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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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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0·7%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
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3·4%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
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
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ǖ阕矢瘛?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试行。



200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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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各假肢工厂,青岛假肢橡胶配件厂,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现将《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制定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见附件一)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见附件二)印发各地,请组织贯彻执行。贯彻情况及今后规划,请及时报部。

附: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于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四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的干部,假肢厂的管理干部和技术、医务人员,肌电假手研制组的科技人员,《医学百科全书》假肢条目的编写人员,还有财政部、卫生部、轻工业部的干部,共八十三人。
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假肢生产的意义和三年调整时期的任务
三十年来,我国假肢生产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建国头十年的分批建厂,形成全国假肢工业的合理布局;第二,一九五九年后的六、七年,进行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成立研究所和专业厂,进行国际交往和经援,假肢生产技术得到发展和提高;第三,在林彪、“四人帮”作乱的十年
,出现了假肢生产的停顿和倒退;第四,粉碎“四人帮”后,假肢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三十年来,全国假肢厂为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工伤致残者和部分社会肢体残缺病人生产、安装了各类假肢产品或残废车,为他们自理生活和代偿功能、矫治疾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于鼓舞士气、巩
固国防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假肢工业,本来基础就较差;在近十多年内,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很快,我们则因林彪、“四人帮”破坏而中断了原定的发展规划,差距越拉越大。当前,假肢厂“小而全”的小生产经营方式比较普遍,劳动生产率低,零部件规格杂,品种少,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生产周
期长。据典型调查,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总之,假肢工业的现状同全国大干四化的形势很不适应,应当调整改组,急起直追,迅速改变落后面貌。
会上确定三年调整时期假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完成假肢工业的改组。第二,按照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方针,规划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提高假肢技术水平。第三,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改革假肢厂的经
济管理体制。以上三点,是多快好省发展假肢生产、实现假肢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它标志着我国假肢工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和改组假肢工业
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生产,是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假肢生产虽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但在其个性中也寓有共性。就产品整体看,必须达到因人因残因病制宜的要求;从零部件看,则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做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行专业化生产。目前,安
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条件已经具备: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经过近十多年的生产实践,可供专业化生产的标准件又有增多。随着假肢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换代产品的陆续出现,今后标准化、专业化的水平还要提高。各假肢厂
都应贯彻执行《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改组目前技术落后、经营分散的“小而全”的全能假肢厂,形成部分厂承制标准件、大部分厂转为以组装产品为主的全国假肢工业体系。
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假肢工业,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可使今后的假肢生产达到高产、优质、多品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对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质量。这一转折,对提高全国假肢生产技术水平将起重要作用;但在一个厂内,由于现有生产项目有增有减,也会出现某些
暂时困难。各假肢厂都应树立全局观点,主动调整厂内的劳动组织,把人力充实到测量设计、装配、试样、产品检验、功能训练和科研等方面去,为实现全国假肢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假肢学是生物医学工程学的一部分。现代假肢技术,同医学、仿生学、电子技术、自动控制、高分子化学、生物力学等多学科有密切联系;现代化假肢产品的研制成功,对四化建设也有促进作用。要贯彻《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不断提高我国的假肢技术水平。
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科学研究外,在科研成果的应用上,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研制现代化产品,这是代表一个国家假肢技术水平的问题,应予重视。上海市四个单位联合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起步良好,展示了假肢生产现代化的方向。第二,试制普及
型产品,这是对广大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态度问题。目前还有这么多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假肢厂都应下大力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产品,减价普及安装,扩大服务范围。第三,改进现产品,这是关系假肢生产不断前进的问题。有条件的假肢厂,都应在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基础上,运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来改进现产品。
假肢科研项目多、任务重,而假肢厂的技术力量有限,亟需很好组织协作。上海市在联合研制肌电假手上做出了榜样,各假肢厂都宜根据需要与可能,加强同当地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的协作,开展假肢科学研究。
四、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体制
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产品的生产单位,既要制造又要自行销售假肢产品,兼有工业、商业两个职能。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会议讨论了《改革假肢厂经济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将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发文件。
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总的是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的精神进行。假肢厂是制作、销售假肢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但由于假肢厂要因人而异地制作产品,为残废者服务,利润水平低。在实行经济管理时,要根据以上特点,加以区别
对待和给以必要的照顾。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当,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改革,实现按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假肢生产、科研不断发展
这次会议讨论、确定的问题,事关我国假肢工业发展方向和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也是对三十年来假肢生产经营旧习惯的一次重大改革。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假肢厂的领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第一,假肢厂除了生产假肢产品外,还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
还要下乡装配假肢,普及型产品还要减价出售。以上三类支出,不宜计入生产成本,应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内解决。第二,假肢厂的人员配备要注意质量。今后招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第三,普及型产品的减价出售,由各省、市、自治区选择在一个县试点,经过总结,逐步推广。在有
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假肢装配站。
各假肢厂要建立集体领导。一、二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好假肢生产和科研。要制定和健全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有条件的厂,要定期组织人力下乡装配、修理假肢,服务上门,方便农民群众。与有关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的假肢厂,要主动配合协作单位做好工作,
保证科研和新产品研制的顺利进行。
提倡区域互助协作。在原大区内的各假肢厂,要加强互助合作,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援,全面提高假肢生产水平。陕西厂帮助甘肃、宁夏建厂,四川厂帮助西藏建厂。上海、北京两厂要在现代化生产上下些力量。
民政部要加强对假肢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全国假肢工作者,为完成假肢工业改组,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理假肢工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件:
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
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

附件1: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1979年9月6日)
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我国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实行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生
产,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改组假肢工业,是实现我国假肢工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当前,应当重新实施中断十多年的发展假肢生
产计划,全面安排假肢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把我国假肢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确定假肢标准件的种类和生产分工
(一)上肢假肢部分:第一,手壳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腕关节、手套、 前臂肘铰链、上臂肘铰链),由辽宁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二、 骨架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手套、肘铰链),由上海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塑料臂筒(包括前臂臂筒、上臂臂筒),由
辽宁、上海、北京、陕西四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二)下肢假肢部分:第一,木芯胶脚,由青岛、山东两厂合制,山东厂组装成部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铝踝,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也可按照有关厂的订贷要求,将铝踝、胶脚组装成部件供应。第三,小腿膝铰链(用于铝腿、 木腿和皮腿)和皮大腿膝铰链,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5谒模笸认ス亟?包括铝膝和铝、塑料组合膝),由山东、湖北两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第五,髋关节、 膝关节离断残端承重架、悉姆氏承重架,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六,假腿尼龙滑车和吊带螺丝,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三)矫形辅助器部分:第一,脊柱矫形辅助器(包括铝合金条、胸铰链、 背铰链、胸骨垫板、耻骨垫板),由陕西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四川厂加工铝合金条,也同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下肢 矫形辅助器,由山东厂生产, 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尼龙平足垫,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 (四)假肢橡胶配件,继续由青岛厂按现有品种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以上各种假肢现产品的零部件,均为部定标准件,由上述各厂按规定的标准分工生产,供应全国各厂装配;凡由两个以上厂生产的标准件,所需各厂可择优选购。没有分工承制标准件的各厂,均不生产同类零部件;假使有的厂制作的零部件,达到标准件的质量又成本较低,经部主管假
肢工作的单位(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二、推荐产品及零部件
(一)推广产品: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是小腿假肢的换代产品,已由北京厂研制成功,并经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试制、试用,证明效果良好,由全国各厂安排生产。第二,充气颈托,由上海厂配套生产(其中充气胶袋,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二)试用产品和零部件:第一,塑料大、小腿,基本可用,但还需经一个时期的实际检验才能定型。由北京、辽宁、湖北三厂继续试产、试用,研究改进;其他厂也可分别向上述三厂订货试用。第二,尼龙踝,由湖北、北京、辽宁三厂生产,除在本厂装配外,也可供应所需厂配用。第
三,铝腿筒(包括大、小腿腿筒),由陕西、上海、四川三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四,塑料芯胶脚,由湖北厂继续试制,改进质量,在本厂和部分厂试用。第五,补高球鞋,由青岛厂试产,按各厂需要供应;补高布鞋,由各厂自制。
(三)经统一设计后再予安排生产的产品和部件:第一,残废三轮车,由天津、河北两厂牵头,天津、河北、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江苏、河南、广东、浙江、吉林、江西、安徽十三厂联合设计,提出几个不同型号的设计方案,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第二,全胶脚,经
山东、四川、青岛三厂设计,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四)假肢专用工具和设备:第一,病理鞋木楦,由江苏厂设计和联系加工,供应全国各厂。第二,膑韧带承重小腿装配调整定位器,由四川厂试产,供应全国各厂试用。
(五)其他产品:湖北、四川两厂制作的可调胃托,北京厂的假手指,天津厂的假眼,以及其他厂制作的肾托、颈托、疝气带、腰围、假耳、木拐仗等,不作统一安排,仍由有关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三、做好专业化生产的各项准备
(一)编制技术文件。部定标准件,由分工承制厂拟定下列技术文件:第一,产品设计技术任务书;第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第三,技术图纸,包括零件加工图,部件装配图和产品总装图;第四,装配工艺,包括产品、部件的装配工艺和零件的加工
工艺;第五,检验方法,包括产品及零部件技术质量检验的方法等;第六,易损零件表;第七,产品使用功能训练要求。上述技术文件,须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印发各厂执行。部定标准件将随着假肢技术的发展,今后每隔三、五年复审一次,对现行标准分别予以
确认、修订或废止。
(二)统一标准规格。要求:第一,牵引机械假手,辽宁、上海两厂的两个系列,要各自提供大、中、小三个号;第二,塑料臂筒和手头结合处,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第三,铝踝,上缘适当加高,并增加一个小号;第四,脊柱矫形辅助器铝合金条,增加一个小号;第五,
尼龙平足垫,增加系列号;第六,假腿膝铰链、铝腿筒口形、尼龙踝、塑料芯胶脚,均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标准件承制厂应按上述要求,于明年二月底前做好生产准备,并于今年十一月份报送标准件样品和成本、计划售价的资料。
(三)开办训练班。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工艺训练班,由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负责,今年十一月份在北京举办;第二,下肢假肢训练班,由山东、北京两厂负责,明年一月份在济南举办;第三,上肢假肢训练班,由辽宁、上海两厂负责,明年第一季度在沈阳举办;第四,矫形辅助器
训练班,由上海、北京、陕西三厂负责,明年第二季度在上海举办;第五,病理鞋训练班,由江苏厂负责,明年下半年在南京举办。上述训练班,由分工各厂编制教学计划、专门小组编写教材,按照理论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经过考试发给结业证书。每厂选派一至二名有假肢生产实际
经验的工人,参加每个训练班学习。训练班经费,包括教员旅差费、补贴费、教材印刷费和训练班办公费、实验费,由有关厂编制预算,报部主管单位审核拨款。
(四)搞好产供销。第一,标准件承制厂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按低利率的要求提出标准件的价格,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执行。第二,明年三、四月份召开定货会议,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第三,标准件承制厂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
货任务,全力为各厂的装配提供方便;不合格的标准件不能出厂,并要保退保换。第四,制作标准件所需的原材料,一般都应列入当地的物资供应计划。第五,从明年第三季度开始,全国各厂均用部定标准件装配假肢产品。
四、努力提高假肢生产水平
(一)充实假肢生产主要环节的人力。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的产品,需要因人因残因病制宜。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以后,大部分厂减轻了制作标准零部件的任务,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厂内人力,充实到生产假肢的重要环节上去。如测量和因人设计产品,装
配,试样、修改,产品检验,使用者的功能训练,重点走访、总结经验,以及科学研究。各厂要努力缩短生产周期,一般产品要争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交货。
(二)做好非标准化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这次安排专业生产的标准件,只是假肢现产品零部件中的一部分。有些非标准化的产品和零部件,如膑韧带承重小腿,掌骨截肢假手,足部截肢假腿,病理鞋,大腿接受腔,以及特殊要求的矫形辅助器,等等,还需各厂自制。
(三)试制普及型产品。据典型调查,目前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厂都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假肢产品,以适应他们的经济负担能力,特别是使农业战线的残缺者能够安装假肢。各厂试制的普及型产品,应报部(标明产品结构性能、? 杀竞图苹奂?备案,部主管单位将择优推广。有条件的厂应开展下乡装配、修理假肢的业务,减轻农村肢体残缺病人的旅费负担;下乡的工时损失补助费和旅差费,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普及型产品还可减价出售,政策性亏损部分,由社会救济福利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假肢装配
站。各省、 市、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县作减价出售的试点,以取得经验, 逐步推开。
(四)有步骤地开展康复工作。假肢学、矫形器学是康复医学的一部分。假肢生产与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因人而异的设计和功能训练,都要在医学的指导下进行。各厂应加强假肢医务工作,有条件的厂可以开设门诊,也可与医院骨科合开门诊。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四川、湖
北、陕西等厂,要开展康复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开。

附件2: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1979年9月6日)
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是全面提高我国假肢技术水平、加速实现假肢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现提出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的近期规划:
一、任务和要求
根据提高与普及相结全的方针,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研究外,近期要从研制现代化产品、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三个方面开展假肢应用上的科学研究。假肢科学研究的项目分为两类:部定项目,由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进行;厂定项目,由假肢厂
确定,报部备案。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要两条腿走路,发挥各假肢厂和北京假肢科研所两个积极性。北京假肢科研所在筹建期间,只能承担安排全国假肢科研计划、搜集国外假肢先进技术情报和总结交流假肢生产经验等工作;假肢新产品的研制,主要依靠有关假肢厂和协
作单位进行。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北京假肢科研所、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的合用,对分工的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二、部定科研项目
(一)生物电假手,分两个点进行研制:
上海点,由上海假肢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学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组成研制小组,负责三个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的研制工作。第一,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争取一九八一年内进行试制、试用。第二,对单自由度的肌电假手,挑选双前臂截肢者试用,检验
功能;同时对已安装者的试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改进,提高稳定性。第三,上海假肢厂要积极做好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的生产准备,在一九八○年下半年进行小批量试产,扩大试用范围,争取一九八一年小批量投产。
北京点,由北京假肢科研所、北京假肢厂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组成研制小组,研制电子计算机控制的多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
(二)骨骼式大腿假肢,由部组织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六个假肢厂联合研制,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仿、制组装、试用。将仿制西德的Ⅰ型、Ⅱ型、Ⅲ型骨骼式大腿组装,由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陕西、辽宁八厂组织试用、检验。所需零部件,分别由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四川等厂提供;接受腔,由试用厂自制。各试用厂要与使用者保持联系,掌握试
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总结、设计。一九八○年第四季度召开鉴定、设计专业会议,综合研究上述八厂的试用总结报告,参照西德七种结构的膝关节,进行科学分析,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骨骼式大腿,并安排试制。北京假肢厂联系有关科研单位继续研制泡沫塑料腿筒和聚氨酯假脚。
第三步,扩大试用到批量投产。将自行设计、试制的骨骼式大腿发全国各假肢厂试用,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检验定型。
(三)饼式电动机残废车。由浙江假肢厂和上海轻工研究所、上海电机研究所等单位继续研制;设计适合不同类型残废人使用的三轮车。
(四)工具手。由辽宁假肢厂负责试制适合上肢截肢者劳动和生活服务的各种工具手。其他假肢厂可按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制作工具手的具体要求或制作样品,送辽宁厂统一考虑研制。辽宁厂试制的工具手头,分批送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 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投产。
(五)假肢装配专用设备。由江苏假肢厂和当地有关单位协作设计、试制。第一步,设计、制作科学装配下肢假肢的对线定位专用设备;第二步,研制假肢功能测试的专用仪器。研制假肢装配的专用设备、仪器,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安排生产。
三、厂定科研项目
有条件进行科研的各假肢厂,都应侧重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各厂自定的假肢科研计划,应于十一月底前报部主管单位备案。
(一)试制普及型假肢产品。我国非因战、非因工致残、致病的人数众多;他们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产品。因此,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普及型假肢产品,已成当务之急。各假肢厂都应组织一定力量试制这类产品。
试制普及型产品的方向:第一,产品结构在保证功能的要求下加以简化;第二,采用低成本的零部件装配产品。各厂试制成功的普及型产品,将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二)改进现产品。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是建国十七年来假肢生产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假肢生产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假肢厂都应注意引用,以提高假肢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改进的方向:第一,下肢假肢增加机械结构,以提高功能;第二,改进牵引机械假手,提高功能;第三,按照医疗处方制作矫形辅助器,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各假肢厂改进的现产品,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四、组织和物质保证
(一)成立科研班子。大部分假肢厂都应抽调一定的人力,组成老中青相结合的科研室或科研组。
(二)单列科研经费。部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有关假肢厂编造预算,报部主管单位核拨。各假肢厂科研单位的职工工资和厂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福利费内支付,不列入厂的生产成本。
(三)明确技术职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假肢厂技术人员的职称。
(四)学术讨论和奖励。在条件成熟时,召开假肢科学技术讨论会。对假肢科研的重大成果,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1979年10月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是禽肉生产发展最快的国家,已基本形成了规模化和适度规模化的专业生产体系,出现了联合体生产、龙头加农户式生产和千家万户的分散饲养三种生产组织形式。肉鸡产品不仅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正在积极扩大出口创汇。肉鸡养殖业的迅猛发展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
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日益严重的肉鸡冻品走私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我国肉鸡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走私肉鸡冻品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打击走私肉鸡冻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走私贩私活动对我国内鸡养殖业发展的严重危害,不仅要重视打击走私重要生产资料和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也要重视打击走私肉鸡冻品等一般商品的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制订有力措施,作出具体部署,尽职尽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切实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进口肉鸡冻品的流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分析研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对冻库经营者的规范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冻库冷藏物品登记查验制度。凡是租用冻库储藏进口肉鸡冻品的,必须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凡是为走私和无合法进口证明的肉鸡冻品提供冻库条件的,一经查获,必须依法处罚。二是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经营走私进
口的肉鸡冻品和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国家的肉鸡冻品,以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鸡冻品的,一经查获,要从严处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三是经营者要在进口肉鸡冻品上设置明显标识,以便于监督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和协调,强化对进口肉鸡冻品的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海关、公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市场大检查,一是在肉鸡冻品走私贩私严重地区,近期要进行一次市场集中整顿治理工作。二是在进口肉
鸡冻品的大型批发市场、集散地和冻库集中地区,要建立市场联合执法专门机构和检测机构,加强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三是对走私肉鸡冻品交易严重的市场、经营者,经查处教育仍不悔改者,要下决心关掉一批、取缔一批。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海关打击利用货运
渠道走私肉鸡冻品的行为,以及加强肉鸡冻品进口的后续稽查和审查工作;要积极配合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口肉鸡冻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要积极配合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清理整顿肉鸡冻品进出口企业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20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