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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36:28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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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2008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 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四)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9年7月2日修订的《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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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方案的通知

农办农[2009]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小麦病虫防控工作,减少产量损失,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全年生产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请各地结合本省(市、区)小麦病虫害发生防控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制定本省(区、市)的防控方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保障小麦生产安全。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全国小麦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方案

  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麦蚜等是影响我国小麦生产安全的主要病虫害,在我国麦区发生范围广、扩展蔓延速度快、危害损失大。受气候异常等不利因素影响,今年小麦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发生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及时有效控制危害,确保小麦生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发生趋势及防控任务

  据我部组织专家会商分析,2009年小麦重大病虫害发生总体重于上年。其中,小麦条锈病发生早、面积大、扩展快、危害重,当前西南、汉水流域和西北麦区大流行态势已经显现,黄淮海主产麦区流行风险显著增大。预计全国发生面积5000万亩,需防治面积7500万亩;赤霉病在江淮、长江流域、黄淮部分麦区可能偏重流行,需实施预防面积7000万亩;穗期蚜虫在黄淮海及北方大部麦区偏重以上程度发生,发生面积2.3亿亩,需防治面积2.5亿亩;吸浆虫在黄淮海麦区中等或偏轻发生,发生面积4000万亩,需防治面积3000万亩。另外,纹枯病、白粉病以及局部麦区发生的麦蜘蛛、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

  二、防控目标与防治策略

  (一)防治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小麦吸浆虫、蚜虫等病虫的总体危害损失控制在5%以内,其中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主产麦区的危害损失控制在3%以内。

  (二)防治策略: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治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病虫发生危害规律,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重点防控小麦条锈病、赤霉病、吸浆虫和穗期蚜虫等重大病虫,兼顾白粉病、纹枯病、胞囊线虫、地下害虫等其他病虫防治,确保小麦生产安全。

  三、防控技术措施

  (一)小麦条锈病

  小麦条锈病属大区域流行性病害,前移防控关口是控制病害大面积发生流行的关键。根据当前发生形势和趋势分析,2009年应在全面加强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继续采取分区治理措施,打好“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菌源区综合治理”三个战役。

  1、早期流行区全面防控。西南麦区、汉水流域是小麦条锈病主要的冬繁区,针对当前发生流行的严峻形势,必须根据监测调查结果,在严控发病中心的同时,对发病田块组织开展全面防控,努力减少当地危害损失和外传菌源。西北冬麦区要从返青期开始全面落实“带药侦查、打点保面”预防措施,病情进入流行期时,要立即组织全面防控,减少危害损失,减轻晚熟冬麦及春麦区流行风险,有效降低外传和当地越夏菌源。

  2、春季流行区应急防治。黄淮海主产麦区属小麦条锈病春季流行区。3月下旬-5月上旬是发生防治关键时期,要全面加大监测调查的力度和频度,落实“发现一点、防治一片”预防措施,及时围歼发病中心,降低病害流行风险;当田间平均病叶率达到0.5-1%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大面积应急防治,防止病害大面积流行成灾。

  3、菌源区综合治理。西北和西南高海拔冷凉麦区是小麦条锈病主要越夏菌源区,要结合种植结构调整等,改种啤饲大麦、油菜、蚕豆等作物,压缩小麦种植面积,同时通过人工铲除、除草剂防除等措施,消灭自生麦苗,切断条锈病循环链,有效降低越夏菌源量。西南、西北、汉水流域等小麦条锈病越夏、越冬和冬繁区,要因地制宜推广种植抗病品种;在确保冬前基本苗数充足的前提下,推广适期晚播技术;组织做好秋播药剂拌种,秋苗期及冬季、早春“打点保面”预防工作,有效减轻、延缓病害的发生和扩展蔓延。

  小麦条锈病防治可选用三唑酮、烯唑醇、戊唑醇、丙环唑等药剂。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植保机构要加强对三唑酮秋播拌种的技术指导,避免因田间湿度过大或连阴雨天气影响,出现延缓出苗等副作用。

  (二)小麦赤霉病

  小麦赤霉病属气候型病害,即小麦抽穗、扬花期遇连阴雨天气是诱发病害发生的主导因子。长江流域、江淮麦区是该病害重点发生区,黄淮海麦区为一般发生区。该病害防控关键是在推广种植抗(耐)性品种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预警会商,抓住抽穗至扬花期,积极采取药剂预防措施。

  1、药剂预防技术。长江流域、江淮、黄淮麦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发布病情短期预报和防治警报。若短期天气预报小麦抽穗-扬花期有3天以上的连阴雨天气,要全面采取预防措施,打好“保险药”。防治药剂可选用多菌灵、或多菌灵加三唑酮、或咪鲜胺类喷雾。如施药3-6小时内遇雨水冲刷,则应在雨后及时补喷。

  2、选用抗(耐)病品种等。病害常发区应选用穗型细长、小穗排列稀疏、抽穗扬花整齐集中、花期短、残留花药少、耐湿性强的品种。如长江流域麦区宜选用扬麦系列品种。同时,加强栽培管理,做到田间沟渠通畅,增施磷、钾肥,促进麦株健壮,增强抗病能力。

  (三)小麦吸浆虫

  小麦吸浆虫主要以成虫于小麦抽穗期在穗部产卵危害,小麦成熟时形成虫卵粒,目前已成为黄淮海麦区常发性害虫。该虫防治关键是加强监测预警,准确掌握防治适期,重点抓好蛹期防治和成虫期防治,尤其是成虫期集中防治。

  1、蛹期防治技术。根据系统监测和大田普查结果,当每小方土样(10x10x20cm)有虫蛹2头以上,选用甲基异柳磷、辛硫磷制成毒土,顺麦垄均匀撒施,然后浅锄,使药剂翻入土中,再及时中耕浇水。

  2、成虫期防治技术。根据虫态发育进度调查,结合大面积普查,当害虫进入羽化高峰时,每10网复次成虫量10~25头,或用两手扒开麦垄,一眼能看到2~3头成虫时,选用毒死蜱、菊酯类农药喷雾防治,也可用敌敌畏拌上适量麦麸或细土在傍晚撒于田间,熏蒸防治。

  3、选用抗虫品种及栽培措施。小麦吸浆虫发生严重的麦区,要选种穗型紧密、内外颖缘毛长而密、麦粒皮厚、浆汁不易外溢的抗虫品种;发生特别严重,且适合油菜、蚕豆等作物安全越冬的地区,要及时实施轮作换茬,以减轻危害损失。

  (四)小麦穗期蚜虫

  小麦穗期蚜虫是黄淮海主产麦区及北方冬麦区的主要害虫,在小麦灌浆期刺吸危害,直接影响千粒重,进而影响小麦产量。同时,小麦灌浆期是多种病虫重叠发生危害的高峰期。各地要根据病虫发生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防治指标,科学合理选用化学药剂,实行杀虫剂、杀菌剂和磷酸二氢钾各计各量,混合喷洒,达到治虫、防病、防早衰等“一喷多防”的效果,有效减少小麦产量损失。

  另外,小麦纹枯病、白粉病、麦蜘蛛、地下害虫等其它病虫重点发生区,要加强监测调查,对达到防治标准的田块,也要积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科学有效控制危害。

  四、防控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控责任。小麦病虫害有效防控,是保障小麦高产、稳产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病虫防控指挥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防控资金。要尽早安排部署,明确属地责任,完善防控预案,强化督导检查,力争把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全力打好抗大旱、保春管、防病虫、夺丰收这场硬仗。

  (二)全面监测,强化技术指导服务。随着气温回升,小麦条锈病等病虫害将进入发生流行关键时期,各地要抓紧充实测报队伍,改善工作条件,系统搞好监测预警工作。要严格执行周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同时,通过病虫电视预报、广播、手机短信、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传递到千家万户,指导农民及时、有效防治。

  (三)做好应急防控准备,大力开展专业化防治。针对今年小麦病虫害发生的严峻形势,各地要提早做好应急防治药械购置和储备工作。同时,要根据我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工作意见》要求,要积极扶持发展专业化防治组织,加强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化防治,力争防控覆盖率达到40%,实施联防联治、统防统治,努力提高防治效果和效率。

  (四)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确保防治效果。各地要根据我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总体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小麦病虫防治用药市场监督抽查行动,加大对农药集散地和重点企业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净化农药市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药”,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事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计划任务,规范援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援建项目得到科学、及时、规范、有效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苏援建组发〔2008〕2号),结合汉旺镇、天池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经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审定,由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重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援建办)下达建设任务书的援建项目。

  援建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我市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进行建设的全额援建项目。项目建设原则上由我市负责组织实施,即从项目前期工作至项目竣工的全过程由我市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在援建政策指导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交付受援方使用。对由受援方和我市共同出资的投资补助项目、由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区领导小组下达的切块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援建项目的管理坚持 “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进度、统一资金使用”原则,确保援建项目投资计划的扎口管理和综合平衡。根据省援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援建办作为无锡市对口支援绵竹市汉旺镇、天池乡灾后重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援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援建办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省援建领导小组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市援建项目的统一管理;

  (二)援建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安排的审核;

  (三)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以及概算调整的审核;

  (四)纳入援建计划的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的核定;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无锡市对口援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作为我市派驻汉旺援建现场的管理协调机构,按照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的工作部署,负责援建项目的计划拟定和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与省援建指挥部的联系工作,拟订全市援建项目计划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建设,包括组织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编报工程概算、现场施工建设等;

  (三)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概算及招投标合同,抓好管理,确保援建项目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和市援建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与审批

  第六条 援建项目应符合受援方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要求,根据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项目总体计划执行。援建项目前期由现场指挥部与受援方充分对接、协商,经征求省援建指挥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市援建办组织论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援建办正式下达项目计划。援建项目计划内的具体项目,由市援建办审定后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援建项目任务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规模、总投资;

  (二)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建设周期;

  (三)项目资金来源和年度资金计划;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对纳入计划的援建项目,由受援方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征地拆迁等相关前期手续。

  第九条 市援建办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后,现场指挥部委托专业机构编报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条 编制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已由受援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前期手续;

  (二)选定的专业设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专业力量强,同类项目经验丰富;

  (三)现场指挥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功能要求、投资概算控制等具体要求与专业设计机构明确交底;

  (四)项目概算不得超过援建项目任务书批准的总投资。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市援建办牵头、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受援方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准资金方案。受援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可由社会捐建的项目,按市认捐、认建相关公告执行,市援建办和现场指挥部做好项目的推介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概算且额度达到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跟踪审计组、现场监察审查后,报市援建办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援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所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市援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标价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招投标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同报市援建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遵照《无锡市对口支援汉旺天池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的质量监管严格遵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如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援建办、现场指挥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援建项目自开工之日起,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现场指挥部书面汇报项目当月的施工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后于次月5号前向市援建办报送《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见附表)。

  第十九条 援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援建工程应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获得通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通过市审计部门审计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援建项目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后,市援建办根据现场指挥部申请按规定组织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援建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援建项目应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批复,与受援方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交付受援方使用。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援建项目接受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援建办安排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援建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跟踪审计。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派专人(包括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到现场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援建项目建成后,市援建办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口援建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违法拨付或转移、侵占、挪用援建建设资金的;

  (三)违法干预援建项目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援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前期、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援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援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江阴市的对口援建项目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援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