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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曹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21:32:54  浏览:9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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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

曹刚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政行为状态。本人认为,公安消防队不但不是行政主体,而且实施的火灾扑救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队,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组织形式。主体具有多样性、社会性。消防队实施火灾扑救是社会公益救助行为。
在《消防法》中,同时存在着“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概念。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做出的相应行为是行政行为。而公安消防队却有所区别。公安消防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现役制部队,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一般称谓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消防总队、消防支(大、中)队,”在火灾扑救、训练、值勤备战当中,执行军事法规。其次,火灾扑救与行政管理职权无任何关联,没有强制性、政策性、商业性和契约性,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三,火灾扑救不具有单方性,《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火灾扑救,邻近单位应当予以支援,火灾扑救是起火人、消防队和社会多方共同实施的行为。所以,公安消防队不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身份,火灾扑救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公安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当中出现的不作为,不是行政不作为,可依据部队条例、条令,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从长远发展看,今后也不宜人为地将火灾扑救的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我国的消防工作相对经济发展,落后很多,据统计,全国应建消防站2655个,实际建成使用的只有1548个,"欠账"41.7%;应配备消防战斗车8734辆,实有6893辆,"欠账"21.1%, 有的县至今没有消防队和消防车。这样的实力,要实现有警必接,闻警必出、快速反应,需要克服很大的困难。消防工作作为一项投入很大的事业,在国家努力弥补“欠账”的同时,却要为“欠账”付出国家赔偿的代价,很显然是不现实的。

作者简介:曹刚, 辽宁省消防局法规处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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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24-26213258 电子信箱:caolawyer@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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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政发[200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行“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将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优先安排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期分批解决。
第五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是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及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私有房屋)、危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政策。
(四)申请人为企业职工、教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烈军属及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劳动保障立户,办理了用工手续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证明;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和市房管局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年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对符合购房条件的,配发购房资格顺序号。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购房户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对象,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自行购买的商品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房屋,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5年内上市交易的购房户,必须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方可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2)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 = ————————————————————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70平方米/户)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 =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户数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得政府净收益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定期拨付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市场化运作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的政府净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2003年6月14日《日照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发布后,到本实施细则生效期间,符合条件并已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平房除外),可以申请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
财政部



为了加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的管理,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及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扶贫贷款及贴息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底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二、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扶贫贷款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3%,该利率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康复扶贫贷款贴息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各贴一半,其余扶贫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四、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
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
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200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