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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26:44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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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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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 邮电部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但如果文件中大部分内容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可向同级价格部门申明理由,对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电信新业务是指以前没有的、新开办的电信业务。已有的电信业务因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方式或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的,按电信新业务对待。
六、电信企业在制定电信新业务资费时,必须抄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联通公司抄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邮电部财务司),电信企业自行制定的全国性电信新业务资费执行期满10个月时,必须将执行情况和用户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以便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在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价格。地方性电信新业务资费转正期限照此办理。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一年逾期不报的,视同价格违纪行为。
七、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期满,由国家制定正式价格后,允许电信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对用户实行优惠。电信企业在定价试行期或对用户实行优惠时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价格部门应予以干预。
八、过去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我部《关于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建办保函[2010]820号)的部署,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认真组织开展了检查工作,并上报了检查情况。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没有上报检查情况。我部对上海、重庆、福建、四川等省市进行了抽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监管,保障性住房管理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建管并重,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加强了管理工作,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各地普遍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浙江、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等省市,以及宁波、郑州、广州、深圳、海口、昆明、黄石等城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山西、吉林、河南、湖北、海南等地出台了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

  二是管理服务逐步到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部分市县组建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设立了办事窗口,充实了工作人员,逐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城市在市、区两级分别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街道设立了住房保障或社会保障科,建立了受理服务窗口。河北省各地级城市成立了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开展了住房保障进社区上门服务,并为保障家庭提供户籍迁移等服务事项。

  三是实施程序逐渐规范。多数地区建立了房管等多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的协作机制,实行了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的审核公示程序,严把准入审核关。上海市成立了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重庆市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多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北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暗补”变“明补”,明确市场租金标准,同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计发租赁补贴,有利于促进住房保障的合理退出。

  四是动态管理不断强化。各地按要求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完善了保障性住房档案的归集、整理、保管、利用制度。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等省市建立了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网上办公。河北等省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吉林、江苏等省出台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相关规定,加强基础档案管理。

  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的新形势,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有的地方没有按要求组织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二是审核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收入(财产)核查的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核查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审核难度较大。三是动态监管不到位。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四是机构队伍不健全。部分市县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人员多为兼职,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全面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要学习借鉴深圳、厦门的经验做法,加快住房保障立法进程,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作,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审核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住房保障工作局面。

  三是强化动态监管。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规使用行为;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审和不定期抽查,根据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调整实施住房保障。

  四是健全档案管理。2011年,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健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形成建设项目、房屋使用、保障对象等档案体系,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五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实施机构,明确工作职能,充实管理人员。要通过集中培训、行风建设、学习交流等各种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干部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