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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4:25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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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中国 德国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9年1月29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发表了《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德关于共同努力稳定世界经济形势的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月29日正式访问德国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积极评价中德关系的良好发展,并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各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愿携手推动中欧关系继续快速发展,并一致认为中德作为两个主要经济体和出口大国,在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方面有着特殊的影响,中德合作具有特殊意义。

  为此,双方商定:

  一、加强经贸、货币、财政政策交流。为对重振世界经济作出贡献,两国政府均出台了稳定金融和非金融领域经济形势内容广泛的一揽子方案。双方愿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对方根据自身情况为促进增长所采取的举措。

  二、将在现有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领域,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扩大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技术和循环经济、医药和生物技术、基础设施、交通和物流、金融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发挥中德经济合作联委会和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等机制的作用,加强符合双方利益的互利合作,特别是在创新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将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和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支持两国企业参加对方技术和产品展览会,保障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并尽可能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双方一致认为,作为合作的重要工具,技术转让应遵循自愿原则并应予鼓励。加强在服务贸易统计方面的交流,研究扩大服务贸易的举措。

  四、鼓励并支持两国企业加强双向投资,通过加强投资带动双边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将按照WTO规则以及双边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公正、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

  五、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并对其在投资、融资、税收、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密切双方在标准领域的合作。

  六、两国旅游主管部门将致力于加强在投资、培训、宣传推广方面的旅游经济合作,尽可能为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继续提供便利。

  七、主张减少贸易限制,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两国政府将致力于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早日结束,并取得全面、有雄心、平衡的成果,以实现发展回合的目标。

  八、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落实G20华盛顿峰会共识,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并为推动G20伦敦峰会取得实质成果作出积极贡献。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于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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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增加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3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部决定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内容、条件中增加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等内容。现将增加的有关内容和2005年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奖项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27号)要求执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增加一个评选主题。主题及内容如下:

  主题16:建设节约型城镇

  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积极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

  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预备项目按照《关于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通知》(建城函[2003]5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申报条件,除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27号)的规定执行外,申报城市或项目不存在政府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三、申报材料和报送方式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关于网上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通知》(建办城[2004]56号),以网上申报为主。申报流程请登录“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sjs.gov.cn)”查询。因工作需要,各地在网上申报的同时仍要按原程序报送有关材料(一式3份)。

  四、申报时间

  2005年的申报工作截止8月15日。在8月15日之前,各申报单位可以在网上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8月16日以后,各申报单位即无权自行进行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请与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五、联系方式

  (一)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综合处  胡子健、王振刚

  电 话:010—58933089、58933661

  传 真:010-58934664

  (二)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

  联系人: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仲伟强

  电 话:010—58934467

  传 真:010-5893447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时间,按照建城[2002]127号、建城函[2003]54号、建办城[2004]56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0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的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08〕19号)终止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对《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财综函〔2007〕3号)复函和《山西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吕梁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吕梁市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投 向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根据《吕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逐级分别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市直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就县(市、区)项目和市直项目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金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经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政府现行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当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级基金管理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预算使用,以提高基金征收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人民政府责令撤销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