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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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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8〕32 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 年9 月19 日市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泸州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深入推进泸州“四个四”发展战略。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组成,泸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 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市级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在泸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及市委有关部门、泸州武警支队负责人和市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泸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议案和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人事处分及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 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办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或通报,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由市长、代行市长职责的常务副市长审批,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财政支出的由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厅局委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或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代行市长职责的常务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内部信息网上载供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阅知。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向分管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并将活动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在内部信息网上载供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知。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泸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待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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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2倍,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个别规章设定罚款额超过上述限额规定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



1997年3月29日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福建省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为住房困难户。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保障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一律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2000年前原则上每年安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5
0%。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金来源明确的,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相对集中的原则,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大纲》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择优择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有关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开展竞赛评比活动,创建优良工程。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按省政府闽政〔1984〕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市、县各级标准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户的住房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总数的60%。室内装修可由住户根据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资装修。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起动资金和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中融资;
(二)从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用于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统筹安排;
(三)售房预收款;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规划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小区内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建安工程费;
(五)区内公建配套费,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款及有关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统筹;
(六)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七)1%至3%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设施配套费以及契税,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它费用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价以项目或小区、组团为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经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出售,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住户,经所在街道或单位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购房《许可证》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适当优惠;分期付款的开工时首次付款不少于40%,结构封顶时再付30%,交付使用时结清余款。
鼓励各有关专业银行建立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40%以上,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符合购房条件的每户限购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个月内退还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送,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单位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并按规定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可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委托当地街道居委会组织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在出售前明确适合当地情况的物业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并在购房合同条款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向不符合条件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2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0元罚款。”



19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