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30:19  浏览:9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知名字号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知名字号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创新自主品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组成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企业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一)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
  (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连续三年经营业绩良好;
  (四)有科学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
  (五)依法经营,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连续五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相同、相近文字作字号的;
  (四)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中历史形成、社会公认、具有特指性的字号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认定企业知名字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使用该企业字号的起始时间的相关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型企业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第十二条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保护。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字号。
  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
  鼓励获得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发展连锁或者加盟经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认定后予以撤销企业知名字号,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五)丧失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要求放弃已取得的“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被撤销知名字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犯企业知名字号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未取得“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或者以“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字号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aishui2003-86_20050523.gif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时贪念起盗心 偷“机”不成获刑罚

苏佰林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200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来到小河岸边,准备起河里捕鱼的地笼时,听到河里有人在打鱼,并看到岸边铁桶里边有三部手机,一时贪念心起,将三部手机盗走。
  被告人赵某盗取的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一个手机库里有七百五十元现金,被告人盗窃现金和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03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法院 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