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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0:18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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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长沙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消防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及法规制定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本市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应当符合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的规定。道路、设施小品、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具体地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研究,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


第二章 新建建设项目的色彩管理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规划管理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市规划管理局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对建筑色彩方案进行审查,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方案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报建图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核查,在报建图审查通知单中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按规定须做景观环境设计的项目应根据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和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关于建筑色彩的审查意见,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景观环境设计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设计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报建图或批准的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市规划管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三章 已建建筑的色彩管理


  第九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一)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材料,市规划管理局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图,报市规划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不得影响消防扑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墙面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要求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需改造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所属区域的城镇(村)建筑色彩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原则上须遵循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同时应研究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建筑色彩传统等因素对建筑色彩的影响,合理确定本地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则。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市新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建筑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规划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擅自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有损城市容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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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6〕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有效发挥督查工作在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职能作用,现将《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督查工作,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市政府办公部门的重要职能。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促进各项工作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市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切实履行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负有对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职能。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处室负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依法督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市委和市政府的权威性。

第七条 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第八条 注重实效。督查工作要重实效,以严谨的作风、务实的态度,着眼于及时、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主观主义。

第九条 严格保密。对各级机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反映的被列入督查范围的有关事项,凡不能向承办部门透露事项来源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督查时要注意内外有别,不得随意向承办单位、部门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落实督查责任。建立督查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督查工作要量化到岗、实化到人。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查落实要制订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请示报告。各项督查工作的立项、实施及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市政府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要做到批必督、督必办、办必果。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调。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如涉及部门较多,依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并指定承担重点工作任务部门的一名副局级领导带队。

第十三条 搞好督查通报。市政府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落实督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督查人员要始终保持“认真严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做到“三不”、“两坚持”。即:在督查工作中不准接受被督查单位、部门的宴请;不准打领导和督查室的旗号到被督查单位、部门办私事;不准在督查工作中实施有碍督查工作进行或影响督查工作形象的个人行为。严格坚持督查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由2人以上组成督查组共同实施督促检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单个人实施督查工作;严格坚持督查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行为规范,原则上每项督查工作结果的汇总和认定,由督查组组长和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审定。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时,督查结果的汇总和认定,应由参与督查活动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杜绝督查结果认定参杂个人感情或个人说了算。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分解立项。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上级交办和市领导批办事项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督查立项后,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审核把关。对承办部门报来的落实情况报告严格进行审核把关,报送材料要事实清楚、报告全面、结论明确、格式规范。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现场抽查验证。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要及时汇总和认定督查督办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按市政府领导意见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立卷归档。督查督办报告以及重要基础资料为正式文件,要按文件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应多样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督查对象较多,且属常规性、阶段性工作督查事项,一般可采取下发督查通知单,以书面材料调度的方式督查。

(二)电话督查。对督查内容相对简单,时限性要求比较紧,不必下达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督查事项或领导交办重点事项实施现场督查督办。可以采取全面督查、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抽查验证、明查暗访等形式实施有效的督查督办。

(四)联合督查。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相关部门或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联合督促检查。

(五)督查调研。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扬严细认真、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适时开展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质量的督查调研活动。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单位、部门督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上下贯通、左右相连、高效运行的督查工作网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相应处室承担协助市政府领导督办相关工作落实的责任。要结合实际,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和分工,履行好督促检查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学习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刻把握工作推进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履行督查落实职责,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督查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落实。

权力阶层贪污越轨行为的社会成因探析

王硕 郭春枝(助)


摘要:现代社会孕育着稳定与进步的同时,也滋生着动乱与某些后退的因素。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权利阶层的贪污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几乎每天的报纸、网络都有关于某某官员被双轨或涉嫌贪污受贿的负面报道,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正与进步。因此,有效防止权力阶层的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在现阶段变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字:越轨行为;权力阶层;贪污腐败


  2008年7月9日,记者从广东司法界人士处得到证实,广东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因牵涉全国最大的烂尾楼之———中诚广场执行拍卖案已经被河北省一检察院批捕。随后不久又传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涉嫌经济问题,于本月15日上午在北京被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并已经得到了司法界人士的证实。
  看到这些,不免让人心寒。作为司法权的掌陀人尚且为了一己私利而置国家公权力、法律道德于不顾,那如何建立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又如何维护?法治建设又如何有效进行下去?为什么反腐倡廉进行了这多年,腐败行为却愈演愈烈?造成这种行为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成因又是什么呢?本文拟通过运用越轨行为的相关理论,深入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成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 越轨理论简述

  越轨行为又称为异常行为、违规行为、偏离行为。它是指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发生的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将越轨行为分为多种。首先,根据越轨行为主体的不同,越轨行为分为个体越轨行为与群体越轨行为。个体越轨行为是指单个社会成员所实施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而群体越轨行为是指若干个社会成员结合起来所实施的越轨行为。其次,根据行为违反的社会性质的不同,分为违俗、违纪、违德以及违法越轨行为。前三种越轨行为由于是违反的风俗习惯、道德纪律,对社会的危害不大,故对该三种越轨行为大都采取舆论、行政的手段予以导向。而违法越轨行为由于违反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种越轨行为通过追究法律责任予以处罚。再者,根据越轨者越轨的心态不同,分为非遵从越轨与违规越轨。非遵从越轨是指有意违反自认为是错误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心态是希望自己的违规行为引起社会的注意,其行为目的是力图改变他认为缺乏正当性的规范,并以一种更道德的行为规范代之,基于良知的公民的服从。而违规越轨是指违反自认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规则,其心态是设法掩盖事实,使其违法行为不被发现。 此外,根据越轨行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同,分为免责越轨和有责越轨。对于因为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或障碍,某些社会成员不能遵守某些行为,故社会免除其社会责任及其后果。对于应具有能力遵守社会规范,但却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者应对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最后,根据越轨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又可以划分为积极的、消极的和中性的越轨行为。
一个社会体系之所以能够维持一定的秩序,主要原因是社会规范的存在,而越轨则是对这种社会规范的偏离和冲击,结果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危害了社会体系。即使如此,也不能武断地认为越轨行为百害而无一利。如功能主义所主张的越轨行为都有正反两方面的功能。其反功能表现为降低了社会效率和整合性;其正功能表现为积极的越轨能促进、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变革。即使是某些消极的越轨,也能使原先模糊的社会规则明朗化,使社会价值获得再认识的机会。同时,越轨行为可以为社会团体起到预警的作用,使社会团体关注某个问题,进而设法解决某些问题,避免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位。因此,我们要全面认识越轨行为的功与过,利与弊。

二、 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越轨法社会学分析

  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是一种危害深广的丑恶现象,其产生于个人对权力的滥用和社会对权力的失控,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即政府官员运用人民群众授予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它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失范理论认为当人的行为、欲望缺乏有效的限制时,就会产生失范,即规范和价值相对脆弱的一种社会状况,它主要包含三个因素—— “文化规定的目标”、“达到目标的可行的方式”以及作出相应行动的集团成员在社会结构中所具备的资格。当这三要素之间发生急剧分裂时所带来的“文化结构的崩溃”就是失范的现象,在这种社会状况下,越轨就可能产生。墨登认为越轨行为是社会结构解体,社会系统不平衡的结果,是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极度紧张的产物,而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越轨行为是验证该理论合理的典型案例之一。下面笔者结合越轨理论剖析当前权力阶层贪污腐败的社会原因。
(一) 社会普遍文化规定的目标发生变革
  建国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非功利化的价值观是该阶段的基本特征,该价值取向体现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主导性价值观念。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的实质上是一种强调上下之间的依附性乃至某种依赖性、在传统的血缘家庭基础上形成的伦理性政治体制。在这种文化目标下,做官无疑成了令人羡慕的成功者,因为从社会舆论宣传来看,只有达到社会目标的人才可以成为官员。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传统的上下之间的依赖性、依附性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同时,传统的非功利化价值观也逐步向功利主义价值观念转变,社会普遍文化目标向物质转移,个人获得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人成功的关键标准,因为市场竞争的过程就是财富的聚集和丧失的过程,获得竞争成功的人其战利品就是通过竞争得来的财富。所以,现阶段社会普遍的文化目标已由过去的权力向物质转移,文化目标发生了变革。
(二)达到文化目标的方式的变化
  一般来说,政府官员的唯一经济来源是工资。1985年国家将登记工资制改为职务工资制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官员工资的多少,按照职务的高低来确定。同时,对于各种形式的补贴也严格按照职务级别的高低来划分。计划经济时期,官员的基本工资加上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各种待遇等隐性收入在当时整个社会阶层处于较高水平,即权力阶层在物质层面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物质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拥有财富的市民涌入了社会的上流阶层,而与之同处于上流阶层的政府官员,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赖国家财政收入的支出,尽管我国财政收入的总量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逐年提高,但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国家财政收入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这必然使得官员的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停滞不前,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三)文化结构的崩溃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普遍倡导、崇尚非功利主义的价值观以及上下依赖的伦理政治体制,使得权力结构成为当时社会活动的主线,人们在这种权力结构中的位置也成为决定其地位高低的主要因素,而工资作为绝大多数就业者的主要经济来源,人们的经济地位支配工资水平,使得权力阶层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能达到社会规定的文化目标,从而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工资不再是绝大多数就业者的唯一经济来源,市民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凭借自己的智慧劳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创业,物质财富日益积累增多。同时,中西文化的交流与融合,西方文化观念的涌入,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功利主义价值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开始在社会上盛行起来,社会文化目标向以财富为标识的方向转变。物质财富的多少成为判断人们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一部分富有的市民被推到上流社会,但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理念的影响,政府官员仍处在上层阶层,这就使同处于上流社会的市民阶层与权力阶层的物质标准形成强烈对比,权力阶层便处于上层阶层的中低收入者的尴尬夹缝中,社会文化结构难免不遭遇崩溃的命运。但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并不是说社会文化目标的变革或者经济的发展是贪污腐败的根源,只是当这两者没有很好的衔接上才导致了权力阶层的越轨行为的发生。
(四) 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成本的低廉
  失范理论认为当社会文化目标与手段不一致时,行为者会采取接受社会倡导的目标且采取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社会所倡导的目标但拒绝制度化的手段,或者接受制度化的手段但拒绝社会倡导的目标,也有可能放弃社会倡导的目标与制度化的手段,而以一种麻木不仁的方式生活在社会边缘之外,抑或主张一套新的制度和手段取而代之等多种方式。权力阶层在合法方式不能达到社会文化目标时,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方式。他们在接受社会功利主义价值观以及以财富为标识的社会文化目标的同时,拒绝采取制度化手段。当然,在当今中国,也缺少制度化手段成长的土壤。在综合权衡收益与成本的比例,非法途径的便捷和更大的可能性且承担更小的危险性之后,部分官员不惜铤而走险,以贪污受贿的越轨行为聚敛非法财富,以追求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故导致了权力阶层贪污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 对有效控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思考
  贪污腐败是一种社会沉疴和传统痼疾。肃贪倡廉,控制腐败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当人类步入阶级社会的门槛后,在统治阶级的成员中,贪污腐败行为成为政府官员的缠身病魔。每一次政权的崩溃,原因虽不尽相同,但无不与官吏的贪污腐化行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干系。每一次的反贪惩腐,又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政治上的清正廉明。然而,历代剥削阶级的命运总超脱不了令人生畏的周期律:善使者众,善终者寡。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到今天,我们仍面临着肃贪倡廉的政治任务。综合上文可以得出:贪污腐败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在于实现社会倡导的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的丧失以及非法途径付出成本的相对低廉。于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思考如何有效控制权力阶层的贪污腐败越轨行为:
(一)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培养政府官员正确的价值观
  从意识形态方面着手,加强行政道德规范的建设,要求各级政府官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抓好人生观、苦乐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教育,使他们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为荣;以玩忽职守,腐化堕落为耻。通过教育,使权力阶层真正领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的真谛。从实际出发,勤政为民,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深入群众,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坚持廉洁奉公,“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贱也”,要求官员深切认识到廉政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关系到社会主义进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抛弃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念,始终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二)建立实现社会文化目标的合法途径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我们在强调加强行政道德规范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政府官员的物质需要。官员也是社会的一般人,有着平常人的物质追求。同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的特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物质需求高于一般民众。因此,有必要调整现阶段的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以及各种待遇,使权力阶层具有与其身份地位一致的收入水平。当然,由于我国官员的工资与国家财政收入挂钩,而财政收入的提高不是一蹰而就的事情,并且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冗余的状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机构改革,精简人员,通过减“僧”的方法达到增“粥”的目的,从而提高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有效抑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反腐的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制裁功能,提高非法途径成本
  目前,我国对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综合发挥系统内外的双重监督作用,加强对政府官员执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反腐败的司法制度,抓紧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发现、侦破、查处各种腐败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制裁功能,一旦认定政府官员的行为属越轨行为,必须诉诸于外在的社会控制力量,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提高其非法途径的成本,使后来者、效仿者在越轨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不敢轻举妄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抑制贪污腐败越轨行为的发生,达到规范权力阶层行为的目的。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世界性社会现象,古今中外都有腐败,哪里有腐败,哪里就有反腐败。要把反腐工作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来抓。肃清腐败,须从源头上解决,寻找当今腐败行为存在的社会原因,大力发展经济,推动科技水平的提高,使反腐工作落到实处,廉政之风遍及全国。




参考文献:
1. 吴玉荣,陈大水.浅析腐败的成因及政府腐败的控制[J].社会科学研究,2000(4):6.
2. 王玲玲.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价值观的重塑[J],学术探索,2000(2):20.
3. 吕耀怀.越轨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