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9:09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人[20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监察局、各直
属单位:

10月1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江西省南昌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舞弊现象
曝光后,国务院领导就此事件作了重要批示。局党组非常重视,多次开会研究,我局已派
人参加人事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赶赴江西进行调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执业药
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
想为指导,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从改革、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药品监督
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为了维护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针对江西省执业药师资
格考试舞弊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这起事件的严重性。
要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要
增强责任感,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做到
恪尽职守,守土有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今年的工作任务,按照我局的职能,
对执业药师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就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1年底以前报送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坚持不改的,予以严
肃处理,以维护执法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

四、要认真按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加强执业药师专家队伍建设,增强保密观念。加强试题库建设,严把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关。
加强执业药师考前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查及考前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执业药师
考前培训乱办班、乱出辅导材料、乱收费的混乱现象,严格规范考前培训、辅导材料的编
写和使用,对于问题严重的考前培训机构取消其考前培训资格。进一步规范考前培训工作,
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五、要认真按照《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注册管理工作,
严格注册工作程序,加大注册前资格审查及注册准入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对执业药师的执
业行为进行检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决不能让不符合执业药师条件的人员进入执业药
师队伍。

六、要认真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已批准的执业药
师培训中心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充分发挥执业药
师培训中心的作用。加强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的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申报执业药师培训中
心的部门,须于200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及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
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增强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观念,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
执业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会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核准该公司章程。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500万元,各占25%。
三、同意姜继增暂时兼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公司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另行推荐董事长人选并报我会核准。同意龙小波任总经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今后,上述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聘用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



1999年4月7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2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九月十日



桂林市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正确行使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的安置侧重在城市管理、交通安全维护、治安协管、食品卫生监督、社区服务等社会急需要的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由使用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监督其工作效果、建立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使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使用单位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招聘协管员时,应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书写及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三)持有桂林市城镇常住户口;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聘用岗位的管理工作;

(五)使用单位因工作性质而制定的专业录用条件;

(六)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 应聘上岗的协管员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管理。

第七条 协管员在岗位工作时应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品行端正。

条八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协管员工作时,不得单独执法,无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时,不得行使罚款、扣物和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范围,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给上岗人员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及工作服或标志。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实行临时聘用合同制。使用单位对上岗协管员完成任务好、表现优秀的,应予以表彰;不能胜任工作、无法完成任务或违纪的,应予以辞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上岗协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