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工人,退休时可按上述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百分之百离岗工资乘岗龄系数加差额补助后的工资计算退体待遇。
实行岗位工资的职工调出企业后的工资,参照正式离岗办法处理。对少数原计时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的职工,可按计时等级工资予以介绍调入单位,并注明原工种在岗年限,由调入单位按其工种重新评定其工资。
3.在不同顺序的岗位之间调动工作的,其工资处理,原则上应按新调入岗位的工资执行。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岗位标准工资实行差额补助的老工人,仍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对实行等级工资制调到岗位工资制工作的工人,应有三至六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内拿原等级工资。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凡工龄不满本岗序规定的熟练期与过渡期限的,按本人原工资就近靠入新工种岗位工资的过渡标准,并逐年过渡到本岗位标准工资;工龄已超过本岗位熟练
期与过渡期的,原则上应执行本岗位工资。对少数原等级工资高于新定岗位工资的工人,其差额部分也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八、各工种预备工的标准工资,按各自工种低一岗(五岗工种不再降低)的标准工资执行。实际顶岗生产后,其工资即可按照顶岗工种的岗位标准工资计发。
九、对在一线生产车间实行计时等级工资的生产工人(如:保全、保养、运转检修等)的工资和奖金,要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与其负责区域、班组的生产实绩挂钩浮动。上下浮动的比例,可以根据其本人负责的生产区域,班组责任大小、工作繁简、与一线生产关系的密切程度等因
素,由企业自定。
十、适当提高一线生产工人中、夜班律贴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39号文件规定精神,中班工作至22时以后每人补助0.40元,夜班补助1.00元。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十一、关于实行岗位工资人数与工资的核定问题:
1.鉴于我省纺织企业的实际用工水平,实行新五岗工资制的企业的全部职工人数和一线运转工人的人数,统按《劳动规范》三挡用工水平核定。
2.一至五岗工人每岗人数的核定,凡部颁标准对各岗人数有比例规定的、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核定。没有部颁规定的、可按现有实际全部职工人数和在名岗人数测算出各岗人数的比例,然后按《劳动规范》三挡用工水平的要求核定全厂职工人数,按上述比例算出各岗应核定的人数。
3.根据三挡用工水平核定的各岗人数,乘各岗标准工资,减去原各岗工人实行计时工资时的标准工资,就是该单位实行新五岗所增加的岗位工资。
实行新五岗的岗位标准工资和实行岗龄系数所增加的工资(含逐年增加数),以及各岗位因逐年过渡而相应增加的工资,允许进入成本。各企业应增工资总额,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核定。
十二、企业实行新岗位工资制,应先根据纺织部《劳动规范》以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测算,提出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企业主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企业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财政、劳动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各地、市纺织公司和劳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贯彻意见下达执行,报省纺织厅、省劳动局备案。已试行新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省企业工改领导小组皖企工改[85]第016号文件中,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改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省纺织工业厅和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表一 纺织、丝绸工业二类产业分行业的工种工资标准表
(五类工资区)
──────┬──────┬──┬──┬──┬──┬──┬────┬─────────
│ │ │ │ │ │ │特 岗│
岗序│ │ │ │ │ │ │(滚筒 │
分行 │ 行业 │一岗│二岗│三岗│四岗│五岗│印花档 │ 备 注
业工资 │ │ │ │ │ │ │车工) │
──────┼──────┼──┼──┼──┼──┼──┼────┼─────────
│棉纺织、棉印│ │ │ │ │ │ │
标准之一 │染、毛精纺、│88│82│76│70│65│ 94 │
│麻纺都、丝绸│ │ │ │ │ │ │
──────┼──────┼──┼──┼──┼──┼──┼────┼─────────
│ │ │ │ │ │ │ │色织行业的复杂
│色织、床单、│ │ │ │ │ │ │品种织布挡车工
│毛粗纺、长毛│ │ │ │ │ │ │可执行标准之一
标准之二 │绒、毛线、织│85│80│75│70│65│ │
│带、毛巾、帆│ │ │ │ │ │ │
│布等 │ │ │ │ │ │ │
──────┼──────┼──┼──┼──┼──┼──┼────┼─────────
│针织内衣、袜│ │ │ │ │ │ │
标准之三 │子、毛条、制│82│78│74│70│65│ │
│线、围巾等 │ │ │ │ │ │ │
──────┴──────┴──┴──┴──┴──┴──┴────┴─────────

表二 岗龄系数表
──────────┬───┬────┬───┬───┬───┬─────┬─────┬────┬─────┬─────┐
岗龄 │ │ │ │ │ │ │ │ │ │ │
岗龄 │ 1年│ 2年 │ 3年│ 4年│5- │11- │16- │21- │26- │31年 │
系数 │ │ │ │ │10年│15年 │20年 │25年 │30年 │ 以上 │
岗序 │ │ │ │ │ │ │ │ │ │ │
─────┬────┼───┼────┼───┼───┼───┼─────┼─────┼────┼─────┼─────┤
一、二、 │熟练期 │0.6│ 0.7│0.8│0.9│ 1 │1.035│1.091│1.15│1.205│1.262│
三、岗工人│一年 │ │ │ │ │ │ │ │ │ │ │
─────┼────┼───┼────┼───┼───┼───┼─────┼─────┼────┼─────┼─────┤
四、五 │熟练期 │0.7│0.85│ 1 │ 1 │ 1 │1.035│1.091│1.15│1.205│1.262│
岗工人 │半年 │ │ │ │ │ │ │ │ │ │ │
─────┴────┴───┴────┴───┴───┴───┴─────┴─────┴────┴─────┴─────┘





198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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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实际指导意义或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我省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的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科学技术
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采取分级奖励。本条例只奖励全省同行技术水平最高,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
属地市级的优秀科技进步项目,奖励的办法及奖金来源,可参照本条例,由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决定。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范围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省内首创的;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的;
3.经生产实践或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很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新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实际应用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对提高现代科学管理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的评定,必须根据各成果的特点、技术难度、科学技术水平、对生产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推广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综合进行评定。
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主要依据其科学水平、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进行评审。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鼓励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按获奖等级分为:一等三千元;二等一千五百元;三等八百元。
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我省“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经省评委推荐报省政府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可高于一等奖奖金。
奖金来源,按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的奖金不应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一项成果,不得重复奖励。凡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改进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科技成果不应再申请省科技进步奖。已获过奖励的项目,如又经上一级评定获奖,证书照发,奖金只发增加的部分,余下的金额留给原授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和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等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业务主管厅、局为组长挂靠单位。
组长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行业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认真的复审和评议。
经复审符合省奖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的等级,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经评委会审核评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渠道:
1.请奖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省属单位的项目直接报送省主管厅、局初审,地市以下项目由地、市科委负责组织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地、市科委和省业务主管厅局按行业性质分别上报省评委会有关专业评审小组。科技管理、科技情报、标准计
量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分别报省科委、省情报所、省标准计量局和省高教厅综合评审组。
请奖项目如系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上报。如属重大攻关项目,其中某个单项系某单位独立完成又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上报渠道均按上面所述。
2.国务院所属驻闽单位完成的项目,除直接为本省服务的项目可向省请奖外,原则上应向国务院所属主管部门请奖。
3.非在职人员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所在地的县(含省辖市的区),按行业归口逐级评审上报。
(二)凡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向申报部门(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科委)交纳初审费用。单位申报交二十元,个人申报交二元。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厅、局或地、市科委负责通知该项目的基层单位或个人向省有关专业评审组交纳复审费。单位申请交四十元,个人申请交四元。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除必须填报《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统一格式另附)外,还需报齐《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任务委托书)、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或同行专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及应用情况、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等各一式二份。科技新产
品、新仪器设备还须附实物照片。
(四)填报《申报书》时,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只能报五个单位,对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最多也只能报五个人员。填报时,均应按贡献大小,排列好名次。

(五)凡申报一等奖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现行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进步奖励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奖励,退回奖状、奖金外,并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年十月公布的《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12月1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地矿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1995年6月14日,地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与其工作比例尺相同的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申请登记。比例尺分别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
第三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按照经纬度划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申请登记,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1∶5万地形图上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第四条 基础地质工作的各种比例尺图幅划分和编号,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B13989—92)规定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幅和编号相同。
(一)1∶100万的图幅范围是经差6°、纬差4°。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1∶100万图幅编号采用国际1∶100万地图编号标准。每纬差4°为一行,分别为A、B、C、……N;每经差6°为一列,分别为43、44、45、……53。由经线和纬线所围成的范围(见附图一)为一幅1∶100万图幅,它们的编号由该图所在的行号与列号组合而成,如北京所在的1∶100万图幅编号为J50。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比例尺的图幅均以1∶100万图幅为基础,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图幅。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行2列,共4幅1∶50万图幅,每幅1∶50万图幅的范围为经差3°、纬差2°,比例尺代码为B。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4行4列,共16幅1∶25万图幅,每幅1∶2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30′、纬差1°,比例尺代码为C。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12行12列,共144个1∶10万图幅,每幅1∶10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30′、纬差20′,比例尺代码为D。
每幅1∶100万图幅划分为24行24列,共576幅1∶5万图幅,每幅1∶5万图幅的范围是经差15′、纬差10′,比例尺代码为E。
(三)1∶50万~1∶5万图幅编号均以1∶100万图幅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见附图二),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100万图幅的图号、比例尺代码和各图幅的行列号共十位码组成。
× ×× × ××× ×××
-------- ------ ------ ------ ------
| | | | |图幅列号
1∶100万图幅| | | | |(数字码)
行 | | | | |
号(字符码) | | | | --------------
------------------ | | |
| | |图幅行号(数字码)
| | ------------------------
1∶100万图幅列号| |
(数字码) | | 比例尺代码
------------------------ ------------------------
如:某幅1∶50万图幅编号为J50B001001;
如:某幅1∶25万图幅编号为J50C001002;
如:某幅1∶10万图幅编号为J50D001005;
如:某幅1∶5万图幅编号为J50E001010。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的划分,均以1∶5万图幅为基础,按经差1′、纬差1′划分成基本单位区块;以基本单位区块为基础,按经差30″、纬差30″划分成A、B、C、D四个四分之一区块;以四分之一区块为基础,按经差15″、纬差15″划分成1、2、3、4四个小区块(见附图三)。其编号均由其所在1∶5万图幅的编号、各区块行列号和四分之一区块号、小区块号共十六位码组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的后两位数字码为0)。
×××××××××× ×× ×× × ×
------------------------ ------ ------ ------ ------
1∶5万图幅编号| | | | | 小区块号(数字码)
-------------------- | | | ------------------------
| | | 四分之一区块号(字符码)
| | --------------------------------------
基本单位区块行号(数字码) | |
------------------------------------------ |
| 基本单位区块列号(数字码)
------------------------------------------------
如:某基本单位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00;
某四分之一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0;
某小区块编号为J50E0010100507D4。
第六条 跨越国界和其他管辖海域界的图幅和区块,授予的勘查许可证有效范围仅限于境内和其他管辖的海域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勘查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