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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33:50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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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办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发挥品种权执法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决定从2009年4月7日起至6月7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为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增强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保护权利人、创新主体和广大农民利益,提升市场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二、工作重点

  重点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侵犯他人品种权和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行为。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种子流通环节品种权执法检查。各地要选择侵权假冒案件多发区,以种子交易聚散地、种子交易会等为突破口,以权利人反应强烈、情节严重的案件为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消除流通环节执法中的消极推诿现象,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重点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的侵权行为,根据线索,及时检查涉嫌公司品种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和优势,保证办案的数量与质量,提高结案率。

  (二)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农业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先期取得许可证的品种被授予品种权的,持证企业应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和“偷梁换柱”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对授权品种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打击抢购套购授权品种种子行为,查清授权品种种子的市场流向,及时通知流入地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

  (三)加大保护品种权宣传力度,强化品种权意识。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宣传手册等工具,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集中开展以“保护品种权、促进育种创新”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典型案件,加大对侵犯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的曝光力度,震慑侵权假冒的单位或个人,营造有利于保护品种权的氛围,不断强化全社会的品种权保护意识。同时,要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新闻线索与素材,配合我部开展宣传工作,扩大专项检查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信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部将组织督察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专项检查进行监督指导。

  (二)强化协作。各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调动市(县)级农业部门的积极性,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和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执法的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抓住重点。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抓住重点,特别是抓住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伪”品种)销售这个重点。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可以选择以玉米、水稻等,采取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鉴别品种的真实性,及时准确地打击这种“伪”品种和侵权行为。

  (四)规范执法。各地要组织学习《种子法》、《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记录调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树立廉洁自律形象。

  (五)及时报送信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结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便于我部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09年4月7日--17日)。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根据本通知制定印发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应列出责任人和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组织实施(2009年4月17日--6月7日)。各地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认真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落到实处。

  (三)总结经验(2009年6--7月)。各省级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并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全面总结,表扬先进,查找问题,推广经验。

  六、联系方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联 系 人:林祥明 孙俊立

  联系电话:010-59193059 59193073

  传真:010-59193072

  电子邮箱:cq@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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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
、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
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逐项载明。
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企业依此作为帐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帐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帐,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



1997年11月19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通过将政府征用的土地和需盘活而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土地供应前基础设施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凡玉林市本级(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供应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储备及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并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八条 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国资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相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好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规划。



第二章 土地利用供应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在供地的原则上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并且保证各类用地的综合平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于上年底前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产、国资委、商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建设项目业主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的供应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对供应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全市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政府对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于经营性用地供应,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出让经营性用地和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统一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为政府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计划指标,但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企业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用而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十)因违法用地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进行土地收购的,土地收购的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填写《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通知或公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发出收购土地通知或公告。

(三)权属调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规划建设等条件。

(五)费用测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批。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土地位置图及平面图;

(六)主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回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收回除上述以外的单位的划拨土地,按原用途标定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土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地价款及剩余年限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四)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额。

(七)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支付,除拆迁安置外,其它方式确定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可先按约定的补偿价的60%以内的标准支付,余款待出让后再按以上规定补偿完毕。

(八)涉及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土地收购项目收益分配问题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暂存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提留部分;

(四)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储备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按宗地单独审核结算。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产生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收购土地发生的成本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每宗地实际发生成本报市国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专户拨付。扣除土地成本后的净收益从财政专户缴入市财政国库,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五条 出让市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的圩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可用于小城镇建设,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发展需要使用该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送所在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作出预算安排。



第五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也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定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第二十九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土地,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预审,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意见,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定,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涉案土地处置的审批管理

涉案土地的处置,包括为实现抵押权、执行法院裁判需拍卖、变卖等用于偿还债务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前应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二)涉案土地处置时不能改变该宗地原批准用途及规划条件,若拟处置土地未获取过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处置前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原土地用途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公开拍卖涉案土地,有关拍卖机构必须在玉林市级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也可以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同时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市场进行拍卖。

(四)公开拍卖的涉案土地,有关拍卖机构每次的拍卖底价比评估地价低20%以上的,应在发出拍卖公告前10天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公开拍卖的涉案土地流拍两次的,市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管理

(一)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或者转让国有划拨经营性用地,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统一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收购储备,按计划公开出让。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城市规划,但未列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而又确需盘活土地资产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政府收购,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申请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申报下一年度的计划

(三)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应按评估地价缴纳两种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为了鼓励集约用地,对企业原有工业生产性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扩建、加层)的,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用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备案、核准、规划定点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擅自将应收购储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备案、核准、审批、规划定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及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本办法或收购合同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照本办法或收购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土地供应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城区(含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