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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3:45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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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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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为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谋项目、抓项目、上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类型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考核标准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主要考核内容:
1、年内列入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2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4分,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个计6分。
2、按照市政府目标责任书上的项目数,所有项目能圆满完成年度进度目标的计30分,不能完成年度进度目标的项目一个减10分,减完为止。
3、按照市政府目标责任书上的要求,建立由行政主管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计20分,各项目标责任制不落实,受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4、能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方面办事效率高、优质服务的计20分,服务不到位、办事效率低,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5、积极优化建设环境,在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内未出现“四乱”现象和“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封门堵路、吃拿卡要、偷盗施工物资”等干扰、阻挠施工现象的计20分,建设环境差,影响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减完为止。
按照以上考核内容,按被考核单位总数30%的比例,从获80分以上的单位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考核对象: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
主要考核内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投资效益等:
1、完成年度工程进度目标的计30分,没有完成进度目标的,每欠1%减1分,减完为止。
2、严格执行工程概算的计20分,每超概算1%的减1分,减完为止,每低于概算1%的加1分。
3、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无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的计20分;其中有一项制度不落实的减5分,发生一起安全、质量事故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不计分。
4、建设项目能按网络计划组织施工的计20分,完成80%以上(含80%)的计10分,低于80%的不计分。
5、严格月报制度,认真反馈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计10分,贻误一次的减2分,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减5分,减完为止。
按照以上考核内容,按项目总数20%的比例,从获80分以上的项目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考核对象:市政府有关部门。
考核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并按百分制记分。
1、市重点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等形式,征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过程中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在考核中获得80%(含80%)以上“满意”意见的定格为“满意”格次;获得60%-79%“满意”意见的定格为“基本满意”格次;获得60%以下“满意”意见的定格为“不满意”格次。考核的满意率即为百分考核的分值。
2、有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上一条考评获 “满意”格次的,权重占90分,台帐月报落实情况占10分。严格月报制度,认真反馈信息,及时上报有关材料的计10分,贻误一次的减2分,受市重点办通报一次的减5分。
3、市政府对定格为“满意”格次的部门按15%的比例颁发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对定格为“不满意”格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核程序
(一)签订目标责任书
每年年初,市政府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年度考核
考核分三个步骤:
1、每年年底由市重点办发放《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表》,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认真填写,要详细报告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并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字资料,于每年年底前报所在地政府(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的责任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审核,市本级的责任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它项目由市重点办负责审核。所有表格、材料经认真审核、测算、验证无误后,于下年元月上旬报送市重点办审核。各县(市、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单位要对上报的材料和数字的真实性负责。
3、市重点办按照考核标准和内容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评,并根据考核办法测算计分,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决定奖惩。
四、奖惩规定
(一)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给县(市、区)政府颁发奖牌,发放奖金2万元,奖励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获奖的市直有关部门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二)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给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颁发奖牌,发放奖金3-5万元(当年完成投资5亿元以下的奖3万元、5-10亿元的奖4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5万元),奖励项目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市财政投资的项目颁发奖牌。
(三)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当年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颁发奖牌。
以上所有奖金从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四)对因项目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拖延、质量低劣、资金浪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市、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年终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的,视为没有完成政府工作目标,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年内不得评先。
五、考核纪律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比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一律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3月12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许多大中型厂(场)矿根据本单位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要求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有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的找其主管部门批准,形成多头审批的混乱局面。一些企业卫生防疫站成立时,不清楚建制规模,人员、设备、房层建筑标准及工作职责范围等方
面应遵循的原则。为此,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自身管理,可以申请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
2、企业成立卫生防疫站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申请的程序为: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4、企业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设备装备标准、建筑标准等一般可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附件和卫生部、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文件中有关县级防疫站的规定执行。
5、企业卫生防疫站的职责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加强企业内部卫生防疫“五大卫生”等工作的自身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企业内的“五大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监测及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
6、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站进行清理登记,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199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