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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6:27  浏览:8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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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
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中央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要求,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要以增加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为目标,坚持资金、资源合理配置,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应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方式改变的需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48号、财建[2007]84号文件的精神,将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落实到项目。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县、补充耕地潜力大的地区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倾斜。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更新,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二)土地整理。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目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做到同步建设,相互衔接,统一管理,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鼓励对生产建设中破坏的、主体已经灭失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及时恢复利用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三)耕地开发。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依法适度开发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
2007年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中央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一)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设计。
(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尽可能地招用当地农民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从项目实施中得到实惠。
(三)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程,全面考核工程施工质量,严把竣工验收关。认真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后期维护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施追踪问效,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并研究建立稽查情况与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联动机制,逐步完善稽查制度。
(二)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当年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及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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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黑环委字〔1986〕9号文《转发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引进的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与其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办)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市、县(区)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施工中的环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及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下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小型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下同)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市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下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机关、学校、民用住宅、小区开发等民用锅炉房建设的环境管理,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基建、技改、银行、物资、供电、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在申报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现状;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
态变化;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和生态的初步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和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乡镇、街道、校办、农
工商联合企业及个体工业户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建设前期填报《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黑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计算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在建项目需要补作环境影响评价时,所需费用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要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对环境影响程度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三同时”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办理用地、建筑许可证,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和设备;
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县计划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对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要限期落实,所需资金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负责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须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建设单位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对上述文件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为上报方案已被确认,需报送国家或上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九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5‰的罚
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3‰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属于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2‰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
至二百元的罚款。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处以罚款。
省管建设项目、市管建设项目,分别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县、区管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罚款一律采取转帐办法,并开具统一罚没收据,分别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1月22日

关于对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诉新疆博湖县蕃茄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诉新疆博湖县蕃茄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的答复
外汇管理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6月13日来函收悉。现就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甲方)诉新疆博湖县蕃茄制品厂(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有关外汇额度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三款及1990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外汇违法活动的处理规定》中第一款规定,甲、乙双方于1993年5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具有私自借贷外汇内容,属外汇违法行为。
二、外汇额度停止使用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各单位剩余的留成外汇额度由外汇管理局代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收购价格为1993年12月31日和1994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差价,即2.6462元。
三、对外汇额度停止使用前法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外汇额度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应予以清偿。由于外汇额度来源不同,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目前外汇额度取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统一按债权债务发生时国家规定的外汇额度调剂价格折算人民币清偿
。但对于涉及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私自借贷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案件,法院应在进行调解或判决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外汇管理部门对其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19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