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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8:37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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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1983年3月23日 甘政发〔1983〕90号)


  为了加强我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给品种审定和良种推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分全省和地区(州、市)两级,分别在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州、市)品种审查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科院、地区(州、市)农科所和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共同主持。其任务是:
  1.制定试验方案;
  2.选择和设置试验点,审查、确定参试品种;
  3.安排落实试验和组织检查;
  4.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汇总试验资料,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以上任务的日常具体业务、资料汇总等,省级区试和生产试验由省农科院负责办理,种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组织工作。地(州、市)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工作由地州市品种审查小组与种子部门和农科所商定。


  二、区域试验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农作物新品种(系)在不同区域的适应性、增产效果和利用价值。
  1.参加省、地区(州、市)级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分别向主持试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地(州、市)、县(市、区)品种审查小组推荐。申请(推荐)时,必须附有品种说明(包括品种来源、育种方法、特征、特性、丰产性能和适宜的栽培条件等)。
  2.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年以上品种比较试验,性状稳定,抗逆性强,品质良好,产量比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家品种增产10%以上,或具有其他特殊优良性状的品种。
  3.参试品种,最多不超过十个,由主持单位择优安排。
  4.区域试验设双对照,以各生态区生产上大面积种植的品种作为第一对照,具体品种由主持单位确定;各试验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定一个当家品种(或主要推广品种)作为第二对照。对照品种的种子,必须符合原种或一级良种标准。
  5.每一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一般要连续进行三年(特殊情况下可缩短为二年),在该区试年度内,参试品种,不要随意变动。对在试验中表现特殊优异的品种,可在区域试验的同时,进行生产试验;在多数点表现过劣的品种,也可以提前淘汰,但均需通过区试主管单位。


  三、生产试验是对在区域试验中表现优异,有希望推广的品种,进一步在大田生产条件下鉴定其经济性状和其他特性,确定其在生产上的利用价值。
  1.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主持区试单位根据品种审定要求条件和区试结果,择优选定。参试品种一般不超过两个。
  2.在进行生产试验时,要吸收品种育成(引种)单位(个人)参加协商,生产试验点的组织安排,由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具体负责(如个人育成的品种,由地县种子部门负责),主持单位予以协助。
  3.生产试验的小区面积应在一亩以上(有条件的点可重复二次),以当地主要推广品种(或当地当家品种)的原种或一级良种为对照;同一类生态型地区的生产试验点不得少于三至五处。
  在进行生产试验的同时,可根据品种的表现情况,在选育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安排一定的示范种植面积。
  4.生产试验用的种子,由选育(引进)单位(个人)提供。如系个人选育(引进)的,种子费用,由主持单位支付。对照品种的种子,由承担试验单位准备。


  四、试验点的选择设置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点,要根据自然区域结合耕作制度、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考虑布点进行。生产试验还应考虑品种特性及其所需要的栽培技术要点安排试验。
  区域试验点应尽可能选定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试验地或在国营良种场内设置,必要时,可在社队科研、种子基地或种子专业户的地块上设置。试验点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变换,并配置必要的器具设备,为试验创造条件。
  生产试验除在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单位和国营良种场设点外,应侧重在社队生产大田中设置,以求更接近群众生产实际。
  在良种场和社队(含专业户)设立的试验点,由于按照统一试验方案进行,人工费用较大,可根据不同试验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试验所需的经费,分别由省、地区(州、市)农业厅(局)列入农业费预算安排解决。


  五、试验点的任务
  1.各试验点都要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途不要随意换人,至少在一年内不要换人。
  2.各试验点要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试验方案进行,及时进行田间管理、调查记载和考种分析,保证试验质量和数据的确实可靠。
  3.按试验方案要求,及时写出试验小结和总结,上报主持单位。总结报告还应分送所在地的地、县种子公司及各参试、供种单位,以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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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责划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责划分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政事分开、职责明确、关系理顺、效率提高的要求,总结近一年来的经验,经部研究决定,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人事考试中心在资格考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的职责任务
1、调研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状况,拟定资格考试总体规划和政策法规,审核有关部门拟定的资格考试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部署。
2、组织审定资格考试大纲、命题和有关考试参考用书,审批培训单位。
3、审核有关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4、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统一部署进行资格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格考试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确定资格考试的专业、层次和考试时间,组织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审定考试合格标准。
6、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监制和监督发放工作。
7、负责资格考试方面的宣传和新闻发布。
8、其他有关行政职能方面的工作。
二、人事考试中心的职责任务
1、依据资格考试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参与制定实施计划,提出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报职称司审核并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执行。
2、受委托承办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的审定等具体工作。组织建立有关试题题库。
3、受委托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经济系列有关专业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以及组织考试参考用书的编写和出版发行工作。
4、负责经济系列有关专业考卷的印制、密封、保管、分发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阅卷和评分。
5、统计、汇总、调查、分析考试结果,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和改进资格考试工作的建议。
6、配合职称司对各地资格考试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巡视,受委托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7、对各地具体考务工作进行组织检查,督促承办。
8、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组织印制发放的具体工作。
9、资格考试管理方面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请各地各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加强上下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搞好协调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不紊、协调平稳地发展。
特此通知。



1995年7月10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报业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报业结构明显优化,报纸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报纸在出版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如有的报纸擅自增加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甚至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报纸以专版、专刊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有的报纸利用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甚至出版新的报纸等,严重干扰了报纸出版的正常秩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报纸出版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规章。
二、报纸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不得擅自增加协办单位。报纸变更其他登记项目,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三、报纸出版的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92〕新出报257号)、《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 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93〕新出报365号)及报纸出版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报纸的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是报纸的一部分,其名称不得作为报头使用,所用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头字号。
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四、不得单独发售报纸的部分版页。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必须随主报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
五、报纸出版地方版、时段版或其它文种版,须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新创办报纸审批手续办理。
六、报纸变更开版、刊期须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报纸的刊期、开版,同一报纸不得以不同版式出版发行,不得装订或以其他非报纸形式出版发行。
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96〕新出报3号),不得刊载新闻消息等非广告类内容,不得单独征订、发行,只在限定范围内随主报发行。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后,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寄送样报。
八、报纸的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93〕新出政801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报纸主管、主办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消该报登记。
九、报社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除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向报社及报社主管单位下达报纸违规通知单;
2.通报批评;
3.责令更正或公开检讨。
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及该报主管、主办单位发放《报纸违规通知单》,违规报社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样报寄交管理部门备查。一年内三次接到报纸违规通知单的报社,将受到年检缓验的处分,违规情节严重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报纸许可证的处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报纸执行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要限期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报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37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