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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14:1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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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卫星测量、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航道滩涂测绘、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
(二)建立和更新地理信息系统;
(三)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各种地图,提供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服务;
(四)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
(五)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其他有关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鼓励应用高新技术,使用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测绘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经费以及其它公益性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测绘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的行业测绘规划,行业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测绘,应当利用基础测绘成果。
第八条 市、旗县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维护:
(一)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比例尺地形图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做到适时动态更新,每三年全面更新一次;1:1000比例尺地形图每五年全面更新一次;其它比例尺地形图根据需要适时补充现势资料,确定合理更新周期;
(三)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动态更新的原则及时补充现势资料;
(四)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测绘成果。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测绘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测绘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二)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四)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非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及本市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揽单项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的,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测绘作业所在旗县区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作业区域跨旗县区的,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复印件;
(三)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五)测绘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其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测绘单位不得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伪造资料。
第十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单项测绘项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旗县区建设工程单项测绘项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测绘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一)基础测绘项目;
(二)财政资金投资的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中的测绘项目;
(四)测绘项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量:
(一)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
(三)其它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测量,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等情况。

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项目,除依法应当向国家和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以外,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在成果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基础测绘项目、财政资金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和城市人防、地下管线的竣工测量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使用市和旗县区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测绘项目,依据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测绘成果汇交的,未取得测绘成果汇交凭证不得通过财政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财政资金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和城市人防、地下管线的竣工测量项目等测绘成果由承担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维护、提供;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保密制度和完善的保密设施,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测绘主管部门会同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因其他原因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条 测绘、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教育、工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地图及地图产品和地理信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展示、发行的各种地图及非出版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等。
第三十一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市地图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报送审核试制样图。
地图印刷完成后三十日内,编制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测量标志迁建的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交纳所需迁建费用后,方可移动、拆除或者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移动、拆除或者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书副本提交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进行测绘活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测绘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四)未按照测绘项目金额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伪造成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提请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图印刷完成后未报送存档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除或者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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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生活作风隐私应受合理限制

杨涛


因涉嫌受贿,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被武汉某报称为“女张二江”,并“确认”收受贿赂8万元。在监狱服刑的尹冬桂委托丈夫将该报告上法庭。4月24日,这宗特殊的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武汉某报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判令该报赔偿尹冬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新京报》4月30日)
   此案的一审的结果给媒体以强烈的示范意义,一是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用词,对未决的案件不能使用确定性的词语,造成“媒体审判”;二是要避免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即使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隐私权,随意披露隐私就涉嫌侵权。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一位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张二江”是湖北乃至全国对男女关系问题的特殊代用语,含有贬义,武汉某报报道的标题本身就涉及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属人格权利的一部分,不容侵犯,而报道的内容极少提及刑事案件的审判,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因此,这两篇报道从标题到内容均严重侵犯了尹冬桂的人格权利,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笔者认为,这位法官就本案中尹冬桂的隐私权的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官员来说,由于其执行公务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而公权力本质是民众权利所让渡,目的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有限制的,是最低限度的保护。民众对于官员的隐私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充分的知情权。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尽管说是个人隐私,但是因为涉及官员的品德,而官员的品德关系到民众能否放心将权力托付于该官员,关系到托付后官员能否公正地行使权力,官员的品德方面的隐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是要受限制的。因此,官员对于自身生活作风问题并不享有隐私权,官员所享有的隐私权仅限于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涉的事情。
从对本案的相关报道来,如果仅以《收受贿赂8万元,人称女张二江》和《与多位男性有染霸占司机长达6年枣阳有个“女张二江”》两个标题及里面的有关尹冬桂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内容,就判断媒体侵犯了尹的隐私权是不妥的。否则,张二江也完全可以就他本人与107个女人的故事被媒体披露而打隐私权被侵犯的官司了。当然,如果报道里披露了涉及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则另当别论。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侵犯了尹冬桂的隐私权,尽管媒体也可能披露了尹及丈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但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的披露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且主要还在于尹冬桂的关心也是媒体关于其生活作风问题的报道。因此,本案主要问题还是狭义上的名誉侵权(我国立法中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仅在司法解释中将宣扬隐私的行为视为侵犯名誉权,因此广义上的名誉权包括隐私权)。而侵犯名誉权的手段主要有侮辱、诽谤两种,就新闻报道而言,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报道是否严重失实。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报道来说,法院要查明的主要是报纸对尹冬桂的个人生活作风问题报道有无失实及报道中其他内容有无失实,从而影响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有无披露了其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的隐私。
媒体在报道官员的隐私时,既要注意挖掘官员的有损于公共利益的隐私,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注意避免披露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以免造成对官员隐私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报道的艺术。同样,法官在审理涉及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的案件中,以官员的隐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也应当成为审判的一个原则。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合同起草方略之制胜十招

信用经济的到来,使我们在商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要经常同合同打交道,不过,合同违约后的诉讼成本还是那么的高。在针锋相对的违约诉讼中,律师趁机开出高价的账单也是常有的事。诉讼中,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合同双方押在这上面下的赌注也很大。

作为公司经理人或代理人,如果你在起草合同时能够很好的把握两条原则: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诉讼中,你可能已经抢先一步,胜券在握了。本文结合合同管理实践,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免受诉讼的困扰。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