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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1:36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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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设字〔2008〕24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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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2012年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自2009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并于2011年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渔港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县(市、区)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两个创建”活动,目的就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加强渔港管理工作、提高渔港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抓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明确将“两个创建”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要求,将“文明渔港”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作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港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各地加大渔港建设和维护力度,加强渔港监督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渔港在防灾减灾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制度健全、运行安全、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良”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一)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切实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把“文明渔港”创建活动作为全面提升渔港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确创建活动领导和工作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切实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深入创建、务求实效,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凡农业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渔港均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活动总体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补短板改落后,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改善服务,切实落实创建活动各项要求,务求取得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实际成效。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省级文明渔港”,并在此基础上推荐参加“全国文明渔港”考评。

  (三)切实抓出基层基础工作成效。在基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进一步创新活动内容和方式,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今后“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将把“文明渔港”创建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进一步争取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投入,加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组织做好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推荐和考评工作

  2012年下半年,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联合组织“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评定工作,公布第二批“全国文明渔港”。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渔港所在地基层政府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组织做好“全国文明渔港”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一)推荐和考评程序

  1.申报。2012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申报阶段。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渔港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完成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逐级上报至各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

  2.初评。2012年9月1—30日为初评阶段。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初评,对初评总分达到130分以上的,按照本省(区、市)渔港数量比例推荐(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推荐不超过5个;100座以下的,推荐不超过3个),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推荐申报材料报农业部。

  3.复核。2012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复核阶段。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申报的文明渔港情况,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和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采取书面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公示公布。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考核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后,联合公布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名单。

  5.关于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获得第一批“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渔港不重新申报,由省(区、市)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初评阶段按照最新标准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复核工作安排进行抽查。对工作严重滑坡、群众意见大,或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符合考评标准的,将撤销其“全国文明渔港”称号。

  (二)有关要求

  1.纳入本次考评范围的为经农业部公布、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工作、符合文明渔港条件的沿海渔港,暂不包括内陆渔港。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渔港基本条件、体制机制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2. “全国文明渔港”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综合材料(渔港基本情况,包括渔港建设、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经营服务、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有关渔港概况的摄像、摄影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附件2)。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动员,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认真做好“全国文明渔港”考评工作。通过文明渔港创建和考评,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2.“全国文明渔港”考核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
农办渔〔2012〕51号.ceb
附件1全国文明渔港申报表201204.xls
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201204附件2标准.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5/t20120515_2625969.htm

关于印发《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民(宗)委(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林业厅(局),妇联:
  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控制包虫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行动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全国妇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4/001e3741a2cc0e717477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