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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2:07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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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参加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工会;在原单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以及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一个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主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有效处理决定。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处理。职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给予支持并帮助。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代理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所有权属于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到私营企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当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经费的;
(六)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七)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本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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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王海宏


  一、共同侵权行业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地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M《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为》第3条第1土法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是于单独争权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二)过错的共同性;共同侵权和为中的“共同”应为主观过错看共同性,即共同侵权和为的加害人主观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侵害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的连带责任;连带性,蝗旨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债部赔偿责任。
  二、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有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追索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加害人可以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加害人通勤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不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济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此种侵权行为徙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强农惠农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持了农业连续丰收、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好形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农业生产开局良好,但在农业连续丰收、农产品供给充裕的情况下,有的方面、有的地区对“三农”的关注度有所减弱,忽视农业的倾向有所抬头。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需求萎缩、价格回落,部分农产品出口受阻,加上国际金融危机造成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内需减弱,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农业生产效益下滑,农民工就业数量与收入出现“双下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困难加大。农产品生产是保证市场供应的基础,也是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出现滑坡,几年内难以恢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当前要在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远近结合、内外统筹、区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市场调控,扩内需、促出口、稳价格,推动农业生产调结构、上水平、增后劲,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业发展;通过保就业、重民生、促增收,维护农村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好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
  (一)抓好春耕春管。当前是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与要求,加强田间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控、气象灾害防范和农业科技服务,做好春耕各项工作。
  (二)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对中央已经提前拨付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兑现到户。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补贴,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原种生产每亩补贴100元,财政部要会同农业部尽快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
  (三)做好农资生产供应。做好化肥生产原料的供应保障工作,落实好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春耕期间继续控制化肥出口,合理安排淡季商业储备化肥出库。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建立产销存情况通报制度。研究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稳定粮食、油料、糖料生产的基础上,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棉花生产,避免棉花种植面积大幅缩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蔬菜、水果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2009年继续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排涝泵站更新改造等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启动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投资整合,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支持建设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农业示范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关建设项目要早安排,中央投资计划要早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要早落实。
  (六)加大金融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的金融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二、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
  (七)加大生产投入。抓紧落实已出台的生猪和奶牛良种冻精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今年继续安排30亿元中央建设投资支持生猪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促进饲养方式转变,提高畜牧养殖水平。
  (八)加强市场调控。认真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增加部分中央建设投资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扩大社会冰鲜冷冻储藏能力。继续实施奶粉临时收储政策,进一步扩大国产奶粉收储规模。将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底。
  (九)加强疫病防控。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畜禽防疫经费,依法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三、做好大宗农产品收储
  (十)加大收储力度。继续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早制定并印发2009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将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延长至2009年6月底,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降低大豆水分。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继续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国家临时收储,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继续做好棉花收储预案,稳定棉农生产预期。安排好国家储备和临时存储粮油跨省移库和调运,充实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库存。按照保证市场供应和不打压市场价格的原则,择机安排临时存储的粮油棉糖销售。各地区要按国家规定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增加天然橡胶国家收储的方案。
  (十一)加强仓储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大宗农产品储备、物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缓解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今明两年要安排中央建设投资,建设粮食储备仓容1500万吨、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40万吨、棉花储备库50万吨。从今年起,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建设资金,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为主产区农户改善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地方各级政府要对马铃薯储藏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贴,支持农民联户新建标准化的储藏窖。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
  (十五)搞好农产品流通。继续支持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促进解决农民“卖难”问题;积极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监管合同履行。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针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过多过重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水产等鲜活农产品进大型超市费用过多过高问题。
  (十七)加强消费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发布食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信息,正确引导消费,提振消费信心。对一些以个别质量不安全事例进行炒作给消费者信心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向社会澄清。要严格执行对转基因大豆(油)、菜籽(油)等产品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液态奶进行标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近期,农业部、质检总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对标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加强农产品进出口调控
  (十八)合理引导农产品进出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检测技术和能力,严格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七、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十九)落实农民工就业扶持政策。切实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拓宽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对中小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扶持政策。
  (二十)加强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培训效益。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失去岗位的农民工再就业提供技能培训。
  (二十一)多渠道促进农民工就业。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农民工就业的吸纳作用,发挥大型企业稳定农民工就业的带头作用,发挥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新生代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开拓作用,发挥组织劳务输出、发展家政服务、建设劳务基地、开展国际劳务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作用。加强乡镇公共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扶持。
  八、搞好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设。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650亿元用于农村“水电路气房”、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农村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今后,要继续把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作为中央投资的重点。要通过相关项目的实施,改善农村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降低农民消费成本。要把支持农民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着力点,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拉动内需增长。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