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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1:51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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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保值措施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6日,国家旅游局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旅游局、物价局(委)、外汇管理局、各一类旅行社:
为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办1232签批件)外汇保值措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处理好对外销售和对内承付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实施外汇保值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是保证国家外汇不受损失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人民币与外币的汇价不断调整,使旅游收入受到了损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开始,旅游对外售价实施外汇保值措施。
(二)外汇保值,采用年度固定汇率,每年确定一次,1987年旅游年度固定汇率为3.7元人民币比1美元,2.298元人民币比100日元,47元人民币比100港币。
(1)对美国、西欧、北美和其他西方国家(除日本外)一律以美元保值。其他非美元国家以美元保值,原则上算收美元,如对方坚持要求以等值本国货币支付时,也可接受,可按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额折成本国货币汇款。但必须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自由兑换外币。
(2)对日本以日元保值,算收日元。
(3)对港澳地区的华侨等四种人及当地居民以港币保值,算收港币。这类旅行团中,外籍游客不得超过10%。港澳地区的旅行社组织日本人旅行团以日元保值,其他外国人旅行团以美元保值。多国籍外国人旅行团中的日本旅客人数超过50%,该团以日元保值。不超过50%的以美元保值。
(4)对澳大利亚可暂不以美元保值。
(5)一年内国家外汇牌价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得改变已确定的固定汇率。
(6)非旅游部门接待自费旅行团(者)也要执行此规定,采取保值措施。
(三)每年固定汇率确定后,与我对外销售的旅游路线价格一起公布。
(四)全国凡有外联权的各旅行社对外招徕客人签发协议时,一律按1987年旅游价格按固定汇率保值。已用人民币对外报价的一律无效,改用外币保值。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物价局对实施外汇保值进行监督检查。各旅行社要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呈报外联报价的保值方案。
(五)对不执行外汇保值措施而对外销售旅游路线的旅行社,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美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2)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万至10万美元者,由国家旅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通知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旅行社或主管部门外汇留成总额中扣留10%,或根据国家物价局(1985)价检字206号文件给予经济制裁。
(3)对年内造成外汇损失10万美元以上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取消其外联权。
(六)按固定汇率实施外汇保值后,由于国家外汇牌价的变化,外联社所收取的人民币可能出现有盈有亏。为了平衡盈亏,决定实行由外联社与接团社共同承担盈亏。
(七)外联社与接团社如何分配因汇价差额出现的盈亏,可按下列原则,由外联社制定具体的拨款方案,由接团社实施,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1)对拨接团社的综合服务费进行保值(包括饭店、车队),盈拨亏扣。拨款时仍以人民币计拨,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按拨款额计算留成额度。
(2)机票、火车票、交通游船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付费。
(3)各旅行社要设汇价差价专户,发生盈亏记入汇差专户内,以盈补亏。如此后仍有盈余款额如何使用将重新规定。
(八)实行外汇保值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分派专门人员研究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遇到原则性问题,可提出解决办法并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审定。

文件注解:
(1)如对方坚持要求以本国货币付款,各外联社与外国旅行社签订协议时,可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十四个国家的货币,即:奥地利先令、金融比利时法朗、加拿大元、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德意志联邦马克、法国法朗、意大利里拉、荷兰盾、瑞士法朗、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2)关于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即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国货币汇率的收盘中间价。协议中应订明按照汇款前一个营业日伦敦《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或者纽约《华尔街日报》(Wall Jo-urnal)公布的伦敦(或纽约)外汇市场收盘中间价,将美元款项折成该国货币汇款。
(3)“旅游年度”指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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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家畜家禽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实现良种区划生产,保证种畜种禽质量,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改良配种和引进良种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种畜种禽,系指牛、羊、兔、猪、马、驴等畜类的种公、母畜,鸡、鸭、鹅、火鸡等禽类父母代以上的种禽、种蛋,以及种貂、种蜂等。
第四条 饲养种畜种禽的单位,应按省畜牧主管部门畜禽品种区划的要求饲养生产。

第二章 鉴定与发证
第五条 凡需由省外引进的种畜种禽,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论证,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饲养进口优良种畜种禽的繁殖场,地方良种场、原种场。种牛站等种畜种禽场及其种公、母畜,都须经省级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登记,合格者由省畜牧主管
部门发给《河北省种畜种禽场验收合格证》、《河北省种畜种禽鉴定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场、站,方可按指定的品种、代别,在规定的时期内进行生产、出售、经营配种及冷冻精液等业务。
县(市)以下(含县和县级市)的家畜、家禽改良站(点)及其种畜种禽,由地、市畜禽良种繁育委员会鉴定,地、市畜牧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验收标准
第六条 种畜场验收标准:
(一)有省畜牧主管部门关于建场的批准手续;
(二)各项科技档案齐全;
(三)生产的种畜符合品种标准,种牛站生产的冷冻精液符合国家标准;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祖代、父母代种鸡场验收标准:
(一)引种渠道正规,各系配套,祖代禽、蛋从曾祖代场引进,父母代禽、蛋从祖代场引进;
(二)引种的禽、蛋,有合格种禽场关于品种名称、代别、数量、出壳日期的说明及防疫注射、检疫的证明书;
(三)不同品种、年龄、代次的种禽群,达到合格标准;
(四)具备种禽场的技术、设备条件,繁种方法符合科学繁种程序;
(五)卫生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种畜鉴定标准:
(一)符合品种区划的规定;
(二)体型、外貌符合品种标准;
(三)精液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健康无疫病。

第四章 惩罚
第九条 凡因出售不符合标准的禽、蛋而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除收回合格证外,由畜牧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未经鉴定合格和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种畜配种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分或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允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社等单位登播有关推广良种的广告。凡出口种畜种禽,须经省畜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87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3号

1990-04-25国家税务总局


  据反映,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执行以来,简化了贴花手续,但一些汇总缴纳单位对征税凭证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凭证划分不清,给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都带来一些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