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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15:34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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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先在本市城区内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标准化菜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等蔬菜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根据示范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市场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市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蔬菜流通环节的追溯体系建设和流通标准化工作;市卫生(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业、行政机关、星级宾馆、大型餐饮店等集体供餐单位的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本区域内蔬菜市场准入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条 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标准化菜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应当查验进场销售的蔬菜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证书或者产品专用标志。

  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下简称“三品”)认证或者批次检测合格证明的蔬菜,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可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对没有通过认证或者未提供相关检测合格证明的蔬菜,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标准化菜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三品”蔬菜专销区。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兴办“三品”蔬菜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三品”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第六条 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标准化菜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应当设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完善检验检测制度,加强检验检测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标准化菜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大型企业、行政机关、星级宾馆、大型餐饮店等集体供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检测合格或者获认证的蔬菜产品,并就所使用蔬菜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三品”蔬菜生产、经销实体对集体供餐单位集中配送。

  第九条 对蔬菜市场内包装销售的蔬菜,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包装日期、保存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实施质量安全追溯,逐步建立蔬菜生产、加工、运输、配送、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确保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

  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购买者出示有关质量的证明。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

  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有权查封、扣押,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蔬菜生产者、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对蔬菜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市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办者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市场,责令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反馈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蔬菜市场准入的单位,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的,对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未停止销售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经费,加大对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蔬菜基地和检测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蔬菜市场准入的意义和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首批实行蔬菜市场准入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单
备 注

1
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



超 市


2
合肥合家福连锁超市
首批落实5家大型超市

3
合肥红府连锁超市
首批落实3家大型超市

4
合肥大润发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5
合肥沃尔玛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6
合肥永辉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7
合肥家乐福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8
合肥乐购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9
合肥北京华联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10
合肥世纪联华连锁超市
市区所有连锁超市


标 准 化 菜 市 场


11
茂林路农贸市场
瑶海区辖区

12
绿缘菜市场
蜀山区辖区

13
阳光农贸义井路店
庐阳区辖区

14
芙蓉菜市场
经开区辖区

15
宜购菜市场
包河区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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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3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0904/P020090421491033754792.doc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附件2: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情况各异,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本次换证过程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的审查工作,现将具体审查要求规定如下:
一、几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如有60周岁以下的正式退休员工,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现单位聘用合同;如在分公司缴纳社保,需提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同时具备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部分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本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在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三)高等院校下属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教学为主的高校教师,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四)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上级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上级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但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六)申报单位仅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且提供本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七)申报单位未提供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也未提供未缴纳社保的说明材料。
二、审查意见
(一)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一)、(二)、(三)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证书。
(二)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四)、(五)、(六)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版证书。
(三)若申报企业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七)的,不予同意。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修订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