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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6:10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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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0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省公安厅委托省人力社保厅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变更事项、延长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到省工商局办理手续。
  (三)在本省高校、科研院所及中资控股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四)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按条件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和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
  (五)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当地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凡与本省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按规定参加本省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按规定办理在省内落户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外籍的持证人可按有关规定,在原签证有效期到期前7日内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获得相应便利。
  (八)可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九)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在本省创业的,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
  (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九)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人力社保厅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如有此情形的,由省人力社保厅注销并收缴《居住证》。
  第十四条持证人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并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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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下称《考核办法》)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下称《检查工作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农业、统计部门认真搞好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必要性,确保取得实效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责任重大。《考核办法》规定,每年要对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要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部署,从今年开始首先对省级政府 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条件成熟时再进行考核年的考核。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以省级政府组织自查为主,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将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作为2008年土地管理重要任务,尽职尽责地搞好有关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严格把握检查内容,保证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统一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在自查时,要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检查,并准确填报主要数据(有关表见附件)。

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在省级政府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之间签订责任书,成立专门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等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认真复核2007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并对净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和面积情况;检查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情况,并分析原因。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并对超计划批地和超计划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的要求。各类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研究提出检查工作实施具体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检查工作的各个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经常听取意见,邀请参加实地检查,共同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由于检查内容涉及耕地保护工作各个方面,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协调,将各项业务考核统一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整合力量,统筹开展有关工作。

根据《检查工作方案》的检查内容,在积极参与省级政府报国务院的自查报告起草工作的同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向部报送总结报告。要以日常业务和监管工作等成果为基础,填写好相关表格,做好统计分析和说明,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选择二至三个典型地区进行剖析,认真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数据真实可靠,分析问题客观准确,意见建议合理可行,于2008年6月底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参与对省级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整改。

四、认真搞好检查总结工作,研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中,要做到边检查、边总结、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宣传推广,以点带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同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地要在总结今年检查工作基础上,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工作规范,使检查和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开展对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是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同时也为研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大对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认识,从政策支持、多元投入、整合力量、规范管理等多方面出发,探讨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积极性的有效途径,研究建立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4年12月29日)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李克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三、免去王秀红(女)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四、任命赵大光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五、免去刘效柳(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罗少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